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办法。
第二章 评审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评选学生各类奖励的机构,下设办公室作为评优评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评优评奖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评优评奖办法,审批全校性获奖名单。
第六条 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分管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学生处处长兼任,委员由各成员单位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兼任。成员单位是:学生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招生就业处、校团委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评优评奖评审小组,由学院与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各学院辅导员及班主任应是评审小组成员。
第三章 评优评奖类型
第八条 评奖类型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单项奖学金
(三)国家奖学金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
(五)其他奖学金
第九条 评优类型
(一)学校主要设立以下个人奖:
1.优秀共产党员
2.优秀团干
3. 优秀共青团员
4.三好学生
5.优秀学生干部
6.文体积极分子
7.优秀大学毕业生(校级)
8.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二)学校主要设立以下集体奖:
1.“五四”红旗团总支
2. 先进班集体
3.优秀团支部
4.优秀学生社团
5.文明寝室
第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兼得;
第十一条 省级优秀个人、先进集体根据贵州省教育厅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组织评选。
第四章 评选程序及时间
第十二条 学校下发评选通知,学院根据通知要求和分配名额开展评选推荐工作。首先,由班级民主推荐,学生规范填写评优登记表一式2份(其中先进班集体要求有装订成册的先进事迹材料),提供先进事迹材料和支撑奖项说明材料;其次,由各学院组织初评,严格审查有关表格和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最后,报学校评优评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校级评选,并将结果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材料报送时间为每年9月30日前,优秀大学毕业生材料报送时间为每年3月30日前。
第十四条 如果学生或团队对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请,评审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学生对评审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校级评优评奖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学校评优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再征求各方意见,综合审查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五章 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2000元,二等奖学金1200元,三等奖学金800元,获奖名额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15%。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以全班该年度课表所列的各科加权平均成绩的排名,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在班级内排名前1/5,各学院在下述范围内综合择优评定。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加权平均成绩一般不低于80分或加权平均成绩在班级排名居前15%,该学年内无重修或补考科目。其中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测评在班上居前9%,评选名额不超过学生人数的3%;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测评在班上居前15%,评选名额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测评在班中居前20%,评选名额不超过学生人数的7%。
(四)考查科目成绩为“优”按95分折算、“良”按85分折算、“中”为75分折算、“及格”按65分折算、“不及格”按55分折算。
第十六条 单项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奖励本学年度在学术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志愿者活动、思想道德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本校学生。单项奖学金可设以下奖项:
1.学术科技创新单项奖学金:个人当年度在国内核心、权威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个人在SCI、EI以第一或第二作者发表论文;个人有国家级重要发明、发现,奖励金额为1000元;团体(5人以内)当年获全国性大学生学术科技类竞赛三等奖以上,主持者奖励1000元,参与者各奖励500元。
2.文体、艺术单项奖学金:个人当年度在学校组织参加的国家级文体、艺术比赛获得三等奖以上或省级比赛一等奖,奖励金额为1000元。
3.社会实践单项奖学金:社会实践成绩突出,当年获得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的优秀团体的主要负责人或优秀个人,奖励金额为500元。
4.志愿者单项奖学金:本学年参加过省级重大赛事或活动的志愿者工作并获得服务单位的表彰;组织参与学校重大志愿者活动,经有关部门认定表现突出的,奖励金额为500元。
(二)单项奖学金获得者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在班级内排名前1/2。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办法参照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细则执行。
第六章优秀评定办法
第十八条 校级三好学生评定办法:
(一)校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自觉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践行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政治立场正确坚定;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尊老爱幼,乐于助人,道德品质好;遵纪守法,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行为规范文明;每学年综合测评定为优秀。
2.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刻苦;善于学习、运用和分享新知识,在学习过程、学术研究、科技活动等方面成绩突出;在校期间考试考查课程成绩平均达优秀等次,无重修和补考科目;实验、实训和实践等课程成绩达良好及以上。
3.积极参加党团活动、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有较强的责任意识、集体意识、解决问题能力和吃苦耐劳、开拓创新精神。
4.有健康的体质、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和生活习性,心理素质好,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要求。
(二)三好学生名额为学生总数的10%以内;
(三)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在班级内排名前1/5。
第十九条 校优秀学生干部评定办法:
(一)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德才兼备、品学兼优,具备三好学生的1~4项条件。
2.连续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服务精神;为人正义、作风正派,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能深入实际、密切联系同学,切实起到桥梁纽带和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二)优秀学生干部名额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
(三)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在班级内排名前1/3。
第二十条 校文体积极分子评定办法:
(一)校文体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1.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成绩突出,或为校、院争得荣誉的运动员或文艺骨干;
2.长期坚持参加一项或几项文体活动,在群众性文体活动中起带头作用;
3.综合测评列本班前1/2者;
4.该学年度的重修或补考门次不超过1门次;
5.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优先参评文体活动积极分子:
(1)文艺类在省级比赛中,获得个人第一名者,或获得团体第一名中的主要成员;在全国性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者,或获得团体前三名中的主要成员。
(2)体育类在全国性比赛中(不含邀请赛),获得个人前三名者,或获得团体前三名中的主要成员;在大型综合性全国运动会中,获得前八名者,或获得团体前八名中的主要成员。
(二)校文体积极分子为学生人数的2%以内。校文体积极分子不与单项奖学金重复获得。
第二十一条 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评定办法:
(一)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条件
1.德才兼备、品学兼优,具备三好学生的1~4项条件;
2.具有正确的择业观和创新创业精神;
3.在校期间获得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以上奖励。
(二)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名额为不超过毕业生人数的3%。
第二十二条 校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一)校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有积极向上、文明健康的班风,班委成员团结和谐、以身作则、密切联系同学,学习生活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全体同学遵纪守法,社会公德意识强,热爱集体,热爱学习,有刻苦勤奋、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学年考试班级平均成绩名列同年级前茅,呈现出良好的整体素质。
3.全班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文体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习性,班集体和学生寝室卫生环境好。
4.班集体有其它先进事迹或模范作用。
(三)校级先进班级名额控制在各学院班级总数(不含当年的新生班)的20%以内。
第二十三条 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党员及文明寝室的评选条件及办法按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的评优:
(一)受学校或学院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二)未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者;
(三)未按规定交清学费及相关费用者;
(四)考试(含考查)科目不及格达两科及以上者;
(五)无正式学籍者。
第二十五条 各类奖学金的评定由校评优评奖委员会统一负责,各学院按评定细则组织实施。奖学金必须严格按照条件评定,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标准,在评审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对于造假者两年内不得参与奖学金的评定,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