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审核目的
为确保科研人员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科研课题,取得高质量、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促进精品兴院战略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核对象
专职研究人员和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兼职研究人员。
第三条 审核内容
(一)国家、省部级、地厅局级课题和校级课题及委托、合作课题。
(二)当年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和省级及以上会议发表、入选的论文、研究报告。
(三)当年出版的著作(包括专著、合著、校注、译著、编著、辞书、资料)。
(四)当年公开发表的其他科研成果(包括音像制品及获得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
(五)通过地厅局级以上部门鉴定采纳或被地厅局级以上领导批示的研究成果。
(六)其他科研工作。
第四条 专职研究人员科研工作量
(一)研究员,每年至少提交3万字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公开发表或出版的科研成果,其中必须有在省级及以上学术期刊或呈送省委、省政府领导的内部刊物上发表的1篇以上论文或研究报告(一般字数在3000字以上)。
(二)副研究员,每年至少提交2.5万字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公开发表或出版的科研成果。
(三)助理研究员,每年至少提交2万字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
(四)研究实习员,每年提交1万字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
(五)科研人员取得下列成果之一者可视为完成当年工作量:
1.作为课题主持人,主持完成国际合作、国家、省部级课题及企业委托课题被通过鉴定结项;
2.作为课题主持人,主持省、地厅局、县课题及企业委托课题当年被通过鉴定合格;
3.完成著作书稿(字数达规定工作量)并有第二年出版证明的;
4.公开出版学术著作,字数超过十万字以上的,视为完成当年及次年工作量。
5.在国家级刊物发表论文或研究报告,或在国家级学术、理论工作会议入选论文、研究报告的;
6.科研成果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或摘要转载的;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
7.受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研究报告(调研报告)等。
8.成果主要内容被地厅局以上党政领导机关、事业单位或省级以上重点企业采纳吸收的;
9.承担学校组织的大型跨年度课题,并完成当年工作任务(课题组对当年工作任务的确定要与本办法对各职级科研人员应完成年度科研工作量相当并向科组处备案),经课题负责人确认的。
第五条 兼职研究人员科研工作量
兼职研究人员年度科研工作量按同级专职研究人员工作量的五分之三考核。
第六条 对科研工作量审核不合格者的处理
(一)当年完不成科研工作量者,其当年考核为不合格。
(二)连续三年完不成科研工作量者(实行岗位聘任制人员),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审核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程序
科研工作量审核工作于每年年底前,由研究人员本人填写“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贵州工业发展研究中心年度科研成果统计表”和“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贵州工业发展研究中心科研成果获奖情况统计表”,并将成果原件及课题立项、结项证明等有关材料交审核。经研究中心领导会议批准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则
(一)“国家级刊物”参照“国家级期刊目录”。
(二)对科研成果计算办法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按照学校《关于科研成果认定及其统计计算暂行办法》执行。对软件等科研成果的工作量计算,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学术成果认定问题由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研究解决。
贵州工业发展研究中心
2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