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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委员会 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 公务接待管理细则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06日 13:48  阅读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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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一)为进一步规范并加强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学院、教辅机构、学校投资设立公司等的公务接待活动。

(三)本细则所称公务活动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二条 公务接待原则

(一)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 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接待人员要自觉遵守诚恳热情、大方得体、讲究礼仪、细致周到、按章办事、俭省节约的接待纪律,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以及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统筹协调,使接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公务接待按照对等接待、归口管理的原则。以学校名义的接待一般由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安排, 相关部门配合。专项工作接待原则上由对口职能部门或学院牵头负责,如需校领导出席(所分管或联系领导除外),由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协调。

第三条 公务接待的分级管理

(一)一级接待。到校考察、指导、来访的厅级及以上领导和相应级别,原则上由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统一安排。

(二)二级接待。到校考察、来访、指导、业务交流等工作的其他领导、专家,由对口职能部门(或单位)负责牵头接待,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协调指导。

(三)外宾接待。国(境)外宾客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牵头负责,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协调指导。公务接待经费开支严格按照《贵州省省级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接待程序与标准

(一)接待程序

1.  一级接待由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及时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根据领导的批示、来访团的要求拟定接待工作方案,包括日程安排、领导会见、参与部门、食宿安排、陪同人员及数 量等内容,完成《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公务接待审批单》审批程序并做好接待工作。

2.  二级接待由对应的职能部门(单位、学院)及时向分管(联系)领导报告。根据领导的批示,拟定接待方案,完成《贵州理工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审批程序并做好接待工作。

如需协调非分管(联系)校领导及相关部门出席的,应提前知会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请示协调。

3.  接待单位要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公务接待审批制度,由接待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相关 科室及分管同志分别进行审核,接待单位分管(联系)领导审批,符合公务接待范围的方可进行接待,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以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同城区域内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工作餐。

4.  严格执行不审批不接待。公务活动接待单位要在接待前按照审批程序填写《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公务接待审批单》。《贵州理工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作为财务报销重要凭证。

(二)接待标准及规定

1.  接待用餐。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需要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接待单位应当按照每人早餐 10 元、中餐和晚餐各 40 元的标准及时收取接待对象伙食费用。接待单位及时将收取费用交到我校银行基本账户,计划财务处负责出具收据并做好账务管理。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 1 次,用餐地点一 般安排在校内。用餐原则上安排工作简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 人;接待对象超 10 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 1/3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2.  接待住宿。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协议酒店、定点场所或者学校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以学校名义特邀并需要学校负担住宿费的来宾,由邀请单位负责安排。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安排配发洗漱用品。具体标准以《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为准。

3.  接待用车。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并严格执行学校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接待单位应当按照单程车程 20 公里以内每人 5 元、20 里至 50 公里以内单程车程每人 10 元的标准及时收取接待对象交通费用,原则上单程超过 50 公里不安排公务车辆接送。接待单位及时将收取费用交到我校银行基本账户,计划财务处负责出具收据并做好账务管理。

4.  公务接待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接,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5.  从科研项目或其他专项经费允许列支的工作接待费用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本细则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范畴。

第五条 接待经费管理

(一)学校对公务接待经费纳入三公经费管理,实行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 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二)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可用于报销的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和接待对象的伙食、交通等交纳凭证。

(三)公务接待应根据对口原则由对口接待单位负责,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统一从学校公务接待预算列支。

(四)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移动支付等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六条 其他

(一)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构、审计处等部门,每年不定期对学校各单位公务接待工作进行检查。计划财务处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报销审核和预算管理监督。审计处要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进行审计,并加强对学校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二)信息公开。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应当会同计划财务处按年度组织公开我校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教职员工监督。

(三)问责制度。各单位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各级党组织是执行本细则的监管主体,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细则由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