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2024年08月31日 21:47  点击:[]

贵州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转化,根据《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贵州省科技创新实施纲要(2021-2035年)》(黔党发〔2022〕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在贵州注册,且办公和生产场所在贵州的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创新机构购买科技创新服务的一种权益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机构包括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事业单位(含转制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单位,省内外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依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内外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行业类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第73类(研究和试验发展)、74类(专业技术服务业)、75类(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的省内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由企业申请发放、申请兑现。交易双方均为企业的,不能存在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创新券管理工作,委托厅直属事业单位具体负责创新券申请发放、兑现相关服务工作。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创新券政策宣传,配合开展创新券申请初审;根据需要,配合开展兑现环节实地考察工作;配合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创新券的管理遵循企业主体、公开普惠、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七条  创新券支持的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合同的订立及认定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的规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159号)执行。

(一)技术开发合同是指科技创新机构与企业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合法拥有技术的科技创新机构,将现有特定的有效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技术知识产权让与企业所订立的合同;  

(三)技术许可合同是指合法拥有技术的科技创新机构,将现有特定的有效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技术知识产权许可企业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是指科技创新机构以技术知识为企业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创新券支持范围:  

(一)企业购买的科技创新服务所需经费已列入(获得)各级各类科技计划或其他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创新活动;

(二)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法定检测、强制检测,生产性常规检测以及重复、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评价)等非科技创新活动; 

(三)其他与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无关的服务。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九条  创新券发放额度不超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交易额的50%,其中,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最高50万元,技术服务合同最高20万元。

第十条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可申请创新券项目2个;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事业单位(含转制院所)科研人员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创办领办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最高可申请3个,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在孵企业最高可申请3个。

第十一条  企业与科技创新机构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纳入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一般项目管理,超过300万元(含)的,纳入省级科技成果转化重大项目管理。交易双方均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可各明确一名相关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其中,买方项目负责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具有领导和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企业相关人员,卖方项目负责人须为技术开发负责人或所交易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买方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负总责。创新券兑现后,符合条件的,省科技厅授予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编号,向交易双方发放项目验收证书,与其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发放与兑现

第十二条  申请发放创新券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与科技创新机构签订技术合同并完成认定登记,且合同尚在执行期内;

(二)交易双方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

(三)使用企业自有资金作为技术合同支付资金;

(四)未申请或未获得市(州)、县(市、区、特区)创新券支持;

(五)无科研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常年受理创新券发放申请。发放流程如下:

(一)订立技术合同后,科技创新机构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站进行认定登记;

(二)企业按要求将《贵州省科技创新券发放申请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技术合同原件扫描件等材料上传到贵州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三)省科技厅按照创新券申请发放条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创新券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申请企业发放创新券;

(四)发券信息同步推送至贵州技术交易市场挂网。

第十四条  申请兑现创新券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技术合同期满后90天(自然日)内,逾期未申请兑现的创新券自动作废;

(二)技术合同执行完毕且企业已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含补充协议);

(三)交易双方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

(四)自发放的创新券生效之日起,企业应对项目研发费用进行会计核算并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

(五)企业与省内科技创新机构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的,申请兑现前须按科技成果汇交的相关规定,将涉及技术合同交易的科技成果信息提交至贵州省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六)企业不存在所承担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到期未验收情形;

(七)无科研失信行为。

第十五条  申请兑现创新券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州省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二)企业支付科技创新机构的资金凭证(包括银行回执单、银行交易流水账单等);

(三)技术合同完成情况的佐证材料;

(四)双方诚信承诺书;

(五)其他必要的辅助材料。

第十六条  创新券兑现流程:

(一)企业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上传至贵州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二)对申请兑现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提交会议审议;

(三)审议通过的创新券项目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现;

(四)兑现信息同步推送至贵州技术交易市场挂网。

第十七条  创新券原则上按季度集中兑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兑现次数。兑现以本年度预算资金总额为限,因年度资金预算等原因未能兑现的,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  需延期兑现的,交易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并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由企业向省科技厅提交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创新券补助资金由申报企业自主安排用于科技创新活动,具体开支范围按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加强创新券使用效果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及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发放、申请兑现创新券,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追回已兑现的资金,并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进行处理:

(一)故意隐瞒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

(二)在创新券申请发放或申请兑现过程中,虚构技术合同或虚编技术合同预算金额等提供虚假信息、套取创新券资金的。

第二十二条  参与创新券管理的机构和工作人员、专家不得泄露用户身份信息、科研活动信息,以及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等。

第二十三条  对在创新券申请发放、兑现等工作中存在违规或泄露信息行为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省科技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或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链接:http://kjt.guizhou.gov.cn/zwgk/xxgkml/jdhy/zcjd/202407/t20240702_849423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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