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考纪、端正考风,加强课程考核管理,规范 课程考核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 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 量的手段之一。课程考核可以客观衡量学生的学习能力和知识掌 握的水平。保证公平、公正的课程考核,是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 性和积极性的条件保证。
第三条 课程考核随课程性质不同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形式可分为试卷考试、口试、大作业、小论文、调研报告等, 其中试卷考试又分为开卷、闭卷等。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课程考核工作在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各学院负责实施。
第五条 各学院(部)主管领导要认真抓好课程考核工作的各个环节,按规定做好考前准备工作,组织召开教师和学生大会进行考前动员。考试周期间各学院必须安排学院领导值班考场巡视、科室人员考场巡视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第六条 考试周期间由学校、学生处、各教学单位领导及教
务处负责巡视全部的考场,各学院的领导负责巡视各自学院的考场,后勤处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各项后勤保障工作,确保课程考核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七条 考核时间安排
(一) 考核时间依据当学期校历进行安排;
(二) 考查课一般安排在最后一次课程教学时段进行,由各课程承担单位安排;考试课程在课程教学结束后安排考试,通识必修课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在考试周安排,其余各类必修考试课程由课程承担单位协调安排;
(三) 若学期末有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则课程考试时间原则上安排在集中实践教学环节之前;
(四) 考试周内的考试时间原则上按上午、下午两个时段各 120 分钟安排;
(五) 课程考核的笔试时间一般为 120 分钟,如有特殊情况主考教师有权延长最多 30 分钟;笔试考试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 60 分钟;
第八条 考场安排原则上以课程班级为单位,按照一人一座、间隔就座的要求进行安排;
第九条 考试课的考试时间、考场安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有特殊原因需做变动的,经课程承担单位主管领导和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协商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监考
(一) 各考场监考教师人数根据考生人数,每个考场按以下标准配备监考人员:50 人以下(含 50 人)的考场不少于 2 人监考;50-80 人(含 80 人)的考场不少于 3 人监考;80-120人的考场不少于 4 人监考;
(二) 每门课程需设臵至少 1 名主考教师,主考教师由主讲教师担任,除主考教师外,其他主讲教师都可安排监考工作;
(三) 通识必修课监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其他各类考试课程监考安排一般由课程承担单位负责,学生所在学院协助完成;
(四)各学院(部、中心)要向监考教师发出书面监考通知,明确监考任务;
(五) 主、监考教师在考试时间内,均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其余按照《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中的要求执行。
第四章 命题、阅卷和试卷管理
第十一条 命题
(一) 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学生掌握基本概念、基本运算、基础知识、基础理论的情况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考题应注重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二) 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的考试命题原则上采用试卷(题)库,具体要求见《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试卷库建设办法》,并逐步做到教考分离;
(三)非试卷(题)库课程应准备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 份量相当、题目不能雷同的 A、B 两套试卷,并将 A、B 两套试 卷经过教研室主任审签、学院分管领导审签后密封,交付印制、备用;采用其他考核形式的课程应准备书面的课程考核要求;
(四)命题教师必须按照教务处统一规定的格式出考试题及相应的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试卷题量适中,难度应尽量使考核成绩符合正态分布;试题形式应灵活多样,应包括 4 种及以上题型。
第十二条 阅卷
阅卷教师应严格按照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
(一)通识课、学科平台课考试由授课单位组织集体评卷,采取流水作业法,分工负责。专业课的评卷由任课教师负责,有条件的可成立评卷小组;
(二)课程考试的记分采用百分制,课程考查和教学实习、实验课、毕业设计(论文)等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五级记分制记录成绩;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的对比换算关系为:90-100 分为优秀, 80-89 分为良好, 70-79 为中等,60-69 分为及格,59 分以下为不及格。
(三)对试卷批改工作的统一要求:
1. 评卷时,严格依照评分标准及参考答案或标准答案,公 正、科学地评阅,对各个评分点逐条进行批改;
2. 用给分的方式加分改卷,卷面所有加分之和即为学生试 卷得分。全对者用“√”符号,用“+”号给出加分分数; 全错者用“×”符号,用“+0”字样示意;然后在每一大题的得分栏内填写该题所得分数;对考试、考查作弊的学生,其试卷以“0”分记,并注明“作弊”字样;
