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学校预算管理体制,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防控财务风险,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正常运行,促进我校各项事业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权责结合”的预算管理体制。计划财务处在校长及分管财务副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年度预算。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预算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及时、足额收取各项预算收入,保证各项预算收入的真实合法;监督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学校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三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学校的一切财务收支都应纳入学校综合预算管理。
第四条 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及学校党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具有以下职权:
(一)审查、批准学校关于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方针、原则和总体方案。
(三)审议、批准学校预算编制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四)审查、批准学校财务决算报告。
第六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预算的组织和实施,具有下列职责:
(一)负责做好年度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
(二)组织实施已经由党委会审议、批准的年度预算。
(三)对预算执行过程实行控制、监督和会计核算。
(四)定期向分管财务副校长、学校校长、学校党委汇报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各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财务收支预算,包括各部门取得的各项收入及代管的校内各类专项业务经费和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应及时制定本部门经费收支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招生学院应负责组织学费、住宿费收入的催缴工作,学校将学费、住宿费收入的催缴情况纳入学院绩效目标考核。计划财务处每年年末对学生缴费情况进行统计和公示,对完成当年应收学费、住宿费收缴率达90%以上的学院,按完成收入总额的0.5%进行奖励,纳入学院下一年日常业务经费预算;对学费、住宿费收缴率达不到80%的,当年的日常业务经费应扣减20%,从下一年度日常业务经费预算扣减。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原则
第九条 学校预算编制应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不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非经常性收入不作为预算收入的编制依据。
第十一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首先保证经常性支出。在经常性支出中,必须先保证基本的人员经费开支和日常教学运转经费,确保投入的教学、科研经费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然后根据学校财力安排发展性支出和其它支出。
第四章 预算的编制的程序
第十二条 每年10月计划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预算法规、政策及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在认真分析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预算年度的变化因素,结合学校的发展规划,提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后,下发校内预算编制通知。按“二上二下”的程序编制上报预算,其具体程序为:
(一)各部门按要求编制本部门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草案上报学校,即“一上”。
(二)由计划财务处分类归集﹑测算﹑分析后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初步方案,征求校领导意见后,将各部门的年度经费预算初步草案下发给各部门,即“一下”。
(三)各部门对“一下”预算数进行认定或提出修改意见及依据,确认并上报本部门经费预算草案,即“二上”。
(四)计划财务处核实反馈意见并对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再次修改,征求校领导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计划财务处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编制学校正式财务预算方案,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批准后,正式下达各部门年度预算控制指标,即“二下”。
第五章 预算编制的内容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
第十四条 收入预算
(一)财政补助收入:核算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获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教育事业收入:核算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三)科研事业收入:核算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四)上级补助收入:核算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获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核算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经营收入:核算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核算学校除以上收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第十五条 支出预算
(一)人员经费支出:是指全校人员的工资、社保、公积金等支出及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支出。人员经费的编制按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标准和人数测算。
(二)日常业务经费支出:是指为维持学校各项活动正常运行,教学教辅部门用于日常教学运转的经费及各职能部门用于部门行政办公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费、印刷费、电话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临时工雇佣费、零星维修费等费用。
(三)专项业务经费支出:指学校为保障教学、科研、后勤等业务活动能够持续正常开展而安排的各类专项公用经费,具体包含:学科建设费、教改经费、实验室运转费、体育维持费、师资培训费、人才引进费、实验室建设费、图书购置费、设备购置费、学生活动费、思政经费、基础设施维修维护费等。
(四)财政专项经费支出:指由财政划拨的专款专用的资金支出预算,代管部门应将其纳入年度财务预算,做好年度预算计划。
(五)预备费:是为弥补未列入当年预算及预算执行中不可预测的支出而预留的一定比例的额度经费。
第六章 预算编制的方法及要求
第十六条 预算主要采取定额及零基预算法。日常业务经费、学生经费等按定额标准预算;专项业务经费采取零基预算法,即根据下一年度发展的资金支付需求据实测算。使用专项业务经费立项的科研、教改和思政等课题经费,在立项时应明确经费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在使用年限内可结转使用。
