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建立健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17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原则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实事求是,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认定组织机构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相关教职工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三、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一式两份);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需申请调档或新申请认定学生发送《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一式两份)。
(二)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
(三)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四)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汇总《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五)认定评议小组根据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六)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七)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查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八)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申请表》、《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九)学校和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二级学院要及时做出调整。
四、认定标准
(一)城市户口生源: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60元(含260元)。
(二)农村及县镇户口生源: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00元(含200元)。
具体划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具备以上条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能出具相关证明的视为特殊困难学生:
1.孤残(失去双亲或双亲有严重残疾)学生;
2.革命烈士子女或社会优抚家庭学生;
3.由社会公益事业捐资读中学升入高校的学生;
4. 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的学生;
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
五、工作监督
(一)学校和各学院每学年要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的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3.生活不节俭、有高档消费现象、有酗酒、赌博行为者;
4.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隐瞒不报本人有其他经济来源者;
5.因各种原因休学或退学及自费出国者;
6.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受助者;
7.不诚实守信、考试作弊、打架斗殴、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者;
8.家庭经济好转,不需要继续资助者。
困难及一般困难的认定由各学院根据上述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学生实际家庭收入、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和本人日常生活状况对其进行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可根据国家及省内有关政策变化做出相应调整。
六、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行。
七、本实施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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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