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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
化工办发〔2014〕16号
为严格考试管理,促进学风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反试场纪律,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监考教师调动者。
2、经监考教师提醒后仍不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者。
3、监考教师要求出示考试证或身份证而拒绝出示者。
4、将与考试有关的资料带入试场,并将其放在考生可视及范围之内,未构成作弊者。
5、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试场者。
6、交卷后未及时离开试场,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者。
7、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违纪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其违纪并经查实者。
8、其它违纪行为者。
二、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作弊,按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交头接耳,索要答案,偷看、抄袭他人答案者。
2、传递纸条、交换试卷的双方,或有意将自己的试卷让他人抄袭答案者。
3、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笔记、资料,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籍、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者(包括交换的双方)。
4、利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与外界联教研室者。
5、冒名代替他人考试者。
6、交卷中偷看别人答案并涂改答案者。
7、交卷后,有意在试场逗留,向他人说题者。
8、参与团伙作弊者。
9、本场考试第二次违反试场纪律者,作记过处分;本场考试第三次违反试场纪律者,停止考试,作留校察看处分。
10、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阅卷中发现经查实确有本条上述9款行为之一者。
11、其它作弊行为者。
三、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严重作弊,按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请他人代考者。
2、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者。
3、组织团伙作弊者。
4、己构成考试作弊,拒不服从监考教师处理,故意纠缠、谩骂者。
5、第二次作弊者。
6、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严重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阅卷中发现经查实确有本条上述5款行为之一者。
7、其它作弊行为特别严重者。
四、对扰乱考场纪律、冲击考场秩序的学生,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五、对重犯、并犯或因其它原因受过纪律处分又在考试时违纪、作弊的学生,加重处分。
六、涉及考试与成绩情况而行贿教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对学生考试违纪处理情况,由学院提出申请报告,经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方可执行。
八、凡旷考、作弊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记。
九、受纪律处分学生,其奖学金评定按学校奖学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教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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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