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为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
〔2016〕6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具有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读学生。
第三条 学校建立“奖、勤、助、贷、补、免”六位一体联动助学体系,采取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渠道,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相配套的资助措施, 尽力解决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问题。
第四条 为保证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各类受助名单在确定前都要按相关文件要求予以公示。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实行四级管理。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资助工作;学院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院的资助工作;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
计划财务处负责资助经费的核算、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全校资助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七条 各学院要根据学校总体资助政策和办法,认真研究本学院的具体情况,制订适合本学院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对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名额的分配和评定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各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 作为资助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及审批各学院审核通过的经济困难生名单及档次,并建立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 案。
第十条 学校和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要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一条 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复查工作每学年定期进行 一次,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 学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学校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对受到资助后进步大、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资助办法
第十三条 经学校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奖学金、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教育精准扶贫等渠道获得资助。具体资助方式依据学校相关文件施行。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当把资助和育人有机结合起来,重视对经济困难生的教育工作,加强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能力培养。关心他们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组织开展以自强自立、艰苦奋斗、诚实守信和心理健康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五条 学校和各学院应当教育学生回报社会,引导在校期间受到无偿资助的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