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直各部门、各教学(教辅)机构:
根据《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奖评奖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评奖工作安排,我校参评贵州省第十一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奖的评奖组织工作于5月22日启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于2013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完成,并属于下列范围之一者,可以申报参评贵州省第十一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奖: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在国内合法出版,且第一次印刷的专著、教材、译著、志书、工具书、古籍整理出版物、科普读物,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的论文(含译文)、研究报告(含调查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经验收合格的国家和省、部级社科规划课题(含全国性学会下达并组织验收的课题、省科技厅软科学课题、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省长基金课题、高层次人才特助项目)等研究成果及虽未公开发表但已被省、部级及其以上党委、政府部门采用(具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用性研究成果可申报参评。上述参评成果包括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在入校之前取得的个人科研成果(独著或第一署名)。
二、交叉学科、新兴学科、边缘学科的科研成果,其内容侧重于社会科学的,可申报参评;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同省外及国外作者合作的研究成果,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为主编或第一署名,可申报参评。
三、同一作者、同一书名的多卷本著作只能整体申报,出版时间以最后一卷出版的时间为准。丛书不能作为单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可单独申报。以书籍、期刊的形式公开出版、发表的研究报告仍以研究报告类申报。同一作者、同一主题的论文集可作为著作申报。多作者的论文集不能作为著作申报,但是其中的单篇可参加论文类申报。
四、两人以上合作的成果由第一署名人提出申报。成果如果署有顾问、主审、主编、编委等,该成果申报权归成果著作权人所有;成果以单位为作者署名的,只能以署名单位申报;成果为课题组完成的,只能以课题组署名申报。
五、成果在规定期间内完成的符合第一条目条件,但其作者在申报开始前已去世的,可以参加评奖,其中去世作者成果由其著作权继承人申报。
六、符合上述要求,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凡已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奖,获得国家和省“五个一工程”奖、文艺奖、优秀图书奖等的成果。
(二)著作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成果。
(三)法律法规及规章明确规定属于保密范围内的成果。
(四)文艺作品、新闻报道、大事记、概览、辑集的人物传略、回忆录、统计资料、年鉴、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汇报、工作总结等。
七、凡符合申报条件的我校教职工,每人只可申报一项成果(独立完成或本人第一署名的成果);同一集体(指单位或组织)署名的成果只可申报两项。参评成果不得多渠道同时申报。
八、我校申报者须按要求填写由省评奖办统一制发的《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奖申报评审表》(见附件)一式两份(不得更改表格格式,单面打印,同时提交以申报者名字命名的电子文档)并提供成果原件,其中著作类提交原件4部,研究报告、论文类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3份,同时提交成果的电子版(以成果名称命名)及相关证明材料(评奖结束后,获奖成果的参评材料将不予退还,未获奖成果的参评材料将通过校科研处退还参评者)。课题成果须提供验收合格证复印件并在申报时交原件审核(省评奖办审核后退还)。
九、上述材料需由申报者所在部门或机构统一报送,纸质及电子材料均于2015年6月3日17:00前报送至科研处成果管理科304室,过时不予受理。
联 系 人:张一鸣、王福春
联系电话:88211076
邮 箱:414367390@qq.com
附件:1.贵州省第十一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奖评奖实施细则
2.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奖申报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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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