各学院、党政群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关于对《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仅限于保障本细则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使用用途。各单位(部门)及个人其他公务活动,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其产生的相关交通费用报销按照学校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得租用校外车辆(除教学实践活动外),如特殊需要租用校外车辆时,须经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并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原则上从学校遴选的汽车服务库中的租赁公司租用合法运营资质的车辆,其产生的费用和法律风险由使用单位(部门)及个人承担。”的说明。
1. 各教学单位教学实践活动用车和科研用车按照学校教学科研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不受《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管理。
2. 规定中“特殊需要”所指因工作需要租赁校外车辆时,所产生的费用由“三公”经费支出,须严格按照《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执行审批程序。
特此说明。
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办公室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