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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干预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9-05-06 16:03   审核人:

各学院、党政群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干预实施细则》,经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院长办公会(2018年第17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

2019年5月5日

 

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干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教党〔2017〕62号)、《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6〕77号)、《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及《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普通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黔教社发〔2012〕201号)文件精神,根据《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是指人们面临超出他们资源和应付能力的事件或境遇,个人无法应对,而导致的一种心理解体状态。心理危机容易导致个人认知、情感或行为方面的功能严重失调。处于危机状态的人容易诱发抑郁症等精神疾病,或发生自杀以及伤害他人的行为。某些重大生活事件,如遭遇突发灾难、暴力、丧失亲人、性侵犯等,容易诱发个体的心理危机。

第三条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处于危机中的人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立刻缓解和持久消失,恢复心理平衡,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四条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干预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学生心理健康自我管理意识,提高心理调节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挫折承受能力,预防和减少个人极端案(事)件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由“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干预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全面规划和领导我校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干预工作;

(二)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心理危机预防干预工作的职责;

(三)为重大心理危机事件的处理作出决策。

第六条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成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评估小组”,从专业指导角度对学生心理危机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联合各职能部门、各学院实施危机风险化解。

第七条 各学院的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干预工作由各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站长负责,工作站全体成员及全体学生工作干部应积极协助配合学校做好学院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干预工作。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八条 建立“校-院-班-寝”四级危机预防干预工作机制。

(一)寝室一级

设立寝室心理健康联络员,充分发挥寝室心理健康联络员的作用,积极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密切关注同寝室同学有无重大事件或异常心理、行为,及时向班级心理委员汇报本寝室学生心理健康动态,协助开展心理危机预防工作。

(二)班级二级

设立班级心理委员,充分发挥班级学生干部、学生党团员的骨干作用,主动关心同学,广泛联系同学,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心理辅导员、班主任汇报本班学生心理健康动态,协助开展心理危机预防工作。

(三)学院三级

设立心理辅导员,专人负责学院学生心理健康工作,密切关注学生异常心理及行为;定期与各班主任联系,与学生谈话,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如遇紧急异常情况,需立即向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在学校心理咨询中心指导下对学生进行及时干预。

(四)学校四级

学校心理咨询中心根据心理测评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指导各学院心理辅导员或班主任做好高危学生的危机预防和转介工作;

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名单,对全校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实行跟踪动态管理;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人员在心理辅导或咨询过程中,发现处于危机状态需立即干预的学生,及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第四章 预防干预对象

第九条 心理危机预防干预的对象是存在心理危机倾向或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存在心理危机的对象一般是指近期内经历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以及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当前危机的学生。

第十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将其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一)确诊心理障碍者及边缘者

1.各类心理障碍患者:各种神经症(强迫症、恐怖症、焦虑症等)、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心理生理障碍、人格障碍、性心理障碍、癔症及应激相关障碍等患者;

2.有心理障碍既往史者;

3.神经症性心理问题者(疑似神经症患者);

4.网络成瘾者;

5.抑郁倾向者;

(二)与轻生相关者

6.有自杀意念或企图者;(有自杀意念或企图者;)

7.家庭亲友中有自杀史或自杀倾向者;

(三)遭遇心理危机者

8.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伤亡、父母离异或分居、父母失业、家庭暴力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者;

9.感情受挫(失恋、单相思情绪失控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者;

10.与他人发生严重人际冲突(被多人排斥、受到歧视、误解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者;

11.受辱、受惊吓(当众受到羞辱;受到严重惊吓,如看恐怖片情绪失控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者;

12.遭遇性危机(性危害、性侵犯、意外怀孕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者;

13.身体发生严重疾病(如肝炎、肺结核及难以治愈的疾病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者;

14.学习压力大并有严重困难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者,如第一次出现不及格科目的优秀生、需要重修多门功课的学生、即将遭遇学籍处理的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有严重困难的学生、不能正常毕业的学生等;

15.因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而受到影响者;

(四)存在强烈的心理冲突者

16.因生理缺陷而造成心理或行为异常者;

17.感到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感到自己无能,看不到“出路”者;

18.长期有睡眠障碍者。

第十一条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重点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一)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无端致以祝福、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二)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三)突然出现异常认知及行为者;

(四)近期遭受了难以弥补的严重丧失性事件者;

(五)有自杀计划,包括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或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计划者;

