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2024年9月11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宿舍管理是学校的重要育人环节,是学校教育管理的重要工作,要始终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
第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2]6号)、《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的学生宿舍管理,适用于所有入住我校学生宿舍的人员的管理。为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行,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保护全体住宿学生的利益,学校要求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良好的道德行为规范和精神风貌。
第四条 学生宿舍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学生充分参与的方式管理,共同保障学生宿舍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五条 学校将统筹规划,根据实际需要保障经费投入,建设良好的学生宿舍基础设施,逐步实现管理和服务的现代化。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改革和完善学生宿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学生宿舍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 学生住宿、调宿、退宿
第六条 凡本校统招的计划内全日制本科学生(含专升本),愿意服从宿管部门的宿舍安排、交纳住宿费并愿意遵守宿舍管理规定者,可入住学校提供的学生宿舍。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来校学习、培训的其他各类生员,有住宿需求的,由相关管理部门向后勤管理处申请住宿。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学生住宿按班级相对集中安排,由宿管部门统一安排。其他人员住宿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现实的房源情况由宿管部门酌情安排。
第八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易班二维码到指定学生宿舍办理入住手续。其他学员由相关管理部门与后勤管理处函商,并与宿管部门对接后持身份证到指定宿舍楼办理。
第九条 为维护正常的宿舍秩序和安全,入住者应严格按照指定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换,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他学生入住或强迫其他学生搬出。私自转让、出租床位的,一经发现,除收回床位、没收其违规收入外,还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宿舍内的空房间、空床位由宿管部门统一管理和调配,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宿管部门有权根据学校住宿定额情况、宿舍基建和维修工作的需要、学校对宿舍的征用等情况,对住宿学生的宿舍进行调整,涉及的住宿学生须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入住后有合理原因要求调整宿舍的,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与宿管部门协商后决定。
第十二条 入学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办理休学时到宿管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再保留。
第十三条 申请住宿时或在住宿期间感染传染性疾病的,应及时向宿管部门说明,以便宿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安排或调整;如不自行报告,宿管部门发现后有权作出调整。
第十四条 因毕业、结业、培训到期、退学、转学、出国等各种原因离校的,或因违反住宿规定被退宿的,以及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其在校内学生宿舍的住宿资格即告终止,离校时应及时到宿管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并按时离校。复学时需要住宿的可重新提出住宿申请,不得擅自入住。
第十五条 学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办理离校手续时应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财产,如有缺损,应照价赔偿。
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学生宿舍管理服务的正常的运行,应办理退宿的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宿手续,办完退宿手续后3日内须搬离宿舍。延期搬出的,须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生处、后勤管理处同意后方可延期。无特殊原因拒不办理退宿手续的,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来办理的,将根据规定强制其搬出宿舍。
第十七条 住宿人员在办理退宿手续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因宿舍清扫、维修、粉刷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住宿者本人负责。
第三章 校外住宿