3. 一道大题中某个评分点或小题为半对者,用半对符号 “ ”批改,同时要写出该评分点或小题的给分(仍用符号“+”表示给分),其余评分点或小题批改后均要给出分值,然后计算该大题总分填入评分栏内;
4. 试卷评分人处,必须填写教师中文姓名(全名);在试 卷批改过程中若有涂改,评卷人须在涂改痕迹旁签名;
5. 必须用红色笔迹批改试卷。
第十三条 试卷管理
(一) 试卷卷面质量由命题教师负责,要求字迹清晰,图 形准确,无漏页漏题;
(二) 非试卷库课程试卷应在课程结束的前两周内提交印制;或在考试日期前两周以前提交印制;
(三) 试卷库课程试卷由教务处从试卷库随机挑选送印,试卷在出库时即时登记试卷编号、使用班级和日期,使用过的试卷(电子文档)从试卷库中删除;
(四) 做好试卷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卷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 主考教师应在考试的前按照学院(部)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试卷。
第十四条 采用试卷考试的课程要求任课教师按课程班级 认真填写《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试卷质量分析表》,通识必修课应有单独的课程考核总结;采用其他考核形式的课程要求任课教师按课程班级进行书面的课程考核总结。
第五章 试卷、考试成绩等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试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学生试卷等相关教
学材料装入试卷袋进行整理,要求按照课程考核学期、班级、课程为单元装袋,归档工作一般应在在当学期教学 21 周完成,备查。
第十六条 试卷袋封面内容填写完整;课程名称务必与课表
对应;试卷袋整理具体要求见《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考核材料归档办法》。
第十七条 学生成绩登记表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当学期考试
后交课程承担单位教务科归档。学生成绩登记表永久保存。
第十八条 学生成绩评定所需的学生图纸、学生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教学材料,参考试卷袋归档要求,课程承担单位负责收集、归档、备查并保存至学生离校后五年。
第六章 试卷查阅
第十七条 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课程考核中,学生本人以及其
他人不得直接到主讲教师处查阅试卷。
第十八条 学生对课程考核成绩如有异议,可以向所在学院
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九条 试卷查阅工作,由课程承担单位主管教学领导负 责安排。原则上不安排原任课教师和原评卷教师复查试卷,查阅结果应在三周内以书面形式通过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条 查阅试卷的教师与任课教师如有不同意见,应由
课程承担单位组织双方充分讨论,以求达成一致意见;如还不能达成一致者,由课程承担单位教授委员会裁定,并作为最后结论。
第七章 巡考人员职责
第二十一条 巡考人员应提前 15 分钟到达考场巡视考前准 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检查各考场的监考教师是否按时到位、考场清 场是否彻底、考生座位分布是否合理、考场座位是否隔排隔位或单排单座、学生是否带齐证件,并督促监考教师宣布考场纪律。对准备不规范的考场,巡考人员应督促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发现监考教师迟到的,及时处理,并在《贵州
理工学院考场巡视情况记录表》上准确记录迟到教师的姓名和迟到时间。
第二十四条 考试过程中巡考人员应着重巡察监考人员监 考和执行考纪情况以及考场纪律,对监考人员工作不负责,执行考纪不严,擅离考场等现象应及时指出和纠正,并作好记录,由教务处根据《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协助主监考教师处理学生违纪作弊事件。
第二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学院巡考记录表由各学院(部、 中心)教务科收集存档,教务处、督导组巡考记录由教务处、教 学质量评估监控中心存档,备查。
第八章 主考人员职责
第二十七条 主考人员进入考场须佩带“主考证”,并关闭手机。
第二十八条 主考人员须提前 15 分钟到考场分发考试试卷 以及《考场情况记录表》、《学生考试签到表》、《考场纪律》以及《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等给监考人员,并在考试结束后从监考人员手中收回试卷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当场清点试卷数量。
第二十九条 主考人员在试卷拆封后发现命题有误,应及时 纠正,告知监考人员或考生;对学生提出的有关考卷中的问题,主、监考教师只需对试卷中字迹不清的地方进行说明。
第三十条 主考人员在考试中应加强考场巡视,协助监考教 师维持考场纪律,及时解决考场中临时出现的问题。10
第三十一条 因主考教师不到场,造成考场上出现的问题无 法得到及时解决的,按教学事故处理。主考教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考场,需提前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学院负责安排相关教师解决考场上的相关问题。
第三十二条 按照所在学院(部)的安排,参加试卷批改工 作。
第三十三条 按照教务处要求的时间内,在教务管理系统中 登录自己任课班级学生的考试成绩,并打印出交课程承担单位教务科。
第三十四条 按照教务处统一要求整理试卷及相关材料,装
袋归档。
第三十五条 主持自己任课课程的学生补考工作。
第九章 监考人员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考工作是考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学校考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进行。
