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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3-07-31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我国科学技术发展方针,充分调动我校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多途径、多渠道争取科研项目及经费,保证我校科学研究工作的快速顺利开展,促进我校科研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项目按来源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纵向项目

1.国家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教育科学规划、科技部代表国家下达的各类项目。

2.省、部级项目:国务院各部委基金等科研项目、贵州省科技计划项目、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等科研项目。

3.市厅级项目:贵州省教育厅科研项目、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等。

4.校级项目:学校科研基金资助的项目。

二、横向项目

1.合作项目:国际合作、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参与校校合作取得的项目等。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

各类项目均凭项目下达文件、委托书或协议书报学校科研处备案,纳入学校科研管理。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

1.编制学校科研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组织申报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

3.严格按照上级和各级各类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进行全面管理。

4.对已立项的科研项目进行合同制管理;对项目合同、经费预算进行审核。

5.根据上级和相关部门的管理办法规定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年度总结、结题验收。

6.做好已立项科研项目的合同、材料、电子文档的归档工作。

7.统计和汇总科研项目。

第四条 科研处是分管全校科学科研工作的职能部门,学校所有科研项目均归学校科研处管理。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为我校科研项目管理的主要依据,具体各类项目管理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

第六条 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我校在册在岗的教职工。对于国家级项目申报,只要通过项目来源单位的受理,学校给予每项500元的申报补助费。

第七条 科研处负责全校科研项目申报的汇总上报工作,根据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通知精神及时发布申报信息。各学院、校直单位应积极组织教师和研究人员申报。

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程序:

1.申请人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通知精神填写申报材料,经各学院(校直属科研机构、部门)审核上报。

2.科研处审核汇总并在网上公告。

3.科研处统一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4.对于要求限额申报的各类项目,除按前两项程序外,再由学校组织的专家组遴选并在网上公示,最后由科研处统一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通过项目主管部门评审并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项目合同书并报科研处。

第十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申报条件和评审要求另行规定。

第三章 项目实施、检查和结题

十一 科研项目一经批准,所签订的合同、协议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协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必须严格履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所进行的研究工作及研究成果不能违背项目协议书。

第十二条 科研处作为项目管理机构,代表学校履行对项目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实行校、院(部门)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科研处代表学校组织各类项目的申报,监督项目按计划执行,组织结题验收。同时申报各级各类奖励,组织成果的推广、转化与产业化。

各学院(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申报,对申请项目的先进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创新性等内容进行客观评价,并负责项目的过程管理,与科研处共同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十四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研究工作的管理,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的申报、执行、经费使用及结题验收等具体环节与过程全面负责。各学院(部门)对项目实施日常管理,承担和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五条 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的验收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结题应按项目主管部门和科研处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填写结题报告并提交有关附件材料,上报科研处,由科研处统一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结题。

第十七条 校级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处提交项目结题申请、经费结算表及最终研究成果,经科研处组织鉴定并验收合格后,发给由科研处签章并经分管校长签字的项目结题证。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研究取得的重要阶段性成果以及最终成果进行总结,并报科研处和项目主管部门。同时鼓励项目所取得的成果积极申报成果奖励和申请专利。对于科研项目完成得好的单位,学校将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保存收集有关项目文件和技术资料,建立项目研究档案,项目结题后报科研处统一归档。

第二十条 校级项目的研究成果发表或出版须注明“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科研基金资助”字样。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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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