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对外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对外合作是提高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为规范我校对外合作行为,维护学校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与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对外合作”)。
第二章 机 构
第三条 为使对外合作工作真正贯彻落实,抓出实效,学校成立对外合作领导小组(下设对外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对外合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确立我校对外合作的指导思想、方式及步骤;
(二)领导、组织我校对外合作的实施,审批重大对外合作项目;
(三)建立、完善对外合作的相关制度、机制,加大宣传力度。
第四条 对外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与对外合作处对外合作办公室,负责对外合作项目的统筹协调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层面重大对外合作项目的运作、协议签署及管理;
(二)负责全校对外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及统计、总结等工作;
(三)负责协调校内合作部门与合作单位的关系;
(四)负责校内合作部门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施情况;
(五)负责对外合作工作经费的管理;
(六)负责对外合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校直各部门、各教学(教辅)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对外合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员工积极性,努力挖掘人力资源优势,联系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更好的单位来我校开展合作;
(二)对合作单位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的调研,并将调研报告送交发展规划与对外合作处对外合作办公室审核,必要时会同发展规划与对外合作处对外合作办公室赴合作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论证,提出立项申请;
(三)起草对外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承诺超过学校规定的条件;
(四)对外合作协议签署后,具体负责该合作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并确定项目联系人,及时向发展规划与对外合作处对外合作办公室反馈项目进展情况;
(五)配合发展规划与对外合作处对外合作办公室做好对外合作项目的年度评价和验收工作。
第三章 合作条件与合作模式
第六条 合作单位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和积极性。
第七条 合作项目应有助于提升我校的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水平,带动我校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我校发展需要。
第八条 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包括:
(一)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或技术;
(二)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三)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项目。
第九条 合作包括共建本科专业、联合培养研究生、共建科研机构、产学研合作、共建校外实习基地、合作建立培训基地等模式。
第四章 合作协议签署
第十条 发展规划与对外合作处对外合作办公室负责学校层面重大对外合作项目的运作、管理和对外合作协议的起草、签署、推进、管理。对外合作协议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查后,提交主管校领导和学校对外合作领导小组审批,再正式签署合作协议。
未经学校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本部门的名义或利用学校资源对外签署各类合作协议。
第十一条 校直各部门、各教学(教辅)机构如需开展对外合作,必须事先征得学校同意并取得学校授权。在与校外单位或个人达成合作意向并共同商洽拟定待签合作协议后,填写《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对外合作申报审批表》,附待签合作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报到发展规划与对外合作处对外合作办公室。由发展规划与对外合作处对外合作办公室协调校内相关部门和法律顾问审查,提交主管校领导和学校对外合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再通知申报单位与合作单位正式签署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 对于本办法涉及到的所有对外合作项目,学校参与合作的单位均须在合作协议正式签署后7天内,将合作协议正式文本一式两份、合作宣传材料及相关资料报发展规划与对外合作处对外合作办公室备案登记。
第五章 合作协议监督
第十三条 每年年底,学校参与合作的单位应向发展规划与对外合作处对外合作办公室报送对外合作协议执行情况工作总结,及时反映对外合作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合作过程中,学校参与合作的单位有义务严格监督校外合作单位或个人对协议的履行情况,如有异常,应立即报发展规划与对外合作处对外合作办公室。
第十五条 合作过程中,涉及到协议未明确的事项或合作变更事项,学校参与合作的单位应及时协商,对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并报发展规划与对外合作处对外合作办公室备案;如须对合作事项进行重大调整,须在进行调整前按以上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 经费及资产管理
(一)对外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立台帐,单独收支和核算。未经批准,一次性投入和运行成本(材料、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能源费和其他管理、服务支出)不得占用其他专项资金。
(二)对外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学校参与合作的单位要明确协议书(合同)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帐手续。在对外合作过程中学校的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不得体外循环或私设小金库。
第十七条 对外合作中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参照《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不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六章 跟踪、督察、评价
第十八条 学校及校直各部门、各教学(教辅)机构与合作单位达成的合作事项的跟踪、督察、评价工作,由发展规划与对外合作处对外合作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发展规划与对外合作处对外合作办公室应及时与校直各部门、各教学(教辅)机构沟通,加强对合作事项全过程的科学管理与跟踪,做到跟踪及时、缜密推进、高效管理。
第二十条 校直各部门、各教学(教辅)机构要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对外合作项目的跟踪、督查、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发展规划与对外合作处对外合作办公室采取各部门自评与校内专家组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校直各部门、各教学(教辅)机构年度开展的对外合作工作进行总体评价,总体评价结果报送校对外合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外合作领导小组对校直各部门、各教学(教辅)机构开展的对外合作工作进行评比,表彰奖励对外合作工作年终评比名列前茅的部门和业绩突出的个人,同时召开经验交流、经验推广会议,并与年终目标考核及评优挂钩。
第二十三条 在对外合作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者,学校对当事人进行惩罚。
(一)未经发展规划与对外合作处对外合作办公室立项,个人擅自以学校名义私下开展对外合作,造成恶劣影响者,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记过、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交学校纪委处理;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未通知发展规划与对外合作处对外合作办公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责任人承担;
(三)合作项目直接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学生未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学生人身受到伤害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四)合作项目实施中期评估不合格,发展规划与对外合作处对外合作办公室有权责令项目负责人会同合作单位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将予以终止合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与对外合作处对外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我校与校外办学机构及其他学校合作举办成人教育与培训参照《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成教及培训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不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由成人教育处(培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我校与国(境)外的合作参照《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办法》,不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对外合作申报审批表
合作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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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参与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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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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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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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合作单位(个人)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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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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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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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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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主要 内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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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单 位意见 |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学校相关 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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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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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审批 意见 |
主管校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申请须附合作的相关说明材料。 2、本表原件由学校办公室留存。 3、如合作不须进行实质性审查,“学校审批意见”可空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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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规划与对外合作处对外合作办公室制 对外合作20 〔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