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22〕118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发放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发放和管理工作,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学年内必修课、限选课无重修或补考科目,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符合《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学生评优评奖办法(修订)》规定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六条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身份要求: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科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学年才具备申请国家奖学金资格。
(二)成绩要求:须达到“A类”或“B类”其中一类。
A类:学业加权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列专业年级前10%(含10%),且学业加权成绩达85分及以上、综合测评成绩达90分及以上。
B类:学业加权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专业年级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经相关部门和学院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或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或以第一作者发表SCI/EI/SSCI/CSSCI/A&HCI 检索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学术专著入选国家出版基金资助、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项目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等竞赛中获国家级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且个人在团队中序位位于前三。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或参加省级以上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或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评审与发放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展评审,于当年年底完成评审和发放工作。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每年9月中旬,学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名额,按照各学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人数向各学院分配可以推荐的名额。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三)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进行评审,初步确定候选人名单,经班级、院级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报送的候选人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若各学院推荐的候选人人数超过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给我校的名额,则通过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后确定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五)经教育部审批并公告后,学校于当年年底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卡中,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做好国家奖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取消申请国家奖学金资格:
(一)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或学院通报批评者。
第十一条计划财务处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贵理工发〔2018〕1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