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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土木工程学院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10日 12:16  作者:  文章点击量: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 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 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 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 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 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 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 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总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 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 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 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 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 学院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 推荐等重要事项; 

   6. 加强党总支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 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 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 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 定学院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选拔任用(或研究提名所属机构、 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事项;

   3. 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 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 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 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 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 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 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老干部和 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应由总支委员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 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 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 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 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 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 3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 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 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 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 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总支委员会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 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总支委员会会议一般每 2 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 况经党总支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 持。党总支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总支副书记召集并 主持。 

   第七条 总支委员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院党总支委员。会 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总支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 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总支委员到会。总支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总支书记请假。不是党总支委 员的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总支委员会会议,不是党总支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总支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党总支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总支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提出,也可以由 党总支委员提出建议、党总支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总支书 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 定重大事项前,党总支书记、院长和相关总支委员要个别酝酿、 充分沟通。 

   第九条 总支委员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 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 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 应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应通过基层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 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总支委员会会议议题一般一事报,议题相关材料应 提前提交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 送达有关参会人员。总支委员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 殊情况或未经党总支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 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总 支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总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 5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总支委 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总支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 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总支 委员会会议决策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总支委员可以 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总支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总支委员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 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 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 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总支委员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 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总支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 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 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 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 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总支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总支委员或 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总支委员会汇报, 学院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学院党总支应当建立有效的督 6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总支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各单位和个人 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 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总支委员会会议决定; 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十八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总支委员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 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 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总支制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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