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部门包括外单位所借用的物品,一律由该部门或单位负责人负责。 二、一般性常规性物品,由借用人出具借条,借用人填写并签字。申领时,一律签名登记,写明领取时间、用途,必须归还品还需写明计划归还日期。 三、借用人需在我处办公室清点所领借物品,确定物品完好无误后方能离开,否则归还物品时若有损坏,则需申领人赔偿。 四、借用人如需借用东西,须提前一天通知我处办公室;并在借用期间对借用物品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五、若未按约定内容(包括时间、物品等)返还物品,我们将对借用人处以相应处罚。 六、如借用物品受到损坏,我们将要求借用人按原价赔偿借用物品。 七、物品借用的最长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如需续借需按规定办理相关续借手续。 招生就业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