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22〕11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划分为三个档次,具体为一档3500元/生/年,二档3000元/生/年,三档2500元/生/年。各学院根据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进行具体评定。
根据《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22〕118号)要求,由财政单独划拨经费,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按3300元/生/年的标准资助。
第五条申请国家助学金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向上,上一学年加权平均成绩原则上不低于60分(当学年新入校学生不受此款限制);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具备以上基本条件,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章评审与发放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展评审。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每年9月中旬,学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名额,按照各学院在校学生人数、脱贫家庭学生人数向各学院分配名额。
(二)符合申请条件,评选学年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贵州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学生所在班级进行民主评议并确定资助档次。
(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的基本条件、申请学生的日常表现及家庭经济情况,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初步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并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五)评审工作结束后,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国家助学金在春秋两学期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做好国家助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第1-6款),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每年3月,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上学期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受助资格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第1-5、7-8款),若已获资助,将从评选学年春季学期起终止其当学年受助资格。
(一)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并在处分期内者,或受到院级三次及以上通报批评者;
(三)平时生活不节俭,有与其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的较高消费行为者;
(四)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在校外居住者;
(五)已办理休学、退学、转学者;
(六)降级学生当年不能申请国家助学金(退役复学学生、休学后复学学生不在此范围内);
(七)经学校核实国家助学金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受助资格;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收回资助资金;
(八)无特殊情况,评选学年秋季学期加权平均成绩低于60分者。
第十条计划财务处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一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计划财务处、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贵理工发〔2021〕1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