(六)有自杀准备,包括购买自杀工具、材料,或出现考察自杀场地行为者;

(七)自杀未遂,即出现自伤行为或实施自杀行为但未遂者。

 

第五章 危机预防

第十二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汇报、早评估、早反馈”,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三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和定期排查制度,实现心理危机情况早发现。

(一)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学校心理咨询中心每年秋季学期组织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根据普查结果筛选出高危个体,并指导学院做好该部分学生的干预及跟踪工作。

(二)建立学生心理健康调查制度。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在每学期初及期末组织全校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情况调查,各学院配合完成,提交学生心理健康情况调查表,进行学生心理危机早期排查及预防。

(三)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动态管理制度。学校心理咨询中心根据普查及调查结果,为高危个体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并实施动态管理,各学院需及时更新库内学生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建立学生心理状况汇报制度,实现学生心理危机信息早汇报。

(一)班级心理委员定期(每月末)向学院心理辅导员汇报班级学生心理状况,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填写《学生心理或行为异常状况报告表》;

(二)学院心理辅导员定期(每月末)向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及学校心理咨询中心汇报学院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如有异常情况发生及时汇报,并填写《学生心理或行为异常状况汇总表》交至学校心理咨询中心;

(三)学院发现学生存在严重心理或行为异常,应于24小时内将该生的情况向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

(四)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定期将严重心理危机个案及其处理情况,向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上报;

(五)专兼职心理咨询师在心理咨询期间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应在24小时内将相关信息以书面的形式向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

第十五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评估制度,实现学生心理危机程度早评估。

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对学院、专兼职心理咨询师等上报的存在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进行异常心理及行为表现、社会支持系统和危机水平的评估。不确定或评估困难的,应邀请省内心理危机专家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建立学生心理状况反馈制度,实现学生心理危机信息早反馈。

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应及时将全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中的学生名单及其评估结果、学生心理健康测评和排查结果、学院上报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心理评估结果和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名单及其心理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反馈至各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

第六章 危机干预

第十七条 按照“支持、阻控、监护、治疗、救助”一体化工作要求,对存在心理危机情况的学生,应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和紧急程度,采取心理支持,及时阻止,实时监护,心理咨询,紧急救助等方法,实施心理危机干预。其危机程度由学校心理咨询中心评估确定。

第十八条 对存在心理危机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及时通告信息

学生所在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全面了解学生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学校心理咨询中心。

(二)初步判断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

学校心理咨询中心以恰当方式约谈当事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同学,了解当事人真实心理状态及所面临的问题,初步判断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

(三)确定应对方案

学校心理咨询中心根据初步判断和问题性质及严重程度,确定应对方案。若学生心理问题比较轻微,属心理咨询范畴,由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协助解决;若确定学生心理问题比较严重,可能属于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则采取下列条款措施。

第十九条 对突发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迅速通告

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发现有严重问题的心理学生,必须第一时间通知所在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负责人。学院发现有严重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必须立刻通知心理咨询中心,由心理咨询中心做初步诊断或判断。

(二)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及时就医

经学校心理咨询中心评估,学生可能存在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家长,并将学生送到相关医院就诊。若短时间内难以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而学生的心理问题已严重危及自身或他人生命安全,可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到医院就诊,同时,学院通过各种方式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

若短时间内难以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而学生的心理问题已严重危及自身或他人生命安全,可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人及辅导员直接送学生到医院就诊,同时,学院通过各种方式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

(三)做好看护工作

学生家长到达学校之前,看护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

(四)进行治疗

根据医院诊断结果及建议,可采取学生住院治疗、休学治疗或在校边学习边治疗的方式,学生在校治疗期间学生家长应履行监护职责。

(五)住院、病假或休复学

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和学校有关规定,由学生家长、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教师按规定办理住院、病假或休学手续。学生休学后返校学习,需出具一个月内在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结果作为复学评估依据,并在心理咨询中细腻评估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六)开展辅导工作

学校心理咨询中心需对与心理危机学生密切接触的相关人员开展辅导工作,帮助其正确认识心理问题,缓解紧张情绪,消除歧视心理。

(七)后期跟踪

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对因心理问题休学后复学的学生进行定期心理辅导,给予心理支持与评估。学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学院心理辅导员、班主任、班级心理委员、寝室心理健康联络员应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行为变化情况,预防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定期填写《复学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向心理咨询中心报告该生的近期状况。

