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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教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25日 16:14  点击:[]

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教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贵理工发【20181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学实验室的资源优势,加大教学实验室开放力度和开放管理,促进学校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实验室开放要坚持育人为本、形式多样、注重实效、资源共享、环保安全的原则。根据实验室自身的条件,针对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生的特点和需求,围绕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操作和独立解决问题能力为目标,采取灵活多样的开放形式,提供丰富多彩的开放内容,逐步提高教学实验室开放的水平,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教学资源的优势、提高使用效率。

第二章 开放范围和形式

第三条 我校各级各类教学实验室、实训室、计算机机房等在完成计划内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前提下,可利用现有的师资、仪器设备、设施条件等资源,鼓励面向本校学生开放。

第四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实验室开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开放性实验项目不能与学生所学专业课程的实验教学内容相重复。

(二)属于课程教学内容的拓展性实验,应是对教学计划内必做实验的延续和提高,包括综合性、设计性、障碍性实验和软件开发、网站建设等。

(三)开放实验是对学生进行课外开放。把课内的实验内容移到业余时间去完成,不列入实验室开放范围。

(四)实验项目设计由所在学院组织专家论证,经审批后可列入开放实验范围。

第五条 开放实验纳入学生实验教学环节,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开放实验采取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加以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第六条 低年级学生进入实验室应以开展基本实践能力训练、参加学科竞赛和发明制作等活动为主;高年级学生进入实验室应以开展综合实践训练、研究创新能力训练、科学研究为主。具体内容如下:

(一)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中的研究项目;

(二)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型、设计型、研究型自选实验课题;

(三)以学生为主体的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实验活动;

(四)开展提高计算机实际应用能力的实验活动,如软件开发、课件制作、平面设计、网站建设等;

(五)学生社团或兴趣爱好者协会在实验室开展的活动等。

第七条 实验室开放一般可采用全天开放、定时开放、预约开放、阶段开放等多种方式,让学生在时间上有一定的选择余地。

第三章 开放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教学实验室开放实行学校和二级单位两级管理体系。教务处为教学实验室开放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实验室开放的组织管理;各单位结合开放的实际情况负责教学实验室开放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要根据实验室的功能和实验条件,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实验室开放制度和管理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条 实验室应将本室开放的对象、范围、时间、内容和具体组织实施办法等向师生公布,为实验室开放提供优良服务。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根据实验需要做好实验准备工作,配备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在实验教学和研究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技能、探索精神、科学思维、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督促学生按时提交实验报告、论文、结题报告等。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在《实验室开放记录本》上做好安全和开放情况的记录,每学期结束前将实验室开放情况报至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

第四章 开放运行经费

第十三条 为了促进我校教学实验室开放,支持学生积极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充分调动各级各类实验室开放的积极性,学校将增加实验室运行专项经费预算,主要用于支持各类实验室开放项目所需的实验消耗材料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实验室开放运行经费资助额度,将根据开放实验项目的工作内容和实际消耗定额,并视该专项经费可支持力度,在审批资助项目时同时确定。

第十五条 凡我校在校学生从事开放实验所需耗材费用均可在学校实验室运行经费支出,在年度预算中根据上一年度开放情况申报,临时性开放项目费用由教务处负责统筹、审批。

第五章 开放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实验室开放时,必须有指导教师或实验人员值班,负责做好教学秩序、仪器设备、材料等开放实验的准备工作以及实验室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在学生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前,实验室需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节能和环保教育。学生在实验室期间,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论文或实物等实验成果。学生在实验室所取得的成果应归属于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

第六章 开放鼓励措施

第十九条 参加研究项目的学生,在开放性实验室完成项目后,应提交结题申请书及结题报告。

第二十条 批准开展的开放实验,参照《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工作量计算办法》中实验教学计算方式,按照所指导开放实验的内容、学分、学生人数等,由所在学院核定指导教师工作量后报教务处审批,作为指导开放实验人员的绩效工作量纳入年终考核并计发相应绩效;服务性实验室开放的,相关管理人员按是晚上75/晚、周末150/天计发绩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实验室开放情况纳入相应二级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并将实验室建设投入与实验室开放工作的成效相结合。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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