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
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 41 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
生规定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成人教育学生等参照执行,具体细则参照相关文件。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入学报到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的新生,必须持《贵州理工学院入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及时向所在学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入学资格初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教务处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由校长办公
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第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因应征入伍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因创业
或其他不得已原因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 年,保留入学资格的申请书由各学院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我校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因创业或其他不得已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下一届新 生入学前向所属学院提出入学申请,报学生工作部初步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 间如有违法、严重违纪行为或初步审核、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入学资格复查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招生就业处和教务处联合组织进行,复查内容主 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
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并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国家有关复查工作的规定执行。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 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
办理注册手续。
(一)学生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 的不予注册。
(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病假 凭医生证明并经校医院认可)。暂缓注册一般不能超过 1 个月。
(三)未经注册,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按旷课处
理。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
助,并在暂缓注册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五)超过 1 个月未注册,按退学处理。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 1 个月内进行学年电子注册。
第九条 学生在毕业前必须进行学历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条 我校本科学生学制一般为 4 年。按学分制进行管理、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最短修业年限原则上为 3 年,最长修业年限
为 7 年。
学习年限自学生入校取得学籍算起,除因应征入伍和创业办理的休学和保留学籍外,学生在校期间休学、保留学籍的时间均计算在最长修业年限 7 年内。
按教学计划和有关规定,提前完成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并达到最短修业年限者,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一条 考勤
(一)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教学、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全部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属于旷课。
(二)教学活动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由组织单 位负责。学生旷课等情况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统计,并及时向 学生所在学院反映。
第十二条 纪律
(一)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学生未经批准, 不得缺勤,违者记旷课。
(二)学生请假须办理请假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
以外,不得事后补假。请假程序及准假权限为:
1. 3 天以内(含 3 天),报辅导员批准(在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批准)。
2. 3 天以上 2 周以内,由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 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3. 2 周以上 1 个月以内,由各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和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备案。
4.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 无故不参加实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 4 学时计算。
(三)对 1 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 20 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旷课 20—29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 30—39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 40—49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 50—59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 60 学时以上(含 60 学时),劝其 1 周内书面申请退学, 否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其中,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按照学 校规定处理;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审查执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 见,报学生工作部审查,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四)学生上课不得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达 15 分钟以
上按旷课 1 学时计算,迟到、早退累计 3 次按旷课 1 学时计算。学生 1 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 1/3,取消其该课程考核资格,成绩记为零分。
(五)学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违反考试纪律者,依据《贵州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的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 分。
第五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三条 课程分类
专业培养方案所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一)必修课程:指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理论课程和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
(二)选修课程:指专业培养方案内列出的可以由学生结合个人志愿和专长选修的课程,包括全校开设的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和各专业开设的各类选修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每学期期末由 学生自由选课,具体要求见学校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学分
(一)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的单位。专业培养方案中设 定的各类课程均规定一定数量的学分。