第二十条 对自杀或恶性事件的干预措施:

(一)迅速通报

发生学生自杀或其他恶性事件,获得信息的教师或学生必须立即报告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统一部署,采取相应措施。学院及相关部门迅速赶到现场,由学生工作部负责现场指挥协调,各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二)及时阻控

对有自伤或他伤等恶性行为倾向的学生,由学院和保卫等相关部门立即采取紧急应对措施,保护当事人安全。

(三)实施紧急救治

对刚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或恶性事件当事人,由校医务室实施紧急救治,校医务室因设备限制无法救治的,由学院负责安排立即送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

(四)通知学生家长,做好学生家属安抚工作

学生所在学院需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如实通报学生情况,请家长配合学校工作;做好来校学生家属的心理安抚和各项服务工作。

(五)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

学生所在学院、保卫处、后勤处等相关部门应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及时保护、勘察、处理现场,并保存证据。由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以备处理善后事宜。

(六)做好舆情工作

宣传部统筹开展危机事件舆情工作,正确应对新闻媒体,防止不恰当报道引发负面影响。

(七)开展辅导工作

危机事件结束后,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应对与学生密切接触的教师、学生及有关人员开展辅导工作,缓解压力,避免二次危机出现。

(八)做好资料收集、整理、总结工作。

危机事件处理结束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整理相关材料,并报送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备案。学校心理咨询中心负责建立学生心理档案,保存相关资料。

 

第七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干预工作是一项长期动态工作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一)培训制度。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应定期组织开展对心理辅导员、专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班级心理委员、寝室心理健康联络员的工作培训;学校心理咨询中心的专职心理咨询师需定期接受督导。

(二)备案制度。学院在心理危机干预过程中,应做好危机事件处理过程的资料收集、工作流程记录,便于危机事件处理后的资料备案存档。学生突发心理危机事件后,所在学院在事件处理后应将该生的处理记录上报心理咨询中心备案存档,包括《四级心理危机干预机制登记表》、《家长知情告知书》、《协议书》、《学生心理或行为异常状况报告表》等资料。学生因心理问题休学、退学、转学、复学的,学院应填写《因心理原因休学、退学、转学、复学学生登记表》,并连同学生的医疗诊断意见上报心理咨询中心备案存档。

(三)名单制度。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名单制度,将全校存在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实行动态管理。

(四)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危机需休学、退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应由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鉴定,或由学校心理咨询中心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

(五)保密制度:参与危机预防干预工作的人员应遵从《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保密原则》,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全校参与危机预防干预工作的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职责。因个人失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要对其所在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下列情况下,要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一)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单位协助而单位负责人不服从协调指挥的;

(二)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各级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告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三)学院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

(四)校医务室在相关部门出具了证明的情况下,因经费问题拒绝对学生实施紧急救治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应针对本院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预防为先、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本院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重要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电话录音、谈话录音、工作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解释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程序

2.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名单

3.学生心理健康情况调查表

4.学生心理或行为异常状况报告表

5.学生心理或行为异常状况汇总表

6.四级心理危机预防干预机制登记表

7.家长知情告知书

8.协议书

9.心理危机学生学籍异动信息登记表

10.心理危机学生心理健康动态登记表

附件1

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程序

附件2

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名单

学院

姓名

班级

目前心理状况

心理问题诊断情况

目前学籍情况

监控体系

校级监控(心理中心联系老师)

院级监控(心理辅导员)

班主任及班级心理委员(附联系方式)

寝室心理健康联络员(附联系方式)

XXX学院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附件3

学生心理健康情况调查表

( 学年 学期 月)

学院


填写时间


学生总体心理健康情况

(整体问卷填写情况评价,包括学院学生参与调查人数、有心理健康突发情况问题的学生总数及占比等)

学生心理健康问题调查登记

姓名

班级

心理健康问题

是否需要心理辅导

联系方式
















学院心理健康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

签字

年 月 日

注:“学生假期心理健康问题调查登记”栏可根据具体学生数量适当增减栏数,“心理健康问题类型”栏填写具体情况,如,王XX,班级XXX,心理健康问题:失恋、考试失败;是否需要心理辅导则需征求同学意见,如愿意\不愿意