第三十七条 监考人员必须学习并熟悉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第三十八条 监考人员不得擅自请人代替监考,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请人代为监考的,必须经教学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并在考前报教务处备案。第三十九条 监考人员必须佩带监考证,并提前 15 分钟到达考场,根据考场情况作好座位安排,做好开考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四十条 学生进入考场后,监考人员应提醒学生带齐身份 证和学生证双证参加考试,告诫学生不得将手机等电子设备带入考场,督促和监督学生将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品外的其它物品存放于指定位臵,不得带入座位。
第四十一条 组织考场学生按照指定学号(打乱学号顺序)编排就坐,必须隔排隔位或单排单座。有特殊情况,监考人员可对学生座位作适当调整。学生考试座位确定后,监督学生在《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学生考试签到表》上签到。
第四十二条 考试正式开始前,监考人员应按要求板书,并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同时要求严格执行;试卷发放前清点学生人数,并认真检查、核对学生携带的双证。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于开考前 10 分钟进入考场,迟到 15 分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 30 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第四十四条 考试中学生突发重大意外情况(如突发急病 等),监考人员及时通知相关负责人员到场处理,并协助解决。
第四十五条 监考人员不得擅自提前或者推迟考试开始、结束时间。
第四十六条 监考人员严禁使用通讯工具及携带游戏机、笔记本电脑等电子用品,进入考场后关闭手机直至考试结束;严禁抄题、做题;严禁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不得进入其他考场;不得吸烟、谈笑或者阅读书报;不得有与监考工作无关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监考人员应加强对考场的巡视工作,对学生进行有效管理。
第四十八条 监考人员严禁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或者暗 示,如试卷有印刷问题或错漏,应当众向学生说明和回答学生提问。
第四十九条 监考人员必须保证考试正常进行,有权制止除主考教师、考务管理人员、巡考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第五十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及时制 止,违纪、作弊行为一经确认,立即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收集学生作弊证据(夹带等),立即停止该生考试,没收试卷,填写《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考场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告知主考教师,由主考教师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到现场处理,由学院当场要求学生书写违规过程及检讨书;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把填写好的登记表、学生的作弊材料和学生考卷一并送交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学生违纪作弊的认定,学工部负责学生违纪作弊的处分处理。
第五十一条 监考人员如发现试题泄密或其它重大问题,应 及时向(部、中心)和教务处报告。
第五十二条 考试截止前 10 分钟,监考人员应向学生提示 时间。考试结束,应立即收卷,现场清点、核实,清点无误后如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试卷、答题卷和一式两份《考场情况登记表》一起交还发放试卷人员。
第五十三条 监考人员违纪和失职,将按照《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条例处理。
第十章 学生须知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提前 10 分钟进入考场,按规定的座位 就坐。并检查桌面上是否写有与考核课程有关的内容,如有应及时向监考教师报告,否则在开考后被发现者按违纪处理。
第五十五条 考试开始 15 分钟后,迟到者不准进入考场, 取消其该场考试资格,以旷考论处,并不得参加补考,并取消第一次补考资格,只能参加第二次补考。
第五十六条 考试开始后 30 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
第五十七条 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学生证,以便查对。不 带证件者不得进入考场。
第五十八条 除答卷必须的用具外,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手机等进入考场(开卷考试所需书籍和用具由任课教师指 定),已带入的必须将手机关机,与其他资料一并放在监考教师指定位臵,不得放臵在座位上,考试时不得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
第五十九条 考试铃声响后,停止讲话,保持考场肃静。
第六十条 考试时严禁左顾右盼、交头接耳、夹带抄袭或看别人答卷等形式的违纪、作弊行为,如有违反,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服从监考教师的指令,试题如有字迹不清楚等 问题,学生应举手向监考教师提问,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场内或走廊上喧哗。
第六十二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卷,考试结束即停止答卷, 不得拖延时间;监考教师收卷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六十三条 不得擅自将答卷带出考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本科生课程考核 管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 课程考核管理工作条例》(贵理工教发〔2013〕1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