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服务工业强省战略和城镇化带动战略人才培养的发展需要和“高起点、开放式”的要求,进一步促进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促进学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平衡发展,确保学校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全面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目标绩效考核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高等教育发展的整体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对教育发展的整体部署,实现学校发展的既定目标。
第三条 目标绩效考核是围绕目标制定和目标实现开展的一系列管理活动。强调用目标来统一和指导全校师生员工的思想和行动,以保证组织的整体性和行动的一致性。
第四条 实施目标绩效考核,要充分发挥目标的计划、导向、组织、激励和控制作用,建立健全相应的激励机制、竞争机制和约束机制,使全校各单位、部门目标明确,任务具体,责任清楚,奖惩分明。
第五条 实施目标绩效考核坚持学校目标与单位、部门目标相一致的原则;学校宏观调控与单位、部门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目标构成和制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目标为学校各单位、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
第七条 年度工作目标由共性目标和业务目标构成。共性目标是各单位、部门必须完成的共同性工作任务。业务目标是体现单位、部门工作性质和特点的工作任务及要求。目标体系内容用表格形式反映,一般包括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完成时间、责任领导和应占分值等。
第八条 目标的制定主要依据学校的整体办学思路、年度工作要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单位、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 目标制定的程序为学校目标绩效考核办公室组织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制订目标的原则意见,各单位、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充实,由学校目标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第十条 目标内容要突出重点,为确保学校党委主要工作任务的完成,在单位、部门工作目标中,应将省教育工委下达的考核指标及部分重要工作项目作为重点目标。
第十一条 经审定批复的单位、部门年度工作目标,由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同学校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变动时,由继任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责任。
第十二条 制定目标要实事求是,符合实际。目标一经确定,必须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更改。因情况变化,确实需要调整目标项目的单位或部门要提出书面申请,报目标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经校领导审定同意后,由目标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
第三章 目标实施
第十三条 目标实施实行学校统一管理,单位分级负责制。
第十四条 目标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学校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校目标实施工作,并负责目标绩效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目标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部门目标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部门的目标实施进行督促和检查,保证目标绩效考核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目标绩效考核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部门的各项工作目标。
第四章 目标考核
第十七条 行政、教学(教辅部门)进行分类考核,实行目标绩效中期考核和年终考核,中期考核时间为每年7月,年终考核时间为每年12月或次年1月。
第十八条 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坚持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以全面考核为主;坚持纵向(部门内)比较考核和横向(部门间)比较考核相结合,以纵向比较考核为主;坚持中期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以年终考核为主。
第十九条 中期考核采取自评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由各单位、各部门对责任目标完成进度及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由学校组织考核小组对各单位、各部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实地抽查。
第二十条 年终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目标的完成情况占总分值的70分,年终汇报占总分值的30分(其中校领导评分占总分值的20分,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职工代表评分占总分值的10分)。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70分中,共性目标占30%,业务目标占70%。
第二十一条 考核计分原则: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减分,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减分,扣分比例原则上最高为本项目分值的40%。
第二十二条 考核分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检查阶段和集中自评汇报阶段相结合的方式。第一阶段由目标绩效考核办公室组织检查组到各单位、各部门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实地考核,第二阶段由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全年工作情况进行PPT汇报,并由校领导及职工代表进行现场评分。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构成:教师代表、民主党派代表、
无党派人士代表、管理人员等。
第二十四条 考核等次根据中期考核和年终考核结果综合评定。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与单位及个人的评优、奖惩直接挂钩。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目标绩效考核奖,目标绩效考核奖根据考核结果按相应等次对应发放。考核奖等次为:一等奖,原则上分值为95分及以上,比例为总数的10%;二等奖,90—94分;三等奖,80—89分;四等奖,79分以下,行政、教学(教辅部门)进行分类评奖。
第二十七条 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结果为四等奖的单位、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连续2年考核结果为四等奖,需追究单位、部门负责人责任。拒绝承担目标绩效考核任务的个人、部门及在工作中出现重大违纪、违规、教学事故、安全事故等现象,均不得享受目标绩效考核奖。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须根据本部门职工日常工作情况、出勤情况、工作业绩等方面表现对个人进行差额发放,差额控制在职工平均数值20%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平均发放。
第六章 目标绩效考核组织机构和经费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目标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设立目标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党委组织部,由分管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党委组织部、学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纪委(监察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各副主任所在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
第三十条 目标绩效考核奖金在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奖金金额由目标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核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由目标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目标绩效考核办公室提出具体意见,经目标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方案从2014年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