附件4

学生心理或行为异常状况报告表

学院(盖章): 年 月 日

姓名


专业


班级


性别


出生年月


所在宿舍


联系电话


发现时间


异常心理或行为表现


已采取措施


学生目前状况


备注


填报人: 联系方式: 填写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5

学生心理或行为异常状况汇总表

学院(盖章):XXX 学院 填报人: 年 月 日

班级

姓名

学号

性别

异常心理

或行为表现

发现时间

已采取措施

目前状况

班主任

(联系方式)

心理委员

(联系方式)

寝室心理健康联络员

(联系方式)

 

 

 

 

 

 

 

 

 

 

 

 

 

 

 

 

 

 

 

 

 

 

 

 

 

 

 

 

 

 

 

 

 

 

 

 

 

 

 

 

 

 

 

 

 

 

 

 

 

 

 

 

 

 

 

 

 

 

 

 

 

 

 

 

 

 

 

附件6

四级心理危机预防干预工作登记表

危机预防干预个案信息

姓名


学院


班级


学号


联系电话


学生家长联系方式


危机预防干预工作人员信息

心理咨询中心


联系方式


学院心理辅导员


联系方式


班级心理委员


联系方式


寝室心理健康联络员


联系方式


学院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7

家长知情告知书

版本1(适用于纳入心理危机干预档案,危机程度较高,需带离学校进行正规治疗,但家长不配合工作的情况)

尊敬的家长:

您好!

您的孩子 同学,为我校XXX学院XXX班级学生(学号:__________),在校就读期间(XX年XX月XX日,危机状态起始时间)出现 XXX (异常心理或行为的表现或症状),经 (专科医院)诊断为 ,情况较重,需(住院或服药治疗)。现将情况告知家长,请家长引起高度重视。学校建议家长将学生带离学校接受正规治疗,经医院治疗情况好转后,再回学校继续修完学业。否则学生在校期间一旦病情发作出现伤害他人或自我伤害等行为将视为家长责任。希望家长慎重考虑,积极与学校配合!

特此对您进行知情告知。

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XXX学院

年 月 日

本人已获悉孩子在校的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经与家人商议决定 ,承诺孩子在校期间因病情发作出现伤害他人或自我伤害等行为由家长承担责任。

家长签字: 年 月 日

版本2(适用于纳入心理危机干预档案,但危机程度不高,可继续在学校就读但需要随时观察的学生)

 

尊敬的家长:

您好!

您的孩子 同学,为我校 XXX 学院 XXX班级学生(学号:XXXXXXX),在校就读期间(XX年XX月XX日,危机状态起始时间)出现 XXX (异常心理或行为的表现或症状),经 医院诊断为 ,可能会出现 (后果)。现将情况告知家长,请家长引起高度重视。学校建议家长在学校陪读,定期督促学生进行复查,共同促进孩子早日恢复心理健康状态。希望家长慎重考虑,积极与学校配合!

特此对您进行知情告知。

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XXX学院

年 月 日

家长意见:本人已获悉孩子在校的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后果,愿与学校积极配合,共同促进孩子身心健康发展。

家长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8

协议书

甲方: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XXX学院

乙方:XXX(当事学生家长姓名)

XXX学生(学号:XXXXXX)在校学习期间被 医院诊断患有 ,考虑到该生目前身心状况及所患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的事实,为满足学生及其家长所提出的继续完成学业的愿望,学院经研究决定,同意与乙方签订如下协议:

1.XX学生已与XX年XX月XX日在 医院进行诊断治疗,诊断结果为 ,不适宜在校学习。乙方已获悉该生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在治疗期间,不愿办理(请假\休学\退学)手续,将学生带离学校进行治疗。

2.XX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所患疾病导致危害个人(自残、自杀、出走等)、危害学校(伤害他人、破坏财产、扰乱正常秩序等)、危害社会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3.XX同学在校学习期间,甲方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合理安排,启动四级危机预防干预工作机制,定期关注该生心理状况发展动态并及时与乙方进行联系。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

甲方 乙方

学院(盖章) 学生签名(手印)

负责人签名 学生家长签名(手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9

心理危机学生学籍异动信息登记表

学院(盖章):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学号


联系方式


所在宿舍


家长电话


心理辅导员


联系

方式


学籍异动类型

□休学 □复学 □转学

医院症状诊断


治疗措施及效果


医院复查结果及建议


学生家长意见


附件10

心理危机学生心理健康动态登记表

学院(盖章): 年 月 日

姓名


学号


性别


心理辅导员:

联系方式:

手机


家庭电话


所在宿舍


近期状态表现


谈话情况记录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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