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为不断加强学校纵向科研项目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扩大科研人员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为科研人员减负,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科研项目顺利、高质量完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1号)、《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教〔2021〕152号)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下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以及由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国家各类基金会(组织)等下达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主要包括:
(1)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含教育学、艺术学及军事学单列项目)等国家科技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的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省部级党政机关以及中国科协、中国法学会等机构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直属厅级单位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各地市级党政机关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4)学校用于支持科技人员开展的基础研究以及各类校级科技专项项目;各级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或其他科研平台(载体)自主设立的科研项目。
(5)各类联合基金以及学校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严格按照各项目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及合同书(包括计划书、任务书、预算书等)约定执行,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以保障国家、学校、委托方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国家或省级财政安排专项支持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科技平台建设及科技人才团队培养等方面的资金。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都必须全部纳入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主管单位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项目主管单位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申报与立项
第三条科技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通知精神,安排全校项目申报相关工作。对于限额申报的各级各类项目,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遴选推荐并进行公示,由科技处统一上报至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的组织与动员工作,协助项目申请人科学规范地撰写编制项目申请书,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项目申请人按要求完成申报材料的填写和提交。
第五条纵向科研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合同书的签订,并提交科技处审核。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三章过程管理
第六条科技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对合同书进行规范管理。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必须严格执行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及时开展研究工作。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项目负责人可将项目经费和考核指标授权给校内相关科研人员,并对授权全过程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纵向科研项目的实施须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如涉及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变更,主要研究内容、研究计划等重大事项调整,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出,由所在二级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或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章结题验收
第八条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合同到期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要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向科技处提交全部结题验收资料,由科技处统一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结题。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要及时向科技处提交完整项目资料存档。对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科技处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由学校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继续用于其科研活动直接支出。对于完成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有义务完成相关主管部门的成果追踪、统计报表、综合绩效评价等后续事务。
校内立项的纵向项目(含校内配套经费),项目执行情况良好的,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项目结余资金可在项目结题后两年内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费用的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学校统一进行清理收回。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未履行相关手续自动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项目经费一律暂时冻结,由科技处和所在二级单位负责该项目的后续处理工作。因项目负责人原因无法协商导致合同另一方与学校发生纠纷、并造成学校损失或损害学校信誉的,学校有权向项目负责人追偿。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前,须书面提交在研项目的研究进展(含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告。
(1)对可变更依托单位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变更申请,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完成变更手续。项目执行期小于3个月的,原则上在我校完成结题验收。
(2)对不可变更依托单位的项目,作如下方式处理:离职人员须按计划继续执行项目研究任务,按程序完成结题验收。研究成果必须署名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为第一单位,指定专人为该项目执行负责人,并提交书面承诺函(项目负责人、执行负责人和所在学院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校级项目必须结题验收后方可离职,否则将退回全部项目经费。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科技处根据项目合同书和预算编制表进行分配,计划财务处及时分配经费指标。项目有经费外拨需求的,须在项目合同书中有明确外拨预算,并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划拨。
第十三条直接经费管理。直接经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项目负责人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需要和经费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编制预算。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发生的费用。设备费预算需要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求提出申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等情况,由科技处及时办理调剂手续。
业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材料及相关费用;支付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测试化验加工费用;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燃料动力费用;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业务费预算调剂权下放至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实行备案管理。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在校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以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其中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贵州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发放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劳务费预算调剂权下放至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实行备案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对直接经费预算编制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间接经费管理。间接经费是指项目依托单位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项目依托单位为了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对于自然科学类项目,间接经费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比例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比例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比例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及决策科学项目,比例不超过60%。间接经费实行总额控制,一经批复不得调整。
对于人文社科类项目,间接经费根据项目资助总额按一定比例核定: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项目主管部门对于间接经费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间接经费包括管理费、项目统筹支出和项目绩效支出。
(1)管理费由学校按照一定比例优先提取。
人文社科类项目按合同总金额的3%计提。
自然科学类项目按合同总金额的一定比例计提:500万元以下部分按5%计提,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3%计提,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计提。
学校提取科研管理费总额的80%返还至二级学院,5%分配至计划财务处,15%分配至科技处,用于科研管理成本支出和科研工作激励。
(2)项目统筹支出指用于支付项目财务审计、资源占用、项目组织实施以及其它与科研相关的支出,直接经费超预算部分以及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其他相关费用。
(3)项目绩效支出指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对科研相关人员的激励支出经费。项目绩效主要发放给项目合同书中明确的项目组成员,其他实际参与项目研究并对项目总体目标做出贡献的项目组成员可酌情考虑。
项目绩效支出发放流程: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预算,填写《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绩效支出申请表》,提出发放申请;发放对象所在二级单位对其实际研究工作进行审核后报送科技处;科技处依据相关规定及项目合同书,对项目绩效支出进行审核后报送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根据二级单位和科技处的审核意见发放绩效,支付给个人的绩效奖励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为进一步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国家级项目和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补助资金资助的项目绩效支出可根据项目研究进展适时发放,其余各级各类项目结题前发放的绩效支出比例不能超过绩效总额的60%,项目结题后可按照绩效支出发放流程全额发放。
第六章“包干制”试点项目的管理
第十六条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规定实行科研经费“包干制”管理的项目,赋予项目负责人经费支配权。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经费支出不设科目比例限制,无需编制项目预算,无需履行调剂程序。管理费提取和绩效发放参照第五章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八条“包干制”试点项目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前,科技处和计划财务处对项目经费支出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网络公示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科研成果,接受广大科研人员监督,并作为验收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科研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纵向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条由于个人主观因素或失职导致在研项目未按时完成项目或完成质量较差而造成不良影响者,科技处将会同其所在二级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项目组相关人员通报批评、暂停申请各类项目资格等处理。对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发生捏造或篡改实验数据、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伪造学历或工作经历、虚构身份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按照《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科研人员应遵守我国关于“病原微生物”、“伦理和生物安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等有关规定,数据与相关材料的收集、管理和交换须严格遵守我国有关法律和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贵理工发〔2019〕88号)、《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贵理工发〔2017〕169号)、《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贵理工发〔2017〕1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