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提升安全管理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实现对实验室风险的有效管控,确保实验室安全,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实验场所,实验室以“房间”为单位,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实验场所安全分类和风险等级的认定。学校各学院(中心、研究院)实验室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因素。
危险源辨识指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风险评价指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价,对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考虑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级分类认定工作,复核评估认定结果,依据复核结果对实验室进行类别和级别的划分与差异化管理。
第五条 各学院(中心、研究院)作为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单位,负责按照本办法要求对所属实验室开展自我危险源识别和风险等级的认定,并对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和确认,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对不同风险级别的实验室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加强对高风险实验室的重点管理。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室分类主要依据实验室所属学科专业类别及实验室存在的危险源类别,将全校实验室分为化学类、生物类、机械类、电子类和其他类五种形式。
(一)化学类实验室
化学类实验室主要包括涉及化学反应、化学试剂的实验室。这类实验室的危险源分为两类,一类是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制毒和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可能带来的化学性危险源;另一类是高压、高温及设备设施缺陷或防护缺陷所带来的物理性危险源。
(二)生物类实验室
生物类实验室主要包括存在以下危险源的实验室:(1)病原微生物,包括病毒、细菌、真菌、寄生虫等;(2)生物材料,包括转基因生物、实验动物、实验用传代细胞等;(3)有毒有害易燃药品,包括强酸强碱类试剂、生物分子提取试剂、生物染料等;(4)特种仪器设备,包括高压灭菌器、高速离心机、电热式烘箱、双蒸馏水器等。这些危险源的释放、扩散可能引起实验室内和外部环境空气、水、物体表面的污染或人体感染,即可对实验室人员、内外部环境造成危害。
(三)机械类实验室
机械类实验室包括较多涉及传动、带压等机械设备的实验室;这类实验室的主要危险源包括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碾、碰、割、戳、切等伤害,如工具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削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具缠压等伤害。
(四)电子类实验室
电子类实验室包括较多涉及的计算机、电路板等的实验室,也包括各专业设立的机房、语音室;这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是带电导体上的电能,如人员触电、电路短路、焊接灼伤等。
(五)其他类实验室
其他类实验室主要包括社科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等相关专业的实验室或实训室,危险源主要是少量的用电设备可能带来的用电安全风险。
第四章 分级管理
第七条 根据不同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差异,实行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机制。实验室分级主要依据实验室存放或实验时所使用的试剂耗材、仪器设备、反应过程(检测过程)、废弃物等方面产生潜在风险的高低,将实验室安全风险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相应的安全风险程度分别为高度危险、危险、较危险、一般危险。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定为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1)危险化学品化学药品库房、活体实验动物房、实验动物尸体暂存库房、废弃化学药品暂存库房;(2)存在人间传染的第一类和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转基因生物、放射性物品、高致病性生物材料废弃物的实验室;(3)存在有毒及易燃易爆气体钢瓶、大型特种设备、单台功率超 10kW 加热设备或单间实验室加热设备总功率超 15kW、压力等级大于 20MPa 的高压容器的实验室;(4)使用高毒农药、剧毒药品的实验室。(5)风险评价达到第“十一条”一级安全风险分值的实验室。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化学类、生物类实验室参照“化学类风险评价参照表”(附表 1)、“生物类风险评价参照表”(附表 2)综合评价达到二级安全风险分值的实验室;(2)机械类、电子类实验室如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定为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使用马弗炉等高温加热设备,使用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全天候不断电设备和不间断电源、大型仪器设备、激光设备。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化学类、生物类实验室参照“化学类风险评价参照表”(附表 1)、“生物类风险评价参照表”(附表 2)综合评价达到三级安全风险分值的实验室;(2)机械类、电子类实验室如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定为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仪器仪表类设备、机电类设备、电子类设备、印刷机械类设备、常规医疗器械类设备、体育器械类设备、电动工具。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文科类、艺术类相关专业的计算机机房、语音室等实验室及实训室。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分级按照危险源就高原则。达到直接定级标准的,不纳入综合评分。
第九条 在实验室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全校每一间实验室全覆盖(包括实验准备室、仪器室、库房)进行安全风险定级,一、二、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参照第“十二条”分级管理办法进行安全管理;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由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管理办法。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全面履行各级实验室管理职能,重点对“一级”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进行监管。各学院(中心、研究院)对“一级”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按照自身危险源特性认真做好安全管理控制措施和方案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 化学类、生物类实验室内的危险源种类多,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大,此两类实验室实行量化分级管理,此两类除参照第四章第七条第一款直接定级外,还要参照“化学类风险评价参照表”“生物类风险评价参照表”,通过对所从事的教学科研项目属性、所使用实验材料、仪器设备种类、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品种与数量等关键因素的量化评分、综合评价后进行定级。
第十一条 依据风险评价得分情况,对化学类、生物类实验室进行安全风险等级划分:评分≥70 的为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危险源最多,风险最大;40≤评分<70 的为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危险源中等,风险中等;评分<40 的为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危险源较少,风险程度较低。
第十二条 实验室分级管理方式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在实验室外张贴一级危险级别警示标志,注明实验室具体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明示主要风险源及教学、科研实验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
2.实验室须自行进行危险源辨识,并对不同的危险源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完善实验室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报所在学院(中心、研究院)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附表 3);
3.实验室必须制定符合该实验室特点的安全培训计划,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所涉人员除通过学校要求的安全准入考试合格外,还必须经所属实验室专业培训后考核合格,培训过程和考核资料由所在学院(中心、研究院)存档备查;
4.对有风险的特种仪器设备的运行与管理,需要制定并张贴详实的使用及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5.学生不能独自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在开展相关危险实验时,必须有老师现场指导,实验过程中必须全程值守;
6.实验室必须每天进行自查,相应学院(中心、研究院)每周例行检查,认真填写记录。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实验室安全督导组至少每月对实验室进行一次督导检查,督查情况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定期向全校通报。
(二) 二、三级风险实验室
1.在实验室外张贴二、三级危险级别警示标志,注明实验室具体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2.实验室必须进行危险源辨识,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完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并报所属学院(中心、研究院)备案;
3.实验室必须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过程、结果报所属学院(中心、研究院)审核备案。所涉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通过学校的安全准入考试后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
4.学生不能独自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必须有老师现场指导或课题组一个以上同学陪同,实验过程中必须全程值守;
5.实验室每天进行自查,学院(中心、研究院)每两周例行检查,认真填写记录。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实验室安全督导组至少每月对实验室进行一次督导检查。督查情况由学院(中心、研究院)定期通报。
(四) 四级风险实验室
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由所属学院(中心、研究院)按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章 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 当实验室的使用方向、研究内容或设备数量等关键因素发生改变时,实验室应当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并将结果及时向学院(中心、研究院)报备,各学院(中心、研究院)应及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风险级别的调整。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实验室分级分类实行年检制度,每年年末对使用方向调整的实验室及时修正分级分类结果,以便准确地实施安全监管。
第十五条 各学院(中心、研究院)应严格按本办法做好实验室分类及风险评估分级工作,若出现漏评或高风险等级低评等情况,学校将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对可能存在的未纳入本办法的其它实验室风险源,应参照本办法分类定级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