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国际生评优评奖参照执行,具体细则由国际教育学院另行制定。
第三条 学校制定本办法,以规范选拔、公示、表彰和奖励流程,切实保障学生利益。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办法。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的遴选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学生自愿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选拔。
第二章 评审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处处长任副主任,委员由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校团委、创新创业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及学生代表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该委员会是评选学生奖励的机构,负责修订、完善学生评优评奖相关制度,做好解释、督促、复核工作,讨论、决定各奖项评定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七条 各招生学院成立学生评优评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科(团总支)、教务科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评选、推荐本院学生参加校级(含校级)以上评优评奖人选及院级表彰、奖励等事宜。各班级成立评优评奖评审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班团干及学生代表组成,负责评选、推荐班级学生参加院级(含院级)以上表彰、奖励人选等事宜。
第三章 评优评奖类型及奖项设置
第八条 评奖类型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
(四)单项奖学金
(五) 其他奖学金
第九条 评优类型
(一)学校主要设立以下个人荣誉称号:
1.三好学生
2. 优秀学生干部
3.优秀毕业生
4.优秀团干
5. 优秀团支书
6.优秀共青团员
7.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8. 优秀青年志愿者
9. 文体积极分子
(二)学校主要设立以下集体荣誉称号:
1.“五四”红旗团总支
2.“五四”红旗团支部
3. 先进班集体
4.星级学生社团
5. 社会实践优秀团队
6.优秀寝室
第四章 评选程序及时间
第十条 学生处根据教务处提供的在校生数据,测算评选名额后,制发评选通知,各招生学院根据通知要求开展评选推荐工作。学生自愿申报,班级评优评奖评审小组开展民主推荐;各招生学院学生评优评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初评后报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并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组织评审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对获奖集体及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体积极分子、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除考研单项奖学金)和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原则上于每年9月启动;考研单项奖学金的评选原则上于每年5月启动;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原则上于每年3月启动。
第十二条 如学生对学院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学院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评优评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学生评优评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学生对学院学生评优评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委员会办公室在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综合审查后,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五章 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十三条将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达到425分及以上作为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参照《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2000元/生、二等奖学金1200元/生、三等奖学金800元/生,获奖名额不超过各学院学生总人数的15%。
(二)评定条件: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者,综合测评排名居班级前20%或专业年级前30%,评选学年内必修课、限选课无重修或补考科目,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达到425分及以上。其中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名额不超过各学院学生人数的3%;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名额不超过各学院学生人数的5%;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名额不超过各学院学生人数的7%。
第十六条 单项奖学金评定办法按照《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单项奖学金评选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在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兼得。
第六章优秀评定办法
第十八条三好学生评定办法:
(一)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具有正确坚定的政治立场、优良的道德品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行为举止文明,诚实守信。
2.热爱学习,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学习成绩优秀,在学习过程、学术研究、科技活动、技能大赛、创新创业等方面成绩较好,乐于帮助同学共同进步。
3.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开展的活动,积极参与公益活动,热爱集体,敬老爱幼,具有热爱劳动、吃苦耐劳、开拓创新精神,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有突出的表现和事迹。
4.有健康的体质和良好的心理素质,有健康的生活习性和良好的卫生习惯,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标准;具有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
5.学习成绩优良,评选学年内必修课、限选课无重修和补考。
6.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居前20%。
(二)三好学生名额不超过各学院学生总数的10%。
第十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定办法:
(一)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具备三好学生的1~5项条件。
2.积极参与和组织集体活动,能配合学校和老师主动开展管理工作,起到先锋模范和骨干带头作用;热心为师生服务,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在同学中有较高的认可度,有突出的表现和事迹。
3.评选学年担任学生干部并不间断任职一年以上。
4.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居前40%。
(二)优秀学生干部名额不超过各学院学生总数的5%。
第二十条 文体积极分子评定办法:
(一)校文体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1.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成绩突出,或为校、院争得荣誉的运动员或文艺骨干。
2.长期坚持参加文体活动,在群众性文体活动中起带头作用。
3.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居前50%。
4.评选学年的必修课、限选课重修或补考门次不超过1门次。
5.代表学校参赛,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推荐参评:
(1)文艺类:在校级比赛中,获得个人第一名者,或获得团体第一名中的主要成员;在省级比赛中,获得个人第二名者,或获得团体第二名中的主要成员;在全国性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者,或获得团体前三名中的主要成员。
(2)体育类:在校级比赛中,获得个人第一名者,或获得团体第一名中的主要成员;在省级比赛中(不含邀请赛),获得个人前二名者,或获得团体前二名中的主要成员;在全国性比赛中(不含邀请赛),获得个人前三名者,或获得团体前三名中的主要成员;在大型综合性全国运动会中,获得前八名者,或获得团体前八名中的主要成员。
(二)校文体积极分子学院推荐名额控制在学生总数的2%以内。
(三)学生退役复学当年,满足无违纪、且体测达标的,授予本学年文体积极分子称号(不占学院名额,指标单列)。
第二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具备三好学生的1~4项条件。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有突出的表现和先进事迹,在校期间综合测评平均成绩排名在班级居前15%或在专业年级居前20%。
3.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表彰。
4.退役复学、积极应征入伍或在技能大赛、创新创业等方面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或其它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可适当放宽评选条件。
(二)优秀毕业生名额不超过各学院应届毕业生总数的3%。
第二十二条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一)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学风优良,班风积极向上、文明健康,班委成员团结和谐、以身作则、密切联系同学,学习生活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全体同学遵纪守法,社会公德意识强,热爱集体,热爱学习,有刻苦勤奋、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评选学年内全班同学无违法违纪行为,评选学年内班级加权成绩名列同年级前茅,呈现出良好的整体素质。
3.全班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文体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习性,班集体和学生寝室卫生环境好,全班95%以上同学能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大学生类别合格标准。
4.评选学年内班集体有其它先进事迹或获得其他类型表彰。
5.班级易班活跃度高。
6.参评当年班级目标考核平均分为80分(含80分)以上。
(三)先进班级名额控制在各学院班级总数(不含当年新生班级数)的10%以内,名额不足1个班级的学院按1个班级评选。
(四)先进班集体奖励额度为800元/班。
第二十三条省级优秀个人、先进集体根据贵州省教育厅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组织评审报送。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根据当年下达名额,按省级分配比例进行校内名额划分,不足1人的按1人推荐。推荐总数超过下达名额时,校级评优评奖委员会组织进行差额推荐。
第二十四条 优秀团干、优秀团支书、优秀共青团员、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青年志愿者及“五四”红旗团总支、“五四”红旗团支部、星级学生社团、社会实践优秀团队、优秀寝室的评选条件及办法按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不具备参评资格:
(一)评选学年内受学校纪律处分者或学院通报批评者;
(二)未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者;
(三)恶意拖欠学费及相关费用者;
(四)在意识形态领域出现错误倾向者。
第二十五条严格按照条件开展评定,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标准,在评审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对于造假者两年内不得参与奖学金、荣誉称号的评选推荐,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其它
(一)各学院可在本评选办法范围内制定学院评选工作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由学生处、团委负责修订、解释,自2020-2021学年评优评奖启动之日起执行,执行之日起原《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学生评优评奖办法》(贵理工发〔2018〕15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