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年度综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的重要指示及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学校“特色创校,质量立校,人才兴校,科技强校”的办学理念,构建科学合理、富有时代特征、彰显我校特色的考核机制,有效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努力建设区域有影响力的理工大学,根据《贵州省年度综合考核工作规定(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综合考核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充分发挥年度综合考核的指挥棒、风向标和助推器作用,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省教育工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学校党委行政年度重点工作落地落实,着眼于学校高质量发展,突出年度综合考核的系统性、牵引性、精准性和撬动性,激励各部门、各单位攻坚克难、担当作为,积极营造“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确保我校在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上闯新路、开新局、抢新机、出新绩。
第三条 年度综合考核包含政治素质考核、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评价)和党建工作成效考核(含作风建设考核、制度执行力和治理能力考核)。
第四条 年度综合考核实行学校统一管理,各部门、单位分级负责制。针对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能职责、功能定位等不同,实施分级分类考核。
每年度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的有关精神,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年度综合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精准,注重实绩、考用结合,分级管理、分类考核,综合评价、系统分析,改革创新、持续完善的原则,采用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分类考核与综合研判相结合、职能职责与奖励力度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成立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年度综合考核领导小组(简称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考核办)在机关党委,负责根据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工委(省教育厅)、以及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工作部署,对学校年度综合考核工作进行总体设计、统筹推进、督促落实。
考核办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同意,成立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年度综合考核工作专班(简称考核专班),负责年度综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指标体系
第七条 考核指标设置坚持系统思维、全面考量,实事求是、适度加压,突出重点、体现差异,优选量化、持续改进的原则,充分调动各部门、单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八条 年度综合考核指标体系,由政治素质考核、高质量 发展绩效考核(评价)和党建工作成效考核指标体系组成,具体指标体系在相应考核实施方案中明确。
建立健全考核指标体系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委教育工委重大决策部署,及时对指标体系进行调整优化,不断增强考核的时效性和导向性。
第九条 指标体系制定工作由校考核办统筹开展。党委组织部牵头制定政治素质考核指标体系;党建办牵头,相关党群部门配合制定党建工作成效考核指标体系;考核办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制定促进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条 年度考核指标的形成和调整。每年第一季度,通过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由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分类别分层级形成体现个性化、差异化、可量化、可比较、能定责、可追责的考核指标,经考核办汇总审核,按程序报学校党委会同意后实施。
年度考核指标下达后一般不作变动。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工委(省教育厅)以及学校重大决策部署或其他重大原因确需调整的,由考核办请示校党委会研究确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在工作任务下达中添加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程序方法
第十一条 年度综合考核工作按照季度监测、半年评估、年终考核、满意度评价、综合评定等基本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季度监测。由考核办统一组织,按照分级负责制,分级分类对考核对象的考核指标、重大任务、重要政策落地落实情况进行监测。对未按时序进度要求推进工作或监测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考核部门及时提醒,跟踪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 半年评估。由考核对象对照年度考核指标进 行自查,形成半年工作总结报考核部门审核评价。考核专班汇总半年评估情况,抽查核实,通报工作完成进度和评估结果,提出工作建议,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 年终考核。考核办按照总结述职、民主测评、了解核实、形成初步考核结果等基本程序,综合对考核对象政治素质、高质量发展绩效、党建工作成效等,进行集中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 满意度评价。每年由校领导对各部门、各单位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经考核专班汇总后形成考核对象满意度评价得分。
第十六条 形成年度综合考核得分。考核办根据考核情况,注重工作实绩,结合季度监测、半年评估等结果及“加减分项”,进行综合评定,形成考核对象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评价)得分和党建工作成效考核得分;党委组织部通过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形成政治素质考核得分;校领导对各部门、各单位综合评价形成满意度考核得分。考核专班汇总上述各项考核得分,形成考核对象年度考核得分。
第四章 考核等次评定
第十七条 政治素质考核、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评价)、党建工作成效考核等次、均分为“好、较好、一般、差”4个等次,分别按照具体考核实施方案确定。
第十八条 年度综合考核等次,分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4个等次。
第十九条 年度综合考核等次评定。根据年度综合考核得分高低,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参加考核单位数30%的比例评定“第一”等次;考核得分排位靠后10%,促进高质量发展、加强党的建设成效不明显,满意度评价较低的,应评定为“第三”等次;考核得分排名末位,且高质量发展绩效较差,或者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应评定为“第四”等次。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政治素质考核的首关作用。政治素质考核达不到“好”等次的部门和单位,年度综合考核不得评定为“第一”等次、部门处级干部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党建工作成效考核的引领作用。党建工作成效考核达不到“好”等次的部门和单位,年度综合考核不得评定为“第一”等次、党总支(党组)书记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二条 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与各部门和单位及个人的评优评奖、岗位聘用、绩效分配挂钩。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年度综合考核奖。根据年度综合考核等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四等奖。按校直(教辅)部门、教学单位分类进行评奖。
第二十四条 年度综合考核奖遵循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根据各部门、各单位承担省年度综合考核和任务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年度综合考核奖按岗位发放到部门和单位。各部门、单位应根据本部门人员的出勤情况、岗位职责、工作业绩等制定考核细则进行差额发放。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逐渐过渡下调对教学单位的年度综合考核奖额度。鼓励教学单位提高社会服务能力,通过服务社会等方式拓宽办学经费来源渠道。自筹经费可根据学校相关政策用于发放年度综合考核奖。
第二十七条 年度综合考核奖具体发放标准及办法,按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考核对象应当如实汇报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积极配合,接受考核。拒绝承担年度综合考核任务的部门和个人,不得享受年度综合考核奖励。在年度综合考核中弄虚作假、敷衍应付、干扰考核等的部门或个人,根据危害程度和具体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通报、诫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并对本年度综合考核作降低等次处理。
第二十九条 考核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核工作纪律,执行考核工作规定和程序,客观公正反映考核情况。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建立考核举报制度,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考核纪律的情形,有权进行举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考核办提出书面申诉。考核办及时调查核实后,报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考核办根据本办法制定每年度综合考核实施方案,完善相应的考核内容、考核指标以及计分细则等。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考核办负责解释,对未尽事宜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