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培养教学计划是组织教学活动和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总体设计和基本依据。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等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启动2013年本科专业培养教学计划的制订(修订)工作。本项工作的启动,一是对2013年招生专业的专业培养教学计划进行再修订;二是制订2014年招生专业的专业培养教学计划,为2013年申报新增专业做准备工作。现就制订(修订)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学分设定
(一)总学分
四年制本科专业总学分为175~180学分,第二课堂学分为+4学分,单独计算。故总学分描述为(175~180)+4。
(二)实践性教学环节学分
该部分学分含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和非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
理工类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学分比例不得少于总学分的25%;非理工类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学分比例不得少于总学分的20%,具体比例由各学院自行决定。
课程实践(实验)属于非集中性实践环节,其理论学时和实践学时的划分由开课学院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确定。
(三)除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外,必修课与选修课的比例不得高于7:3。
(四)为保证学生专业教育的系统性、逻辑性,选修课可分限选课、任选课。若有限选课程,请在人才专业培养教学计划中注明。
二、学分计算标准
(一)理论课程、独立实验课程原则上每18学时计1学分;
(二)实习、实践、技能训练、毕业论文(设计)、科研训练等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每1周计1学分;
(三)每门课程学分原则上设置大于或等于1学分,学分的最低标识单位为0.5学分。
三、课程设置、参考比例及其它要求
(一)课程设置
课程设置为四大模块:通识教育课程模块、学科大类课程模块、专业课程模块、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模块。
1.通识教育课程模块:
通识教育课程含人文社科类课程和自然科学类课程,有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和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之分。面向全校所有本科专业开设的通识教育课程,通识教育核心课程为必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分为多个学科类。
2.学科大类课程模块:
分为学科类核心课程(必修)和学科类选修课程两大类。同一科门类下一级学科内所有专业基础教育课程,由学科隶属学院提供开课。
3.专业课程模块:分专业核心课程(必修)和专业选修课程。由专业所在学院提供。
4.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模块:
(1)实验教学:主要形式有设计性、综合性、创新性实验教学等;
(2)实习教学:主要形式有认识实习、课程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调查、专业考察等;
(3)社会实践:主要形式有社会调查、社会体验、社会活动;
(4)技能训练:主要形式有金工实习、电工实习、计算机上机实习、军事训练、课程设计等;
(5)毕业论文(设计);
(6)第二课堂——科研与创新、创业训练:主要形式有参与教师科研、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学科竞赛(电子竞赛、数学建模大赛、机械创新设计大赛、交通设计大赛、车模大赛、节能减排作品竞赛、土木结构大赛、力学大赛、建筑设计大赛、计算机程序设计作品大赛、成图大赛等);创新方法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创业教育(面向全体学生)等。
以上六个形式及内容,由各学院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自由选择组合。
(二)各类课程设置参考比例
1.通识教育课程(总学分的30%)
(1)通识教育核心课程(必修课程,总学分的25-27%)
A.公共政治课程(含职业生涯规划及就业指导、形式与政策)
B.公共外语课程
C.公共体育课程
D.其他公共课程
(2)通识教育选修课程(选修课程,总学分的3-5%,学生只能选择本主修专业学科门类之外的课程,请在培养进程安排中标明本专业学生只能选择的选修课学科门类)
A.人文社会科学类
B.自然科学类
C.管理科学类
D.艺术体育类
E.其他类
2.学科大类公共课程(总学分的23%)
(1)学科类核心课程(必修课程,总学分的12-15%)
(2)学科类选修课程(总学分的8-11%)
3.专业课程(总学分的27%~31%)
(1)专业核心课程(必修课程,总学分的12%~16%)
(2)专业选修课程(选修课程,总学分的15%~19%)
4.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总学分的16%-20%)
独立实验课程、各类实习教学、各类社会实践、各类技能训练、毕业设计(论文),全部为必修环节。其中,毕业设计(论文)一般为16学分(含毕业实习)。
5.科研与创新、创业训练:属于第二课堂,必修,计+4学分,由团委具体组织实施、记录成绩。该学分不计入总学分内。
(三)各模块选修课学分设置
专业培养教学计划中每个模块列出的选修课学分数要大于规定学生最低选修学分数的20%。
(四)课程的考查与考试
每学期考核科目原则上不超过8门、考试课程不超过6门。考核、考查课程要在专业培养教学计划中注明。
(五)教学周、考试周的安排
专业培养教学计划按照每学期20周的教学周期进行,其中包含两周的考试周,原则上安排在学期教学周的第19-20周。若学期末有实践教学环节,可将考试周提前,在培养进程安排中标明。
(六)专业培养教学计划的制订依据
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中各项规定执行。
四、专业培养教学计划的主要内容
专业培养教学计划除各种表格外,应有必要和简明扼要的文字说明,一般不超过1200字,主要内容包含:
(一)专业培养目标
(二)专业培养要求
(三)专业所属学科类(教育部学科门类下的一级学科类)
(四)主干学科
(五)主要课程
(六)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
(七)学制、最高修业年限
(八)最低毕业学分
(九)授予学位
(十)课程体系构成及最低学分、学时分配
(十一)培养进程安排
(十二)课程教学进程与学分学时分配
(十三)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计划表
(十四)说明
五、执行
根据本原则性指导意见制定的专业培养教学计划从2013级学生开始执行。
教务处
201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