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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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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2014-03-20 15:55   审核人:

 

                                                        校直各部门、各教学(教辅)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今年3月,学校对办公用房进行了清查和整改,其中办公用房面积超标50%以上的37间。为进一步做好清理工作,校纪委将对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4年3月28日至4月10日。

二、用房标准:

学校各级工作人员使用办公室标准:正厅24平方米、副厅18平方米、处级12平方米,处以下6平方米。

三、政策界定:

按文件(计投资【1999】2250号)要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工勤人员用房等”。

四、尺度把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占用和使用要求(依据中办发【2013】17号和黔办发电【2013】77号文件)规定:“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30%及以内且目前无现房可调剂的,可暂不腾退或隔断;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30%-50%的,可暂继续使用,待下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调换办公用房时一并调整;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50%以上的,立即要求整改”。

五、注意事项:

1、属于公共服务用房的,应计算在办公用房内,不予简单的将会议室、档案室等作为同室来减少办公室面积视为整改。

2、领导干部占有和使用办公用房面积含休息室面积(不含卫生间面积)。

六、工作要求:

1、各部门和各教学(教辅)机构对使用的办公用房要严格按照要求再清查、核实和整改。对超标准配置50%以上的必须在2014年3月28日前整改完成。

2、对不按要求整改的部门,将予以通报,对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中共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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