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五)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六)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表达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七)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八)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教育和培养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的教育和培养由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一)理论学习。主要学习各时期的时事政治和理论方法,学习要有内容、有记录、有考勤。
(二)业务培训。主要利用课余时间进行。以学习工作职责、研究工作方法、交流工作经验、总结工作情况、布置工作任务以及开展学生教育管理方面培训为主要内容。
(三)例会制度。各级学生组织及学生社团应建立例会制度,研讨工作、布置任务、交流思想、反馈信息、并做好会议记录。工作例会由主要学生干部组织开展,有关领导、辅导员老师参与指导,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由相关领导、老师组织召开,通过例会制度达到提高工作水平、增强工作效率的目的。
(四)人才运用。对学生干部坚持“在使用中培养,在培养中提高”的原则,鼓励学生干部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好工作,信任学生干部,恰当使用学生干部。在明确各级学生干部职责的基础上,让学生干部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干部是指:
(一)校级学生干部包括:校团委、校学生会、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校学生艺术团、校勤工助学中心以及经学校审批并备案的学生社团副部(组、队)长以上的学生干部。
(二)院级学生干部包括:院团总支、院学生会、院学生党支部委员会全体成员。
(三)班级学生干部包括: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寝室长。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