第十七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的需要,于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预算草案报至计划财务处。部门归口管理的专项业务经费需在10月1日前由各经费使用单位报至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汇总后在10月31日前报至计划财务处。
第十八条 各部门在测算预算时,有定额标准的严格按定额标准测算。对于国家、省、主管部门或学校在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需保障的预算,各部门应在上报预算时注明并附相关文件或规定作为预算依据。若因不能提供依据而导致预算经费不能保障的,由各部门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预算编制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各部门在编制预算草案时,只考虑预算年度内的资金实际收入或支出金额,而不考虑其业务的实际归属期间。如课酬发放只考虑预算年度内需实际支付的金额,不用考虑学年度或学期归属而需在下一预算年度内支付的部分。对于部分专项经费需考虑滚动付款影响因素,如预算年度内的设备采购欠款、图书采购欠款、基建欠款、维修欠款等。
第七章 预算的执行及管理
第二十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学校正式预算在未批复前,为保证学校工作的正常运行,计划财务处可以先按上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适当安排支出;正式预算批复后,再按正式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年度预算方案经学校党委会审议批准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能超越权限做出减收增支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是预算的主要责任部门,一般不应再进行二次划拨;确需二次划拨的,应在预算正式下达后及时填写预算指标划拨审批表(在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计划财务处主页“下载专区”下载),由划拨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分管校领导签字后交计划财务处调整指标。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对转拔出去的预算经费使用提出考评具体要求,及时监督已划转经费的预算执行情况,对执行进度过低,不能有效使用经费的应采取压缩、收回等有效措施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预算执行的管理,至少每个季度应向分管校领导书面汇报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保证预算执行进度合理、有序,避免年终突击花钱。除日常业务经费外,在每年11月30日前各部门对于执行进度低于80%的专项业务经费,需书面作出说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交计划财务处。对于预算执行率低于50%的经费,如无特殊原因,下一年度将相应压缩预算。
第二十四条 代管财政专项资金的部门应根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年限及要求有序使用专项资金,并定期向分管校领导报告执行进度,必须保证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个人科研专项负责人应根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时、有序的使用科研经费;学院和科技处应督促科研项目负责人及时开展科研工作,按科研预算使用科研经费。
第二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统一会计核算,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适时控制,并定期对学校预算收支情况进行考核和分析。
第二十六条 为鼓励各部门节约使用业务经费,每年结余的日常业务经费可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但专项业务经费年终未使用完的不能再继续使用(已用于校内课题研究立项的除外),应根据下一年实际支付需求重新编制预算。
第八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七条 预算调整是指在预算年度内,学校事业有重大变化或紧急事项对预算产生影响时,需对原定预算进行必要的调整,包括总额调整和局部调整(总额不变,在不同专项业务经费间调剂金额)。预算调整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追加的支出要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减少收入时,要压缩相应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需要进行预算调整时,应填写《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财务预算调整审批表》(可在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计划财务处主页“下载专区”下载)。计划财务处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明确是否有经费来源后,由申报单位按预算调整程序(见第三十条)完成相关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追加校内预算的经费来源为学校每年预留的预备费。
第二十九条 缩减预算、预算科目调整(总额不变,在不同专项业务经费间调剂金额),由计划财务处根据上报单位的申请,提出调整方案后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条 追加预算或新增科目预算按以下程序进行调整:
(一)新增机构或新增人员需增加日常业务费等刚性支出由计划财务处审核后直接追加或调剂,每年10月30日前各部门将人员变动文件及预算追加表格填写后报计划财务处统一调整。
(二)追加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项目预算,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三)追加金额在1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预算,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再由学校校长审批。
(四)追加金额在3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五)追加超过50万元的预算由申报单位提交学校党委会审批。
第三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的捐赠及赞助费,由接受捐赠部门填写调整审批表,报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变更相应的预算控制指标,并严格监督其对追加预算资金的使用。
第三十三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预算调整:
(一)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下达指令性专项资金,计划财务处可按有关规定直接调整预算;
(二)上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转入的专项资金(不含捐赠及赞助费),计划财务处可按资金来源性质直接调整预算;
(三)校内有关单位的各种创收收入,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规定的分成比例分配,并直接调整相关单位的部门预算收入。
第九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定期向分管财务校领导汇报本年度总体预算执行情况,对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建议。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室负责对学校各级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控制。审计处按规定介入预算编制、执行和总体评价审计,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并将审计结论报主管财务、审计、纪检及分管校领导。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执行预算情况,学校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预算管理办法》(贵理工发〔2015〕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