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委督促检查工作的力度,推动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和上级交办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督促检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分级负责,协同办理。建立在党委领导下,分管校领导主抓,牵头单位负责落实,相关单位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
(二)着眼全局,突出重点。服务学校发展大局,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督促检查,着力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既兼顾全局,又突出重点。
(三)明确时限,务求实效。以抓落实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准确把握督促检查工作要求,及时客观反映情况问题,不虚报、不瞒报,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四)统筹整合,齐抓共管。从全局出发考虑和处理问题,明确各督促检查主体的职能定位,加强各督促检查主体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督查督办主体的积极作用,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形成联系紧密、运转协调、优势互补的工作格局。
第二条 督促检查的工作范围:
(一)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批示、交办、转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党委年度工作要点的完成落实情况。
(三)学校党委会、校领导沟通会等会议决议、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的完成落实情况。
(四)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完成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
第三条 督促检查工作的一般程序:
(一)拟办。接到上级党委机关、领导批示、交办事项或学校党委作出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后,党委办公室负责人必须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报党委领导审核。拟办意见一般包括承办部门、单位(牵头部门、主办部门、协办部门)时限和具体要求。其中,重大和复杂的事项,在提出初步意见后,还需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在承办部门、单位认可的情况下,再报党委领导审定。
(二)立项。办理意见确定后,即可登记立项。立项一般一事一项,重大决策或重要工作部署则以一个决策、一个部署立项。立项时,党委办公室督查工作人员按拟办要求进行认真登记,以备存查。
(三)交办。交办前一般应将原件留存,复制件传送至批示中所涉及的部门、单位阅办。交办一般采取发《重大事项督办单》的形式,由党委办公室督察工作人员送交承办部门、单位,特殊情况也可电话或口头交办。
(四)催办。《督促检查单》发出后,党委办公室要及时了解督查件的运行和办理情况,并适时加以催办。
(五)办结。承办部门、单位按照《督促检查单》的要求,写出办结报告。办结报告着重写明检查处理的结果和落实情况,办理过程一般可从略,文字要求简练。
(六)反馈。一项具体的督促检查任务完成后,要按照“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的原则,及时报告办理结果,做到批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对上级党委交办的事项、上级党委和学校党委部署的工作、学校领导的批示的落实情况,要编写督查专报,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和部门。
(七)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各种有关的文字材料都必须及时整理归档。
第四条 督促检查工作的方式
(一)交办
1.书面交办—由党委办公室及时对交办单位、承办部门、事项、交办日期、限办日期等事项进行登记,发《督促检查单》(副本),把督查事项交有关单位办理。
2.会议交办—处理事情牵涉的部门较多时,由党委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明确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会后补发《重大事项督办单》(副本)。
3.口头交办—特殊、紧急情况时,采用电话等口头的形式交办,补发《督促检查单》(副本)。
(二)催办
1.电话催办。对于日常的督促检查事项,根据办理时限的要求,党委办公室一般采取电话催办的方式进行催办督查,每次询问催办都要作简要记录,以掌握督查事项进展情况。
2.书面催办。对逾期未办结的督查事项实行书面催办,并及时向承办部位发出《催办通知单》,要求承办单位书面报告承办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和逾期原因,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
3.当面催办。用于电话催办、书面催办仍未落实或紧急事项的催办,可由督查专职人员深入承办单位,也可请来承办单位有关负责人,当面了解情况,必要时请学校党委领导听取汇报或出面协调。
4.会议催办。对涉及到多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或特别重要的事项,可由学校分管领导或党委办公室主任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召开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第五条 要把抓落实作为督促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落实责任制提高督促检查工作的水平,推动工作的落实。
(一)责任制度。根据分流督办、综合管理的要求,督促检查工作要按照领导负责、分级承办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通过建立全方位的督促检查工作管理体系,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明确职责;做到件件有人负责、事事有部门承办。凡需要由几个部门共同承办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和负责人,以免出现工作上的“空挡”。
(二)检查制度。在抓落实的过程中,要根据不同的工作内容,运用不同的形式,对下级贯彻落实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对上级领导和学校党委的重要会议、工作部署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调研。
(三)报告制度。凡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下达后,各部门、单位要及时报告工作进度和落实情况。凡文件或会议明确规定报告期限的,要如期按要求作出报告;凡未确定报告日期的,在文件下达或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作出报告。对上级领导的批示或交办的事项,要在一个月内办结;一个月内不能办结的,承办部门、单位要及时向交办单位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特殊情况急事急办,按照交办领导提出的时限要求完成。
第六条 奖惩制度
(一)检查制度。对各部门、单位落实上级和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要批示的办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好的予以表扬,加以推广;对不足之处,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对差的进行批评,并纳入目标考核。
(二)追究制度。各部门负责人对部门、单位落实上级和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要批示的办理情况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并作为党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中共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