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研室、实验室(中心)是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基层组织,其职责是:组织教学、开展教改活动、进行科研和师资培养等,教研室、实验室(中心)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直接影响教风和学风建设,影响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为规范教研室、实验室(中心)建设工作,充分发挥教研室、实验室(中心)在教学组织、管理、师资培养和教学改革中的作用,确保教学质量,提高教学、科研的学术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研室、实验室(中心)是按学科、专业或课程(群)设置的基层教学组织,归属相关学院(部、中心)。
教研室、实验室(中心)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教学为中心,组织教师认真履行《高教法》规定的教师的权力和义务,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开展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第二条 教研室、实验室(中心)的建立、撤销及调整应根据学科、专业的发展及教学工作的需要,由所在学院(部、中心)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报教务处、实验设备处审核,组织部、人事处备案。根据学校具体情况,教研室、实验室(中心)可随专业发展不断建立。
第三条 教研室、实验室(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教研室、实验室(中心)人数一般应在5人以上,设主任1名。10人以上的教研室、实验室(中心)可增设副主任1名。教研室、实验室(中心)主任由所在学院(部)任命,报校人事处、教务处备案。人数较多的教研室、实验室(中心)根据教学需要,可设若干教学小组,每组设组长1名,在系、教研室、中心主任领导下负责小组的教学组织及教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 教研室、实验室(中心)职责
第四 条教研室、实验室(中心)应按学校及学院(部)下达的教学任务,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教学要求,组织实施有关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工作,组织管理有关课程的校内外专、兼职教师认真完成教学任务,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每学期开始前应制订出本学期的工作计划,安排好整个学期的常规工作、重点工作、教师进修培训及教学研究、科研等活动。
第五条 根据教学计划、课程大纲及校历,组织教师认真制定教学日历等教学基本文件,并对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估。
第六条 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认真选好教材,组织教师编写补充教材和讲义、实验(实习)指导书及习题集。对于新开课程,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基本要求,组织讨论制订教学大纲,报学院(部)审定后执行。
第七条 教研室、实验室(中心)要建立听课制度。经常检查教师的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和教学效果,广泛收集学生意见。对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教学效果差和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教师及时进行帮助和提出批评。
第八条 认真组织教学研究活动。教研活动是教研室、实验室(中心)的中心工作之一,教研活动要坚持每两周一次,形成制度。根据教学改革需要,有计划地开展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习题课、辅导答疑、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实验、实习、考试内容和方法等方面研究和讨论,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对学院(部)决定的重点建设的课程,要坚持教研活动的多样性,集思广益,教师之间取长补短,明确教学的重点和难点,统一教学基本要求。
第九条 组织教师互相听课和观摩教学,交流经验,共同探讨教学方法,改进教学手段,以取得好的教学效果。在教学中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注意因材施教,培养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形成良好的教风和学风。
第十条 制定教研室、实验室(中心)的师资培养计划,重点抓好青年教师的师德教育和业务水平的培养和提高。对在岗工作不足三年的青年教师要指定指导教师,在专业和科研方面给青年教师定方向、定任务、定时间、定标准和定要求,帮助青年教师尽快掌握教学方法,提高业务水平,并引导他们进入科研领域。
教研室、实验室(中心)要严格实行试讲制度,试讲不合格的教师不能上讲台面对学生上课。
第十一条 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组织教师积极承担教改和科研课题,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撰写教改和科研论文,形成良好的学术氛围。
第十二条 做好各个教学环节的考试和考核工作,组织好命题、阅卷、评分等工作,督促主、监考教师按时到位;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一律实行统考、统改,教考分离。
要逐步建立试题库;对考试、考核结果要进行分析总结,不断改进考试内容和方法。
第十三条 加强教研室、实验室(中心)教学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与建设。
第三章 教研室、中心主任的职责
第十四条 教研室、实验室(中心)主任负责教研室、实验室(中心)的全面工作,带领全室教师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严格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稳定教学秩序,防止教学事故,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制定、实施教研室、实验室(中心)的工作计划,安排教师的教学、科研任务。
第十六条 审定教师的教学日历和授课计划,并对教师教学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第十七条 组织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参考资料的选定和编写工作。
第十八条 制定教研室、实验室(中心)教师的进修、培养计划,经学院(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组织课程考核的命题、阅卷、评分等工作,审定考试试题、课程设计、毕业设计选题。
第二十条 核定全室教师的每学期教学工作量,并按要求时间内上报学院。
第二十一条 组织教研活动,做好教研室、实验室(中心)活动的记录,定期总结工作,积极改进教研室、实验室(中心)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学院领导汇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完成教研室、实验室(中心)其它职责及校、学院(部)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由学校教务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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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