第十八条 因有个人特殊原因要求在校外住宿者,参照《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贵理工学[2022]5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章 住宿费用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部门按照国家和贵州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住宿费用。住宿费收费标准变更时,学校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按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条 住宿费一般按学年收取,每学年交纳一次,假期需留宿的学生应提前两周向宿管部门登记申请,并按指定地点住宿。
第二十一条 宿舍内因学生不当使用、人为损坏造成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换应按照实际成本收取费用。若损坏原因不清,责任不明的,则由本室人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宿舍安全
第二十二条 所有住宿人员要自觉维护宿舍安全,不得在宿舍楼内进行各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活动。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有权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任何有损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三条 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在宿舍内严禁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挪动、乱用、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
(二)在宿舍楼内携带或存放各种有毒物、易燃易爆物以及有腐蚀性、放射性等各种危险物品。
(三)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学校相关节约用水和用电的管理办法。学生宿舍内除正常使用宿管部门允许使用的电器外,禁止使用和保存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电热锅、电炒锅、电饭煲、电水壶、微波炉、电熨斗、电吹风、电热毯、取暖器、电冰箱等电加热和电制冷、电炊器具及未经管理部门批准的大功率电器设备。私自安装和使用大功率电器引起的一切后果自负,学校还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寝室内严禁私接、私拉电源线。
(五)寝室内不准使用与保存煤油炉、液化气、卡式炉和酒精炉和蜡烛等明火设施和器具,以免发生火灾。
(六)学生宿舍内电器不准私自移动和修理。
(七)严禁卧床吸烟、乱扔烟蒂等燃烧物。严禁焚烧纸张和其它物品。
(八)长时间不在寝室内时要关照明灯、充电器等电器。
(九)其它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增强防盗安全意识,保护宿舍内财物安全。
(一)树立防盗意识。学生宿舍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否则造成损失责任自负。个人物品妥善保管,学校不承担财产保险责任,住宿学生可参加个人财产保险。假期离校时贵重物品不要放在宿舍里,应寄存他处。
(二)妥善保管自己的寝室钥匙。切勿轻易将寝室钥匙借与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禁止踢门。门锁不牢应及时报修。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报告宿舍楼管理员更换门锁,其成本费用由丢失人员负责。宿管部门备份有各寝室门锁钥匙,住宿人员因故需临时借用的,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并及时归还。
(三)离开寝室或睡觉时请随手锁门、关窗。平时睡觉要反锁门,最后离开宿舍的学生要关窗、断电、反锁宿舍门。
(四)树立自我保护意识,严禁攀爬围墙、阳台、门窗。严禁站、坐在阳台外墙、窗台上及从阳台翻入相邻寝室等危险行为。
(五)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通知学生宿舍楼管理员。
第二十五条 尊重自身和公共安全,服从宿舍楼管理员管理。
(一)遵守作息时间。
(二)积极配合宿舍楼管理员查验有效证件。
(三)贵重、大件物品进出宿舍楼须在值班室登记。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宿舍楼内携带和存放管制刀具等违禁器材,禁止在宿舍楼饲养各种动物及其他危险生物。
第二十七条 严格会客制度。学生宿舍是集体环境,为保证宿舍内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活环境,对学生在宿舍会客做如下规定:
(一)会客登记:校内外来访客人确有特殊理由需要进宿舍的,要严格实行会客登记。须先在值班室登记,并与会客者一起交押有效证件后方可进入。会客结束离开时应再次登记并取回所押证件。
(二)会客时间:以宿管部门实际规定为准。
(三)异性会客限制:除宿管部门准许的工作人员外,男性一般不得进入女生宿舍楼。禁止男女生无合理理由互串宿舍楼。
(四)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客人,严禁留宿异性。
第二十八条 禁止流动小商贩和学生在宿舍楼内经商,禁止进入学生宿舍内推销商品。
第二十九条 住宿人员有监督和举报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要保持冷静,并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要注意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处及宿管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制度者,处理如下:
