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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化工办发〔2014〕25号
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现违反学校教学、管理的各项规定或工作失职的行为,对学校教学运行造成影响,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在教学管理、教学服务或其它行政管理工作中出现过错也会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工作,也应进行教学事故处理。开展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工作是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的重要工作之一。
为建立良好校风,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正常教学秩序,防止教学事故出现,及时处理教学事故,优化教学过程及环境,营造良好教风,培养良好的教学管理、行政管理和学生管理的工作作风,实现“质量立校”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类别、级别
1、教学事故类别
教学事故共分三类,即:教学事故、教学管理事故、教学服务与条件保障事故。
2、教学事故级别
根据事故性质及对学校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将各类教学事故分别分为一、二、三级事故。一级教学事故属于严重教学事故,二、三级教学事故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教学事故分类和级别,详见下表。
A.教学事故 |
编号 |
事故认定指标 |
事故 级别 |
说明 |
A1 |
在工作中散布不符合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
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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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
教师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 |
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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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
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擅自请人代课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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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
除不可抗原因(如灾害性天气或交通严重堵塞或其它突发原因)或特殊原因外,未提前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缺课、停课 |
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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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
除不可抗原因(如灾害性天气或交通严重堵塞或其它突发原因)外,上课迟到、离堂、或提前下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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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分钟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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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钟以上 |
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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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
醉酒后上课 |
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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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 |
上课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对正常教学造成较轻/较重/严重影响 |
三/二/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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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 |
未经教学院长同意,擅自删除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10以上,或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10以上,或未完成其他规定的各教学环节工作达1/10以上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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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 |
发生辱骂、体罚学生给学生身心造成损害或不当言行对教师形象损害较轻/较重/严重 |
三/二/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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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 |
因工作失误造成学校财产损失对正常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或引起的其他后果较轻/较重/严重 |
三/二/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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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 |
校内外实习过程中,指导教师未按各学院要求到实习现场对学生进行指导 |
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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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 |
指导教师对学生各类课程设计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指导或未完成相应工作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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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 |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学生答疑、辅导,造成学生设计(论文)质量低下;或设计(论文)成绩评定明显偏差,造成不良影响,学生反映强烈按照二级处理。 |
二/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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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4 |
未按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规定的次数布置作业(含实验、实训报告)、批改作业未达到规定的数量及规定要求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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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5 |
命题人员未按照教学大纲或命题要求命题,引起后果较轻/较重/严重 |
三/二/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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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6 |
命题人员或相关人员考前试题泄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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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疏忽造成 |
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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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泄露 |
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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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7 |
教师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考试试卷,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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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天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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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及以上 |
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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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 |
除不可抗原因(如灾害性天气或交通严重堵塞或其它突发原因)外,监考教师监考迟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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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分钟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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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钟及以上 |
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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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9 |
除不可抗原因(如灾害性天气或交通严重堵塞或其它突发原因)外,监考教师监考缺席 |
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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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 |
考试工作人员未严格履行学校考试管理规定的工作职责和要求,视对正常考试、考试结果影响程度认定,其中帮助学生舞弊按一级事故认定 |
三级/二级/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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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1 |
主或监考教师回收试卷份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丢失试卷 |
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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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 |
考核成绩评定出现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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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评、漏评一份试卷3-5分,尚未影响到学籍处理者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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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评、漏评一份试卷5分以上,或错评、漏评虽在5分及以下,但导致了学籍处理失误者 |
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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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离评分标准随意打分或加、减分数者 |
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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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3 |
教师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学生考核成绩(包括网上录入学生考核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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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3—5天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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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天及以上 |
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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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4 |
学生成绩公布后,因主考教师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需更改学生成绩在教学班内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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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以下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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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 |
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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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以上 |
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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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5 |
在国家级考试的监考工作中,不按照考试规程操作,不严格执行考试纪律,丢失考试试卷等,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
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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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6 |
其它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的教学事故 |
三/二/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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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教学管理事故 |
编号 |
事故认定指标 |
事故 级别 |
说明 |
B1 |
按计划应编写完成的教学大纲、培养方案等,交稿时间擅自拖延一个月以上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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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修改培养方案 |
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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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
培养方案中规定应开设的课程无故未排入课表或错排,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
一级 |
处理相关责任人 |
B4 |
未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培养方案在教务教研室统中录入教学计划、任课教师、排课,拖延2周以上,影响正常教学较轻/较重/严重;教学任务未及时落实或未正确安排,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较轻/较重/严重 |
