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技成果信息汇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加强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工作,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通过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推广,能够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和新服务,提高生产力水平。科技成果主要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技术诀窍的方式进行保护的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以及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动物新品种、技术标准等其它科技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各级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贵州省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项目主管部门)设立实施的科技项目,以及有关单位利用财政资金自行设立实施的科技项目。科技项目范围由项目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 对其他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实施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本办法实施前利用各级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鼓励科技成果完成人或所有人在成果权属清晰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原则在贵州省科技成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汇交。
第五条 科技成果信息汇交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科技成果信息。包括科技成果名称、所属单位、
关键词、所属领域、所属学科、简介、形式、技术成熟度等;
(二)知识产权情况。包括知识产权类别及数量、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技术诀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三)技术标准情况。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
(四)科技成果已转化及产业化情况。包括实施单位、转化时间、转化方式、转化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五)科技成果转化需求。包括拟采取的转化方式、转化应用的主要行业领域、应用场景、转化现有基础、转化合作需求、转化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
(六)财政资金支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任务书(合同)编号、批准部门及批准年度等。
第六条 汇交、公布的科技成果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本部门立项的科技项目的承担单位,在项目验收(结题)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第八条 省科技厅除承担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责外,还承担下列职责:
(一)牵头负责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网址:https://xmgl.kjt.guizhou.gov.cn/#/home)的建设、管理;
(二)研究制定加强科技成果信息汇交政策措施,健全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工作机制;
(三)负责统筹和指导全省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工作,对汇交的科技成果信息进行管理、发布与推送。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本单位科技成果信息的汇交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内部制度,管理本单位科技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信息。
(二)指导、督促本单位项目负责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开展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工作。在收到项目负责人汇交材料后15日内,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以及是否适宜对外公开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至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科技项目涉及多个承担单位的,由牵头承担单位(主持单位)负责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工作。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验收(结题)前,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交贵州省科技成果信息汇交表。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做好信息的更新、维护等工作。科技成果在技术性能指标、转化应用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的,以及在成果权属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负责人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科技成果信息系统上对科技成果信息进行更新,并提交项目承担单位审核。
第三章 科技成果信息使用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免费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十三条 支持省外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在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汇交、发布本单位管理的科技成果信息,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支持贵州技术交易市场对科技成果信息遴选、分类、加工,通过挂牌交易、拍卖、线下撮合、推送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 省内外企业可通过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发布技术需求,鼓励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对发布的技术需求进行揭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信息的管理,在立项阶段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合同)时,应明确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义务。
第十七条 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科技成果信息的汇交工作,并对汇交的信息负有诚信、合规义务。
第十八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汇交科技成果信息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或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禁止其3年内承担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第十九条 申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发明奖、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含创新券)的,申报单位、申报人应在科技成果信息系统中完成拟报奖成果、拟转化成果的信息汇交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链接:http://kjt.guizhou.gov.cn/zwgk/xxgkml/jdhy/zcjd/202407/t20240702_84942321.html
来源:贵州省科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