(一)擅自闯入宿舍或干扰学生宿舍正常生活秩序者,由管理人员登记并报有关部门,对当事者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
(二)对违反管理制度后拒不承认错误、拒不改正,顶撞、辱骂、殴打工作人员以及妨碍公务行为者,报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及属地公安部门处理。
第六章 文明住宿
第三十二条 住宿学生有维护集体环境文明、健康的责任和义务。要遵纪守法,熟知校规校纪和各项宿舍管理制度并自觉执行,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服从管理人员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学生应主动配合,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阻挠执行公务。
第三十三条 要爱护公共财物。入住者有正常使用、妥善保护学生宿舍楼内的各项设施、设备的责任,不得随意拆卸、改装或挪作他用。严禁在宿舍内擅自装修,或在墙面上凿进铁钉等硬物,以及在宿舍墙壁及相关设施上刻画、涂写或张贴各种广告、大小字报、海报及不健康的宣传品等行为。发现宿舍内墙壁和家具设备等损坏要及时报修。若因不当使用造成损坏的须照价赔偿,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还要依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要遵守校纪校规,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共同生活中发生意见分歧和冲突时,要相互理解,诚恳沟通,遇有不能自行和平解决的问题要冷静克制,及时报告班委、辅导员、学院或宿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三十五条 要遵守公共道德,行为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严禁在楼内打球、踢球、溜冰以及赌博、酗酒、大声喧哗、起哄闹事、摔爆响物、从高层向宿舍楼外抛撒物品等不良行为,不要在禁烟区内吸烟,不要张贴不雅的图画。
第三十六条 要遵守作息时间,尊重他人的休息权利,养成有规律的生活习惯,熄灯后不要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要维护公共环境,珍惜他人劳动成果,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要在指定地点倒垃圾,禁止随地吐痰、泼水,以及将剩饭菜倒入盥洗池内,禁止在阳台、走廊内堆放废弃物和悬挂有碍观瞻的物品,禁止在楼内停放自行车等各类车辆,禁止在走廊和房间内私自拉绳晾晒衣物等行为。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宿舍中的表现与学生的综合测评、评优评奖、推优入党等工作挂钩。
第七章 宿舍卫生
第三十九条 建立值日制度。每个寝室要建立值日表,确立寝室长,自觉保持室内安全、卫生、整洁,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并配合有关检查。
第四十条 积极倡导入住者自觉养成讲文明、讲卫生、守纪律、爱劳动,尊敬师长、团结互助和热爱集体的优良作风,室内卫生轮流值日自觉保持整洁,不要在书桌床铺上堆放杂物,床铺和被褥每天要整理整齐。
第四十一条 学生患传染疾病,要及时报告辅导员及宿舍管理员,并遵照医嘱,到指定的地点住宿或回家休息。
第四十二条 学生处及宿管部门会不定期检查寝室卫生,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公布,汇总后通告各学院主管领导并记录在册,作为各类评优评奖的依据。
第八章 学生宿舍水电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提倡节约水电。所有住宿人员要加强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意识,做到人离灯熄,用完即关,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发现水电设施损坏,请及时报修,不要擅自修理或拆卸。
第四十四条 宿舍平时每晚23:30熄灯,早6:00恢复供电;每周五、周六及学校统一安排的节假日、考试前两周及考试期间熄灯时间为24:00。
第四十五条 学生宿舍内用电实行以寝室为单位的定额指标管理。用电量在规定限额内不收费,超出免费定额的部分为自费。学生可自行绑定“贵理工微后勤”微信公众号对房间进行预付电费充值。电费单价执行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居民用电价格。
第九章 学生宿舍家具设备
第四十六条 学生入住时,应确认宿舍家具数量及状况,学生宿舍调整、退宿、离校须由宿舍管理员进行检查、验收,如无问题才能办理有关调整、退宿、离校手续。
第四十七条 爱护宿舍家具,人人有责。家具设备应按规定位置放置,不要随意挪动,更不得挪出室外,以免堵塞疏散通道;宿舍家具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修;宿舍家具设备如有破坏或丢失应分清责任予以赔偿。
第四十八条 住宿学生不得在宿舍内存放使用个人家具(电脑桌、椅子等)等设施设备,如确有必要添置个人家具的,须经楼管员同意并进行登记后,才能在宿舍存放使用。
第十章 学生个人物品
第四十九条 妥善保管好个人计算机等设备,发现丢失及时报案。
第五十条 学校物业管理提供个人物品日常免费寄存。
第十一章 学生宿舍报修
第五十一条 学生如果发现宿舍或公共场所设施设备需要维修,可直接向有关维修部门报修,也可报本楼值班室由楼管员或值班员报修。
第五十二条 在维修中,学生应积极配合维修人员的工作,尽可能地为维修人员提供维修操作便利。
第十二章 其 他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学生,学校将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后勤管理处。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于2024年9月11日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