三/二/一级 |
B5 |
安排上课、考试时,因人为原因造成教室使用冲突,并未能在接报15钟内妥善解决/致使停课或考试改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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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1个教学班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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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2个教学班及以上 |
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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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6 |
因教材漏订、错购,使学生在开学第2周仍未得到教材 |
三级 |
处理相关责任人 |
B7 |
通过正常选用程序决定使用的教材而任课教师不予采用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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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8 |
教学调度失误,造成无教师到课致使学生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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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分钟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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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钟以上 |
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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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9 |
无故不参加学院、教研室安排的教研活动或其它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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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期2-4次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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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期5次以上 |
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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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 |
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或延误通知,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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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教学班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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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教学班及以上 |
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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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 |
未履行调课手续擅自发出调课通知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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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2 |
学籍处理失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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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贻误 |
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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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错误 |
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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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3 |
工作人员印制试卷不及时、错误、或出现试卷短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
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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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4 |
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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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失误泄密 |
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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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泄密 |
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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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5 |
因工作失误,致使监考教师未到场或监考教师不足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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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6 |
在试卷保管期内遗失个别考生试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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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已正确记载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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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未记载 |
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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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7 |
管理部门丢失且无法恢复在校生考试成绩档案 |
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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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8 |
审查不认真,误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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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因素 |
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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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因素 |
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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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9 |
出具与事实相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或证书 |
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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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0 |
由于工作不认真,致使所承担的教学任务或提交的教学资料出现原则问题或学校抽检不合格/在上级单位抽查中,被评为不合格(多个教学任务或提交的多个教学资料出现原则问题或抽检不合格,按多次事故处理。如能证明出现问题或抽检不合格不是本人因素的除外) |
三/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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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1 |
其它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的教学管理事故 |
三/二/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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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教学服务与条件保障事故 |
编号 |
事故认定指标 |
事故 级别 |
说明 |
C1 |
已到上课时间,未打开教室门或铃声未响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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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
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占用教学场所并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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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 |
校内停电未事先通知,导致教学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和教学设备损坏(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
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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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 |
管理人员未及时检查和报修教室桌椅、插座、照明灯、教学仪器设备等,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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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 |
接到报修后未及时维修教室和实验室设施,导致教学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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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 |
采购劣质教学用品、耗材,影响教学,师生反映强烈 |
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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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7 |
教学用品和耗材采购、供应、准备不及时,影响教学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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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 |
在实验课前未及时准备好仪器设备及实验用品,影响教学,学生反映强烈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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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 |
教师休息室在规定时间内未打开,或无开水,或工作人员喧闹,影响教师后续教学活动 |
三级 |
处理相关责任人 |
C10 |
上课、考试时间内,教学楼楼道有人喧哗,影响正常教学和考试秩序,师生反映强烈 |
三级 |
C11 |
教室管理人员未及时到岗,或提前离岗,致使教师不能正常使用教学设备 |
三级 |
C12 |
教学仪器设备擅自外借、挪用 |
二级 |
C13 |
教学仪器设备未履行报废手续,擅自处理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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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4 |
上课或考试期间,教学楼应开通道不畅通,不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安全疏散 |
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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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5 |
外语教学语音播放设备不能保证正常需要,严重影响教学和考试,因停电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
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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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6 |
教学软件采购不能满足教学或考试需要 |
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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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7 |
其它由学校职能部门认定的教学服务与条件保障事故 |
三/二/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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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在教学管理和教学过程中一旦出现事故,事故的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及时报告相关单位、部门及教务处,责任人所在部门应立即组织调查,初步核实后,通知责任人在三天内作出书面说明,责任人所在单位填写《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见附件),并依据本办法,对事故初步认定和对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对有关部门上报材料进行复查后作出认定,并通知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一级事故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牵头核定,二级、三级事故由教务处核定。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事故经核定后,报人事处,并向全校通报。
l、一级事故责任人,扣除当月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两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不得晋级,不得评优;情节严重者调离教学工作岗位或管理工作岗位。
2、二级事故责任人,扣除当月基本工资的80%;当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不得晋级,不得评优。
3、三级事故责任人,扣除当月基本工资的40%,当年不得评优。
4、各单位在一年度内,若累计发生教工人数比例的5%人(次)及以上数量教学事故,学校将对其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且该单位、部门年终目标考核不得评优。
5、年度多次发生教学事故者,视情节加重处理。
6、教学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能够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可酌情减轻处罚。
四、教学事故的申诉
教学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事故处理通知下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学校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三周内给出仲裁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