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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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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财绩〔2015〕1号

省直各预算部门、单位:

  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预算部门、单位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贵州省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23日

  贵州省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提高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经济改〔20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厅和省级预算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预算绩效目标(以下简称“绩效目标”)是指预算部门使用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四条 绩效目标是编制部门预算、建设项目库的前提,是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及运用的重要基础和依据。未按要求编报绩效目标的,不得申请部门预算资金,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五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指省财政厅和预算部门以绩效目标为对象,所开展的绩效目标编制、审核、批复等为主要内容预算管理活动。

  第六条 绩效目标的分类。

  (一)按照预算支出范围和内容分为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1.基本支出绩效目标,是指部门预算中安排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相关支出计划在一定期限内对本部门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一般不单独编制,纳入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统筹考虑。

  2.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预算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设立并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3.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是指预算部门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二)按照时效性分为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1.中长期绩效目标,是指预算部门预算资金在跨度多年的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总产出和总效果。

  2.年度绩效目标,是指预算部门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七条 绩效目标管理的对象是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省财政厅和预算部门是绩效目标管理的主体。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八条 省财政厅和预算部门要按其职能职责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多层次绩效目标管理机制。

  第九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制定绩效目标管理制度、工作规程、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等;

  (二)布置部门开展绩效目标编制工作,并按职责审核、批复和运用绩效目标;

  (三)督促和指导部门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并将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指导和培训部门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五)指导部门建立和完善与绩效目标相匹配的绩效指标体系。

  第十条 省级预算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绩效目标管理的制度办法、内部规程等;

  (二)组织开展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申报、批复、结果反馈和运用等工作;

  (三)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实施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开展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等工作,保障绩效目标顺利实现;

  (四)研究建立本行业与绩效目标相匹配的绩效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预算部门所属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绩效目标编制、申报和运用等工作;

  (二)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绩效跟踪和绩效自评等工作,保障绩效目标顺利实现;

  (三)研究建立本单位与绩效目标相匹配的绩效指标体系。

  第三章 绩效目标的编制

  第十二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预算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自行设定相应的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编制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部门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项目规划;财政部门中长期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符合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要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量化。不能量化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并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匹配。绩效目标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安排的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予以细化、量化。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

  (二)预期效果,是指预期产出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的影响及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第十六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反映预算部门根据既定目标计划完成的产品和服务情况。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所有项目都应编制产出指标。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反映与既定绩效目标相关的、预算支出预期结果的实现程度,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环境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民生保障类和产业发展类等项目应编制效益指标。

  (三)满意度指标是指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预算支出效果的满意程度的指标。

  (四)其他指标是指针对预算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预算部门或项目的个性化指标。

  第十七条 绩效标准是衡量绩效指标实现程度的参照,其设定的依据和参考标准包括:

  (一)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等;

  (二)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等;

  (三)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四)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编制方法。

  (一)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编制。

  1.对项目的功能进行梳理,依据项目的功能特性,预计项目实施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将其确定为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2.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进行细化分解,设定具体可量化、可考核的绩效指标,明确绩效标准。

  3.部门预算中涉及二次分配的预算资金,暂不能细化到具体项目的,预算部门应先编制绩效目标框架(项目总体绩效目标)。二次分配时,项目实施单位或资金使用者向预算部门编制细化、量化的绩效目标。预算部门审核、汇总后,送省财政厅备案。

  4.阶段性项目主要编制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其他项目主要编制年度绩效目标。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编制。

  1.部门根据行业中长期规划、省委和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事项、部门职能职责和部门年度事业发展计划,预计部门在本年度内利用现有资源履职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将其确定为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2.将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细化,分解为具体的措施任务,设定具体可量化、可考核的绩效指标,明确绩效标准。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编制与部门预算编制同步进行,“一上”部门预算时,预算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编报系统编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1)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2),并根据财政厅“一下”指标控制数进一步调整和细化。“二上”部门预算时,将细化的绩效目标报送省财政厅。

  第四章 绩效目标的审核

  第二十条 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省财政厅或预算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级次进行审核。根据工作需要,绩效目标可委托第三方予以审核。

  第二十一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

  (二)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的设定与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是否相关,是否对申报的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

  (三)适当性审核。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四)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综合考虑成本效益,是否有必要安排财政资金。

  第二十二条 绩效目标的审核方法。

  工作运行保障类等项目,由财政厅或预算部门结合部门预算管理流程进行审核。

  对省委省政府重视、社会关注程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关系重大民生领域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重点项目,省财政厅或预算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社会公众代表等共同审核。

  第二十三条 绩效目标审核是部门预算审核的有机组成部分。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省财政厅或预算部门应要求报送单位及时修改、完善。审核符合要求后,纳入项目库管理,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制流程。

  第二十四条 绩效目标审核程序。

  (一)省级预算部门审核。省级预算部门对其所属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所属单位重新修改完善后,上报省级预算部门。省级预算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对省级预算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省级预算部门重新修改完善后,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绩效目标审核情况提出预算安排意见。

  第五章 绩效目标的批复、调整与应用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省财政厅在批复部门预算或调整预算时,同步批复省级预算部门绩效目标。省级预算部门在批复所属单位预算时,同步批复单位绩效目标。

  第二十六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第二十七条 预算部门要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

  (一)绩效监控。预算执行中,预算部门应对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力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省财政厅将选取部分重大项目,围绕预期绩效目标进行重点绩效跟踪。

  (二)绩效自评。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和预算项目实施结束后30日内,预算部门要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分别填写《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附件3)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附件4),形成绩效报告后15日内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备案。绩效报告将作为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基础。

  (三)绩效评价。省财政厅在预算部门自评的基础上,按照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计划,选择部分重大项目和重点部门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预算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评价效果好的,可继续支持或加大支持力度;评价效果不好的,省财政厅提请省人民政府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减少或撤销预算安排。

  第二十八条 预算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逐步推进绩效目标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具体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2.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3.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4.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5.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填报说明

  6.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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