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配合实施国家关于在校大学生入伍相关政策,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入伍学生的学籍管理
1.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学校将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院可将其学籍保留至退出现役后二年内,但学生须在入伍前按规定到教务处办理好保留学籍及离校的相关手续,否则不适用于本规定。
2.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出或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服役中途退役者,学校准其复学。
3.退役学生在退伍后的两年内凭部队的《退役通知书》和学校的《保留学籍通知书》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照规定取消其学籍。
4.服现役期间如有违犯军纪和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判刑者,学校不予办理复学。
5.学生退役后复学进入原专业或方向学习(原专业或方向未招生时安排到相近专业或方向学习)。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奖励及以上者,可在复学当学期期初申请转入我校其他专业学习。
6.在校生服现役期间考入部队院校,应及时与学校武装部、教务处联系,办理退学手续,具体程序参照《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条 入伍学生的课程免考、免修和成绩
1.因入伍而未参加课程考试或补考的学生,对当学期已修完课程或修完总学时数四分之三的课程,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直接确定成绩,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论文或者作业等)单独考核,确定其课程成绩。
2.翌年毕业的学生入伍,服役期间可认定为毕业实习。在独立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并经指导老师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其回校参加答辩。因特殊原因不能请假回校参加答辩者,经相关审核程序后,原则上同意其免答辩,并给予学位评定所要求的答辩成绩。
3.退役复学学生可申请免修军事理论课、军事训练课及体育课,公共体育课以80分计(但必须参加体质测评,否则不能获得该成绩),军事训练成绩可以评定为“优”,军事理论成绩以90分计。
第三条 毕业、学位证书管理与发放
入伍学生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证书。具体程序参照《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学士学位授予条例》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共同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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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