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人领发〔2013〕5号
各市(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省属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党委,省管国有企业、中央在黔单位党委(党组):
《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3月14日
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强省战略,为推动贵州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同步小康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对象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主要指从省外、国(境)外引进的以下三类人才: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前2位完成人。
第二类: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和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中华技能大赛优秀奖获得者,以及其他省、部级以上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类:具有学历学位的博士,正高级职称人才及其他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第一类人才外,其他人才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柔性引进的,每年在贵州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三章 人才认定
第五条 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共同开展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
第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申报。引进人才根据相关规定,填写《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审核认定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自愿进行申报。各用人单位核实后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二)评审及认定。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后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可以直接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认定并颁发《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对需要评审认定的,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及相关领域专家共同开展高层次人才评审认定工作,对通过评审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颁发《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
获得《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高层次人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服务内容。
第四章 绿色通道服务内容
第七条 编制管理。确因工作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到满编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管理部门凭《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办理进编手续,采取超编进入、逐步消化的方式实现单位编制平衡。
第八条 职称评(认)定。引进高层次人才需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可按正常程序申报,随年度参加评审;也可根据需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认定。取得省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均予以承认并享受本省同级人员待遇。对具有博士学历学位的高层次人才,在第一个聘期内享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其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需要,直接申报相应的职称。
第九条 岗位聘用。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凭《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最高等级结构比例限制,特设岗位进行聘用。
第十条 出入境和居留服务。经公安部审核批准的持外国护照入境的海外引进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办理2—5年多次入境有效访问签证;符合永久居留条件的,可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其在我省的合法身份证件。相关手续可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永久居留业务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2—5年多次入境有效访问签证办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一条 户籍办理。经认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在其工作地或居住地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随本人迁移户口,由落户人或接收单位向拟落户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二条 医疗保障。经认定引进的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第一、二类人才,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所需医疗费用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省卫生厅要及时建立健康服务档案,定期开展医疗保健和体检服务。
第十三条 科研服务。经认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需要借助省内科研平台进行资料查阅、实验和产品研发的,在不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可无偿使用相关单位的科研场地、仪器设备等。申报国家和省有关科技项目时,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应优先立项、优先推荐,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创业培训。经认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免费接受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创业培训服务,根据需要可向相关部门申请为其聘请创业导师、咨询顾问及科技助手。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办理。经认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贵州工作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或接续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可为其购买商业性补充保险。
第十六条 档案重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档案无法转入的,引进人才的单位可为其重新建立人事档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以前的工作经历核实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购置汽车优惠政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购买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凭其《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身份证明及购买机动车相关凭证,到公安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并免征车辆购置税。
第十八条 配偶安置。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的就业安置,应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根据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条件,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有重点、分层次协调解决。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第一、第二类人才配偶的安置问题,根据需要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协调解决;第三类人才的配偶安置问题,原则上以用人单位为主进行安置;超出用人单位安置能力,需要协调其他部门进行安置的,报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协调解决。市(州)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的安置,由市(州)负责解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的安置,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协调解决。
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协调安置的,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原属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下同)且愿意到贵州继续从事公务员工作的,由引进人才所在单位向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公务员调配申请,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时根据本人专长,以及相关单位人员编制、职位空缺和人员配备情况,按有关程序协调安置。
(二)原属事业身份的,根据本人条件和我省相关事业单位编制、职位空缺情况协调安置;对原在企业工作,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可通过面试、考察等形式招录到相关事业单位工作。
(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自主创业申请,按程序审批后,可享受贷款扶持等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相关鉴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四)对其他尚未就业且愿意就业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用人单位按程序安置到有关单位工勤岗位工作;愿意参加贵州省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的,非本省户籍人员可按贵州省户籍人员条件报考;暂时不能安置的,二年内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发放生活补助金。
第十九条 子女入学。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积极配合,负责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问题。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入)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在其父母服务居住地县(市、区)内,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申请转入贵州省普通高中就读的,按与原就读高中学校类别相同的原则,结合本人意愿与实际情况,安排在其父母服务(居住)地县(市、区)内普通高中入学。
引进高层次人才非贵州省户籍子女,在贵州省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期间,享受贵州省户籍学生同等待遇。高中毕业后在贵州省参加高考的,按贵州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可享有与贵州省户籍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资格,并优先录取。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建立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工作涉及的相关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精心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对未按要求完成服务工作的,将对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问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建立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实行定期更新、动态管理的网络化、信息化服务,及时了解掌握引进人才有关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要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引进高层次人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
第二十三条 经认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其他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