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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年04月01日 11:08  作者:  文章点击量:

贵州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加强贵州省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建立重大专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重大专项的实施效果,根据《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是政府支持并组织实施,旨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及新兴产业发展,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产业化核心、关键、共性技术及公益技术,通过资源整合,集成攻关而设立的重大科技项目。

第三条  重大专项按照“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统筹资源,创新机制;明确权责,规范管理;以人为本,注重成效”的原则和“系统规划,分批滚动,动态调整”的运行机制,高标准高起点,成熟一项,启动一项,优先支持对我省产业技术升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面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关键技术及配套集成技术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

第四条  重大专项一般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多部门多单位协同攻关的形式组织实施,并按照项目的技术路线要求,科学设计,对创新链上所需的技术平台、基地建设、人才团队、标准规范、知识产权等要素进行统筹部署。

第五条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产业部门及项目单位共同进行技术问题凝炼、实施方案制订、咨询论证立项、综合协调管理、实施绩效评价与考核、成果推广应用;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相关计划与重大专项相互衔接,形成联动,共同推进技术与产业承接,促进产业链延伸及产业群聚集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

第六条  主要组织形式:

1、省科技厅协调组织重大项目或(和)组织招标;

2、产业部门和(或)市州地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推荐;

3、产学研联合自行组织申报等。

第七条  牵头单位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稳定、高素质的研究和管理团队;

2、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技术基础和设备条件;

3、有配套资金保障和良好信誉;

4、为境内注册独立法人。

第八条  立项基本条件:

1、具有研究开发和产业化基础,辐射带动作用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2、技术先进,创新性强,技术路线清晰;

3、技术方案科学合理,切实可行,任务目标明确,考核指标具体;

4、具有结构合理的科技人才队伍和较强科研、管理能力的首席专家;

5、产学研结合关联度高,组织结构合理,措施保障有力;

6、经费预算合理,配套经费落实,配套额度一般为资助经费的1.5倍以上。

第九条  设置及实施期:

1、围绕总体目标整体策划,分年度分任务安排,滚动实施动态调整;

2、分为项目和课题两个层次,专项由1个或若干个课题组成;课题服务项目目标,相互衔接,相对集中,彼此关联,共同推进总体任务的完成;

3、项目设置首席专家制,项目由首席专家负责,课题由责任专家负责;

4、重大专项的实施周期一般为3-5年。

第三章  立项

第十条  备选项目牵头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贵州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建议书》;

2、《贵州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概算申报书》

3、《贵州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贵州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预算申报书》;

5、有关附件,如技术情况、专利证明及《科技查新报告》等支撑材料。

第十一条  组织论证与审查:

1、可行性研究论证。在充分凝炼的基础上,组织7-9名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人员组成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涉及产品开发和产业化的重大专项,来自企业的专家应不少于1/3;

2、经费预算审查。由3-5名财务、技术或管理专家组成评审组,对项目经费结构及预算的合理性,项目单位的经济状况,配套经费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评估;

3、专家组根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经费预算审查情况,分别提出是否立项和经费配置的建议意见;

4、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建议对申报资料进行补充完善。

第十二条  批准立项:

1、对技术路线、实施方案和组织结构等进行审查;

2、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定量核定。包括预期突破的重大关键技术及其具体技术指标、预期取得的专利(类型、数量)、技术标准以及人才培养、以新产品开发为基础的产业化规模以及经济效益等;

3、经审查通过的项目在向社会公示7天后,批准立项。

第十三条  下达重大专项计划,签订《贵州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计划任务书》后,正式启动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重大项目资助经费分年度拨付,首次拨付不低于70%。

  第四章  实施

第十五条  按照“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共同推进”的要求开展工作。

1、省科技厅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问题,执行情况追踪,绩效考评和信息发布;

2、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和课题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和反映执行情况,确保任务按时足额完成;

3、项目及课题承担单位负责按照任务书规定和实施要求,建立制定相应的运行、管理规定和规范,确保配套经费按时足额到位,提供必需的设备、场地和人员支持,督促目标实现和任务完成;

4、首席专家负责对整个项目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工作,通过会议等方式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

5、责任专家负责围绕服从和服务总体目标的实现,组织开展课题的实施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任务书规定要求执行项目。省科技厅根据项目进展和需求变化进行动态调整,以强化项目执行中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在产业化过程中的承接,按项目组织与立项程序进行滚动支持。

第十七条  对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可抗拒因素,确需对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工作进度、经费及承担单位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项目申报渠道和方式报省科技厅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变动;擅自调整或变更的,按照合同条款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实施过程中申请任务调整、变更或终止的情形为:

1、市场及技术等情况发生变化;

2、依托的重大建设或工程项目调整或下马;

3、技术引进及合作方等发生重大变化;

4、研发力量发生重大变动;

5、配套资金不能落实;

6、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

第十九条  牵头单位和首席专家对批准执行中止或撤销的项目或课题已开展的研究工作、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经费使用和购置设备仪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省科技厅审批和核查备案。对终止或撤销的项目或课题停止拨付款并追回所余经费,对所购置的设备仪器进行重新调配。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条  执行情况报告与评估:

1、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牵头单位组织首席专家、责任专家等有关人员总结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果,检查经费使用情况,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安排下一步工作计划等,按要求编制《贵州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省科技厅;

2、中期检查评估制度。省科技厅组织由3-5名技术、财务和管理组成的专家评估组,根据项目任务书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针对存在困难和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和意见建议,形成检查评估意见。

3、省科技厅以执行情况报告和评估组意见确定项目是否继续实施和经费是否拨付的依据;对需要进行动态调整的项目及课题进行研究分析和综合协调,作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  经费拨付与使用:

1、重大专项的经费由财政专项拨款和配套经费两部分组成。配套经费包括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配套、投融资及社会投入等;

2、财政专项经费的拨款和使用。拨款实行一次预算、分期拨付、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使用实行事前预算评估、事中监督检查、事后财务决算和审计的全过程管理;

3、省科技厅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委托审计机构对经费使用进行专项审计;

4、对不按规定报送执行情况和未按计划进度实施,违反经费使用规定不按照预算执行,不配合监督检查以及配套资金未按时足额到位的项目,缓拨、减拨、停拨专项经费,并限期整改;

5、对整改不力的项目将停止拨款直至终止计划,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

1、在执行期满半年内向省科技厅提交项目验收材料。包括《贵州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验收申请书》、《贵州省大科技专项工作总结》、《贵州省大科技专项技术总结》及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等相关附件;

2、省科技厅在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后,组织由7-9名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人员组成专家组,按照任务书要求对项目进行验收,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3、对任务完成不到85%,资料和数据不真实,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等情形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

4、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在三个月内作出改进和补充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及其他:

1、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对涉密科技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密级评定及确认,并按要求进行管理。

2、鼓励对知识产权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对未能及时进行转化应用的科技成果,按有关规定执行;

3、项目实施中形成的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等应标注“贵州省科技重大专项经费资助”;

5、成果的申报、奖励按有省和国家的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信息通报与奖惩:

1、牵头单位应当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进展和存在的问题,按要求报送报表和材料;

2、对实现产业技术重大突破或重大进展,经济社会效益显著,优先安排后续项目;

3、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课题,除追究相关责任外,两年内不予受理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根据本办法制定《贵州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管理工作流程》。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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