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风建设和教师的师德修养,弘扬敬业、诚信、创新的精神,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努力建设一支学术作风严谨、理论功底扎实、富有创新精神的高质量学术队伍,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术纪律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文件依据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 4 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司〔2012〕10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 号)、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技部令〔2006〕第 11 号)的要求以及相关部门的文件精神。
二、总体目标
建立和完善学术规范,端正学术风气,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加强对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和学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努力使其成为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严谨治学的力行者和优良学术道德的传承者,培养其增强献身科教、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树立法治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为人师表、言传身教,引导广大师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观念。
三、主要内容
(一) 适用范围
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各级组织、机构和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兼聘人员、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
(二)违背学术纪律行为的范围
1.在学术活动中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2.发表的学术成果不实事求是,引用他人研究成果或转引第三人成果不明确注明出处;引用已经出版的文献不注明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
3.对外宣传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时,故意夸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对外宣传不符合保密要求。
4.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5.篡改、伪造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原始记录等;隐瞒不利数据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6.伪造科技项目、科技成果、学术论文等,擅自更改在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学术论文中的排名顺序和成果等级。
7.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和研究数据等)。
8.在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的学术论文、著作、科研成果中署名,分享学术荣誉。
9.请他人代写文章或购买文章作为自己的论文,或代他人写文章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
10.在增刊或非正式刊物发表文章冒充正刊使用。
11.学术论文一稿多发,重复使用。
12.虚报学术成果或故意提供与实际不符的学术成果材料。
13.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
14.谎报学历、学位。
15.利用学术论文、著作、科研成果等对他人进行学术贿赂。
16.伪造专家推荐信或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领导或专家签名。
17.以各种手段要求他人或组织提供虚假证明。
18.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论文评阅等。
19.诽谤、陷害、恐吓、报复、辱骂和恶意攻击学术成果评审人或有关人员。
20.有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学术纪律、学术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学术价值观
学校各学院、部门、研究中心在学术成果发表、学术著作出版、科研项目立项与评审、学术奖项评定、职务评聘和岗位业绩考核等方面要体现正确的政策导向,依据不同学科的特点研究、制定和完善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和相关指标体系,以成果质量评价科研水平高低,努力形成有利于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制度环境和良好氛围,并防止学术浮躁、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等不良倾向。
要把教师职业道德、学术规范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作为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要注重正面教育,大力宣传严谨治学的典型事例和学术道德建设成绩卓著的学院(部、中心);要把教师学术道德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教师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职务聘任、晋级晋职和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要检查、监督学术道德建设,把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纳入学校整体工作之中,形成全面动员、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切实把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二)掌握合适的政策尺度,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端正不良学术风气
为加强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对学术不端行为,根据《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给予处理。
对违反学术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要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撤销项目,行政处分,取消资格、学位、称号,直至解聘等相应的处理和处罚。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极其恶劣的行为,在充分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进行从重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对学术活动中各种不良行为的调查处理要严格掌握政策尺度,既要坚持原则、严肃认真,又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要以防微杜渐、教育帮助为主,处罚为辅。要注意分清政策界限,弄清事实真相,保护科研探索的积极性,保护有发展潜力的青年学者。对经查证核实,没有不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保护,采取适当措施加以澄清、正名,使有关调查处理工作真正起到扶正压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