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22〕11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发放和管理工作。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评选学年内必修课、限选课无重修或补考科目,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八)符合《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学生评优评奖办法(修订)》规定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六条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身份要求: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科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学年才具备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资格。
(二)成绩要求: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专业年级前20%(含20%)。
第三章评审与发放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展评审,于当年年底完成评审和发放工作。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每年9月中旬,学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名额,按照各学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科学生人数向各学院分配名额。
(二)符合申请条件,评选学年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贵州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三)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进行评审,初步确定候选人名单,经班级、院级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报送的候选人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五)经省教育厅批复评选结果后,学校于当年年底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卡中,颁发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若已获奖,应取消其获奖资格:
(一)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三)平时生活不节俭,有与其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者;
(四)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在校外居住者;
(五)已休学、退学、转学者。
第十一条计划财务处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二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计划财务处、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贵理工发〔2018〕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