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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管理办法
(试行)
中国共产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严密的组织纪律组织起来的具有坚强战斗力的整体。严格党的纪律,是提高党员素质、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增强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每一个共产党员,每一个要求入党的同志,都应该自觉地无条件地用党的纪律约束自己。党校作为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专门场所,不仅要着眼于系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提高其政治思想素质,还应该接受党的锻炼和熏陶。因此,在管理上必须严格要求,充分体现“政治建校,从严治校”的原则。为了充分发挥党校的功能,加强和改进党校管理工作,完善和规范党校学员考核工作,切实保证党校培训质量,结合我校党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 培养对象和入学条件
第一条党校是在校党委领导下,以培养党员、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及党员干部为主要任务的专门场所。
第二条党员和党员干部的培训,由党委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安排决定,参加者填写《党校学员登记表》后,即可获得入学资格,参加学习。
第三条参加党校培训的入党积极分子,必须是政治素质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的大政方针,在日常的工作和学习中表现突出,并能坚持参加正常学习者。
第四条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必须个人申请,党总支或支部推荐,填写《党校学院登记表》后,经党校批准,获得入学资格参加学习。
第五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学员的推荐选送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降低学员入学条件。
二、 考勤与考核
第六条参加培训的学员以总支或直属支部为单位编成学习小组,学习组长由所在总支部或直属支部确定,报党校备案,学习组长负责本单位学员的考勤工作。
第七条凡参加培训的学员,都要严格遵守学习纪律,无特殊情况者不得请假,更不准随意旷课。
第八条学员在上课、小组讨论或集体活动时,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早退两次者按旷课论处。
第九条凡旷课在一次以上者取消培训资格,并将情况通报给所在总支或直属支部。
第十条各单位学习组长要严格考勤纪律,认真填写《党员考勤登记表》,党校专职干部负责检查督促,公布考勤结果。
第十一条每个党员在培训结束后要填写一份《党校学员考核登记表》,进行自我小结。党校对每个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表现情况作出鉴定。
第十二条对学员考核的内容包括: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学习态度、工作态度(含参加集体活动、做好事、主动承担分配的有关任务等)、学习成绩、组织纪律性等。
第十三条党校对学员的考核鉴定要及时通报所在总支或直属支部,并作为对学员平时进行德育考核(包括入党、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
三、 考 试
第十四条每期培训结束时要进行考试,考试成绩要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凡无故缺考或考试不及格者不得补考。
第十六条因公或因其他意外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经党校同意缺考者,可安排一次补考。补考时间由党校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考试作弊者成绩以零分计,本人必须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党校要将情况通报给所在总支部或直属支部,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
四、 结 业
第十八条学员坚持学完所授课程,经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颁发《结业证书》。
1、 无故缺考或成绩不及格者;
2、 旷课在一次以上者;
3、 未完成个人小结或心得体会者;
4、 未参加小组讨论或社会实践活动者;
5、 考试作弊或有其他错误行为者;
6、 违犯学校纪律或其他各项规章制度者。
五、 附 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与每期的活动安排配合使用。对学生学员的要求同样适用于教职工学员。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中的未尽事宜,由党校负责修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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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