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法规为宗教工作设置了很多行政审批事项,这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手段。宗教工作部门应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全面落实新修订《条例》,深化宗教事务方面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行政审批事项列入权责清单并认真实施,用法律来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保护广大信教群众合法权益。
一、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的理念,认真细致梳理权责清单
宗教工作部门要克服单纯依据条例审批的观念,树立起权责清单意识,尽快将宗教类行政审批事项列入本部门权责清单,保证行政审批事项合法、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立法法》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宗教工作部门要依据新修订《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将所有宗教事务行政审批事项列入本部门权责清单。要特别注意的是不能单纯根据主观愿望或者是现实工作需要设置行政审批事项,无法律依据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事项可以通过地方立法等形式来实现。
二、树立行政许可标准化理念,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热情、周到、主动地服务信教群众,主动公开政务信息,通过网站、宣传册等形式,公布“权力清单”,让信教群众知晓什么事项需要审批、什么事项不需要审批。制定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业务手册,公开审批运行图和自由裁量标准等,厘清权力的边界、责任和流程,确保行政权力规范运行,政务运作公开透明,将权力置于阳光下。加强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对行政许可的事项内容、管理行为、审批过程和评价手段等的一般规律和通用要素予以规范化,实现同一事项的编码、名称、类型、设定依据、办理时限、办事流程、经办流程、申请材料、申请表单和办理结果等要素保持完全相同,形成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标准,解决审批在实施过程中因人为因素出现的偏差和随意,实现对行政许可活动全过程可量化、可操作和可考核的行政管理活动。实现“一个窗口流转”,让信教群众办理一个事项“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让材料和数据多跑腿,让信教群众少跑路”,建立“车间式流水线”审批流程,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审批事项。落实“减证便民”的相关要求,清理信教群众办事的各类证明,编制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和对外开具(核发、设定)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未纳入目录清单进行管理的,一律不得实施。
三、树立宗教工作法治化理念,切实维护信教群众合法利益
各级宗教工作部门要特别注重用法律规范,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增强宗教工作干部的法治观念,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宗教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的研究和探索,用权责清单妥善处理宗教领域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明确行政管理的界限,加快转变职能,减少直接干预,杜绝越权、越界干涉宗教内部事务。保证信教群众的陈述权、申辩权,支持他们依法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手段维护自身利益。保证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指导宗教界按照批准的时间、范围实施相关的行为,确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手段与时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存在的重审批、轻监管、弱服务问题。加快宗教界信用体系建设,对在申请行政审批事项中弄虚作假、骗取行政审批等行为建立黑名单,推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社会信用统一代码工作的实施,加强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加强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意识,依法依规开展行政审批工作,坚决杜绝执法者吃拿卡要等行为,以信教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权责清单实施成效的根本标准。
宗教工作领域行政审批事项有详细的实施办法,各级政府也高度重视权责清单实施工作,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和办法,要加快权责清单实施,通过依法管理,增强信教群众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引导他们增强法治观念,正确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既做好教徒,又做好公民,维护宗教领域正常秩序,引导宗教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