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促进和规范高等学校理事会建设,健全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理事会,系指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根据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议事与监督机构;是高等学校实施科学决策、民主监督,促进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
高等学校使用董事会、管委会等名称建立的相关机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据本规程建立并完善理事会制度,制订理事会章程,明确理事会在学校治理结构中的作用、职能,增强理事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健全理事会成员之间的协商、合作机制;为理事会及其成员了解和参与学校相关事务提供条件保障和工作便利。
第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在以下事项上充分发挥理事会的作用:
(一)加强社会合作,提升学校与地方、企业事业组织合作的水平与质量,推动协同创新,在人才培养、专业设置、科研开发、学生就业、实习实践、师资培养等方面,与社会相关方面建立长效机制;
(二)扩大决策民主,保障学校办学定位、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改革措施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能够充分听取和反映各相关方面意见;
(三)争取办学资源,拓展学校资金来源渠道,丰富社会参与和支持高校办学的方式与途径,探索、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四)接受社会监督,健全对办学质量与效益的监督、评价机制,提升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第五条 理事会可以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高等学校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
(二)学校相关负责人,学术委员会及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
(三)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
(四)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校外著名专家等关心学校发展的各方面代表;
(五)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第六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21人,可分为职务理事和个人理事。职务理事由相关部门或者理事单位委派;理事单位和个人理事由学校指定机构推荐或者相关组织推选。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确定为当然理事。
根据理事会组成规模及履行职能的需要,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理事可以连任。
理事会可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可由校长或者学校党委会提名,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八条 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参与审议;
(四)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审议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方式、途径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建议;
(七)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九条 理事会应当建立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应学校要求,也可召开专题会议,或者设立若干专门小组负责相关具体事务。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就会议议题充分讨论,形成共识;可以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重大事项或者重要决议。
理事会成员的投票权及投票的权重、表决方式等,可以经协商在理事会章程中约定。
第十一条 理事会可设秘书处,负责安排理事会会议,联系理事会成员,处理理事会的日常事务等。
第十二条 理事会组织、职责及运行的具体规则,会议制度,议事规则,理事的权利义务、产生办法等,应当通过理事会章程予以规定。
理事会章程经理事会全体会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布理事会组成及章程。
理事会应当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学校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已设立理事会或相关机构的高等学校,其组成或者职责与本规程不一致的,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依据本规程予以调整;尚未设立理事会的高等学校,应当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理事会的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