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因工作需要查阅招标档案,须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盖部门公章,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查阅。查阅利用的档案涉及到档案形成部门和个人规定限制的,需经档案形成部门和个人同意;涉及技术保密的,须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涉及重大问题的,须报校领导批准。
(二)查阅档案原则上在本档案室(行政楼1026)进行,阅后立即归还,确因工作需要借出利用的,需办理借阅手续。
(四)需借出利用的档案必须有专人保管,不得丢失、涂改、抽页、折拆、划线、圈注、翻印和转借他人,违者按《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期间停止借阅档案。
(五)借阅、查阅档案者,应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
(六)需要复制档案的,必须由本处领导同意。
(七)借阅档案人员如调离本校或离退休时,应将所借档案全部归还,人事处方可办理离校或离退休手续。
(八)档案管理人员在接受借阅后归还的档案时,必须认真检查、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如发现缺页和损坏,应及时采取措施,并追究借阅者责任,按规定处理。
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办)
201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