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各类印章的管理,维护印章的严肃性,确保印章安全使用,根据事业单位印章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印章类别
(一)学校印章,包括中国共产党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委员会印章、中国共产党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委员会保密委员会印章、贵州理工学院印章及钢印。
(二) 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校长助理等校领导签名章。
(三)各部门、直属单位、各学院、科研机构等印章。
(四)各类专用印章。
(五)其他经学校许可使用的印章。
第三条 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是学校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审核各类印章的刻制,并监督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四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学校内设党群部门及各学院(教学部)党总支印章的刻制审批、启用、收回与销毁以及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学院办公室负责学校内设行政机构、教辅机构及各学院(教学部)行政印章的刻制审批、启用、收回与销毁以及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印章刻制
(一)校级印章的刻制,分别由党委办公室或学院办公室持上一级单位批准成立的批件及证明信函,前往公安机关审批办理刻制印章相关事宜。
(二)处级单位印章的刻制,按机构所属类别,由所在单位持上级或者学校批准成立的文件报党委办公室或学院办公室办理印章刻制手续,确定需刻制的印章规格、式样等内容后,持证明信函前往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刻制,并在刻制完成后 2 个工作日内到党委办公室或学院办公室备案,由党委办公室或学院办公室在内网发布方可使用。
(三)科研机构印章的刻制,应由该科研机构持学校批准该机构成立的文件,向科技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到学院办公室办理印章刻制手续。
(四)处级单位下属的科级单位印章的刻制,由各处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刻制,指定专人管理。
第六条 印章启用与废止
(一)印章启用
新印章在启用前须在党委办公室或学院办公室保留印模备案,公文发布后启用。未经党委办公室或学院办公室备案的印章, 学校不承认其有效性,并有权追责。
(二)印章废止
因机构名称调整、停用等不再使用的印章或因印章字迹不清等原因,须及时将原印章上交党委办公室或学院办公室统一管理。对于重要部门或具有保存价值的废旧印章要登记造册后交档案室封存;对于保存价值不大的废旧印章登记造册,经党委办公室或学院办公室审核后销毁,销毁时要有主管印章的人员监销。
(三) 印章更名
由所在部门持学校批准文件或变更依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到党委办公室或学院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印章的适用范围
第七条 学校印章
(一)学校事务印章使用
1.以学校名义向上级单位报送的各类公文、报表等。
2.向校外单位发出的函件。
3.向校内印发的文件。
4.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意向书等。
5.以学校名义颁发的毕业证、学位证、肄业证、学历证明、各种荣誉证书、聘书、职称证、退休证等。
6.以学校名义开具的用于对外联系工作、考察调研、处理业务的相关文件、认证材料以及各类证明材料等。
7.申报国家、部委、省市级各类科研课题的申请材料。
8.各类须经学校批准的申请表、广告、声明、申报材料、出国证明材料等。
9.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的其他需要使用印章的文件及材料。
(二)学校钢印
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件,包括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学位证、职称证、退休证、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等。
(三)校领导签名章
1.法定代表人签章
(1)需要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各类报表、合同、协议、意向书以及委托书、任务书、申报表、审批表等。
(2)学生毕业证、学位证、各种院级聘书、荣誉证书。
2.以校领导个人名义发出的信函以及校长明确批示需要使用校长签名章的文件信函、证明等。
3.其他事由用章,须经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第八条 处级单位印章
(一)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印章
以党委办公室或学院办公室名义上报、下发的公文、通知、 通告、公告以及对兄弟院校、单位的来往信函、贺信等。
其他事由需用党委办公室或学院办公室印章,由党委办公室或学院办公室主任审批。
(二)各学院、各部处和直属单位印章,仅用于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不得对外使用。上级领导机关有明确要求的或业务专用章除外。
第九条 专用印章
(一)学校专用印章是学校及有关部门履行专项业务而使用的印章,主要有“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财务专用章”“ 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招生录取专用章”“ 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毕业生就业工作专用章”“ 贵州理工学院合同专用章”等经学校同意允许使用的印章。
(二)专用印章的使用范围根据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权限而定。
第四章 印章管理和使用要求
第十条 党委行政印章
(一)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发出的常规性公文,经学校党委办公室或学院办公室审核并报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后方可用印,(除授权情况外)。
(二) 以学校党委行政颁发的常规性证书、证件、聘书、奖状等用印,须持对应文件,并经职能部门审核后方可用印。
(三)各类科研合同、项目合同、成果转移转化合同、协议、 任务书(计划书) 、项目申报材料、汇总表、推荐函等,由科技处审核确认,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四)各类意向书以及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及与其他单 位之间的重要函件等用印,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查,报党委书记或 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除授权情况外)。
(五) 凡涉及学校房产、地产、重大财经、干部任免、人事事务、重要经济合同等重大问题,如用学校党委行政印章,必须持有关会议纪要,送分管校领导审查,向党委书记和校长报告同意后方可用印。
(六)对境外发出的各类函件若需加盖党委行政印章,需先由用章单位签字盖章并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再经分管校领导签批后方可用印。
(七)办理各类进口物资(商品)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车辆年检、办理牌照、保险等的用印,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可用行政印章。
(八)因公出差等需开具学校介绍信的用印,需按照学校公 务出差审批程序处理完毕后,方可用印。教职工因私需学校开具有关证明和个人证明材料需加盖党委行政印章的,须凭所在部门 (单位) 及有关部门的证明,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九)除上述情况外,党委印章须经党委书记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行政印章须经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除合法授权情况外)。
(十)管理办法中未明确事宜由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请示学校主要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办理。
第十一条 校长签名章
(一)凡涉及重大问题,如需用校长签名章,必须由学校法律顾问签署书面意见,送分管校领导审查,向校长报告同意后方可用印。
(二) 需加盖校长签名章的公文、函件、合同、协议书、证件、证书、聘书等,须经校长本人授权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一)任何空白的介绍信、表格、纸张。
(二)多处涂改或字迹不清的。
(三)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
(四)内容需核实或内容不清的。
(五)应当审批而未得到批准的。
(六)其他不符合用印规定的情况。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应制定本单位(部门)印章使用管理办法,建立用印办理程序和审批制度,严格把关,规范用印。
第五章 印章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各级持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持印单位必须重视印章管理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使用,并将监印人员名单报党委办公室或学院办公室备案。如更换监印人员,应做好交接手续,并及时书面报党委办公室或学院办公室备案。印章的交接手续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并记录备案。
第十五条 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能随意乱放,不得借用,不能携出单位以外使用。如因办事需要携带印章出单位以外使用的,使用人必须提出申请,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同意,并作好相应 的登记备案方可带出。印章遗失,必须及时上报,及时作出公告,并按规定注销。
第十六条 监印人员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格按照用印规定用印。印章应加盖在发文日期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要求图章端正、清晰。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实施用印登记管理制度,对用印事由、用印单位、批准人、经办人、用印日期等进行详细登记,要保存好用印依据材料,以备核查。同时应有本单位印章的印模册,以备查考。
第十八条 党委办公室和学院办公室要加强对学校各类印章使用的监督,定期检查各类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对于未经学校批准私刻印章的,学校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因此造成损失的,学校还将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使用伪造印章、弄虚作假骗用印章, 监印人不按照规定用印、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学校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责任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影响学校正常管理工作,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学校将严格追究当事人、监印人和负责人的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内设机构部门印章及专用印章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党委办公室或学院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该办法中所指印章不包括学校各类学会、协会、学生社团等印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行校内有关印章管理规定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党委办公室和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