(二)学生在校期间完成专业培养方案中所规定各类教学环节并取得相应学分数,达到专业培养要求的最低学分总数要求, 方能毕业。
第六章 课程考核、缓考和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
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成绩册,并 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
(一)学生应参加所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获 得相应学分。
(二)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确定,报所在学院审批后执行。除课程结束时的考核外,任课教师要加强对学生日常学习过程的考核,如期中考试、 平时作业、小测验、大作业、课堂讨论、实验、小论文、实习报告等。
(三)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时的考试成绩 综合评定。课程结束时的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一般为 70% 或 60%,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确定,经学院审批后实施;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 弱无法参加体育课学习者,由本人申请、经校医院诊断证明和学校批准,可参加体育保健课代替体育课的学习。
(四)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 中等、及格、不及格)。60 分(或及格)及以上即取得相应学分。考试课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可以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五级制。
(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期末考试资格, 成绩以零分计:
1. 缺课超过 1/3;
2. 缺交作业超过 1/3;
3. 含有实验的课程,学生未做完规定的实验或做完规定的 实验但未取得及格成绩。
(六)学生应根据教务处或教学部门公布的考试日程安排按 时参加考试,凡擅自缺考或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
第十七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
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亦可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
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 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以上的具体办法按照学校有关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缓考
(一)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除因不可 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必须在考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提出缓考的书面申请,经各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非特殊原 因原则不准缓考。
(二)学生因病申请缓考由校医院出具证明;因公申请缓考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因考试时间冲突申请缓考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务科核实。
(三)缓考课程的考试,原则上随该门课程的下一次考试进行。第一次考试缓考的课程的成绩按卷面成绩记,同时记为首次考试,如此次考试不及格,只能参加毕业补考。
第二十条 成绩记载
(一)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由任课教师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录入成绩,学生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若教师有错登、漏 登成绩的情况,须由教师本人申请、经教师所在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同意、教务处审签后方能办理成绩更正。
(二)学生如对自己的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在课程考核成绩公布后至下学期开学四周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分,经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同意后,由课程承担单位复查并做出结论答复,结论为成绩有误的报教务处批准更正成绩。超过规定时限不予复查。
(三)学生历次考核成绩及学分均载入学生本人成绩,归入 学籍档案。缓考者在成绩后面加注“缓考”字样,旷考者加注“旷考”字样,补考者加注“补考”字样,缺课 1/3 者加注“取消考试资格”字样等等。
(四)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 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如其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并录取到其它高校,可为其提供所获得学分证明。中止学业的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并被我校录取入学的,其原所在学校已获得的并完全对应
我校录取专业培养方案课程的学分,提供相关凭证并经教务处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七章免听、免修
第二十一条 免听
(一)自学能力较强、成绩优良、已修必修课程平均成绩在 80 分及以上、上一学年取得的总学分数在 50 学分及以上(不含课外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听课程,但必须定期完成教师指定的作业,方能准予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学分。进校未满 1 年者不能申请免听。每学期申请免听课程不能超过当学期总学分的 1/3。英语四级或六级成绩达到 425 分及以上的学生,可各申请免听一学期大学英语课程,具体细则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 行;
(二)补修课程与初修课程冲突的,学生应办理免听手续。
(三)每学期开学后 2 周内申请办理免听手续,免听手续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书面通知任课教师,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四)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实验课、体育课、各类集中实践教学环节不得免听。
第二十二条 免修
(一)免修范围
1. 自学能力强、成绩优良、已修必修课程平均成绩在 85 分
以上、平均每学年取得的总学分数在 50 学分及以上(不含课外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课程。
2. 受到降级处理的学生,如已修过下一年级的某门课程并取 得合格成绩,且该门课程对应两学年的培养方案完全一致的,可以申请免修该门课程。
(二)学生申请免修课程(降级学生除外),必须填写《贵州理工学院免修课程申请表》,并在开学的第 1 周同时提供自学的材料,如作业、读书笔记等。经任课老师审核同意,学院主管 教学院长批准后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安排在当学期期初第 2 周内,由开课学院命题,并经分管教学院长审核,试题应与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试题的份量和难度相同。考试成绩 70 分以上取得
学分,免修课程的成绩按免修考试实际成绩记,成绩在 60-69 分
者,可申请免听,参加期末考试;成绩在 60 分以下者,必须参加正常课程学习。
(三)学生因学籍异动等引起课程修读要求变化,按学籍异 动有关规定执行。
(四)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实验课、体育课、各类实践教学环节以及各专业规定不能申请免修的课程不得免修。
第八章补考、重新修读
第二十三条 补考
期末考试不合格的课程(不含实践性教学环节及通识选修课),有两次补考机会。第 1 次补考时间是课程结束学期的下学
期期初;第 2 次补考又称为毕业补考,毕业补考的时间是大三第二学期至大四第二学期,形式是参加低年级的期末考试或期初补
考,不另行组织考试,具体考试课程和时间由低年级当学期开设的课程决定。如低年级已无相应课程,由学院单独安排。
(三)学生补考后取得的课程成绩,任课教师以实际成绩登 入,并显示“补考”字样,成绩高于 60 分以 60 分记。若补考成绩低于期末考成绩,有效成绩为期末考成绩。
第二十四条 重新修读
(一)理论课程不能重新修读。
(二)独立设置课程的实验、实习实践、技能性课程(如素 描、体育等)和考查课程等课程不及格无补考机会,仅能随下一年级跟班重新修读,且重新修读机会为一次。如大四前未参加重新修读的,由教务处在最后一学年安排一次修读。如重新修读未通过的则不满足毕业条件。
(三)学生通识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以改选其它课程。若通识选修课选课重复,只算一门课程学分,成绩取最高分。
第九章 主修专业确认、校内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五条 主修专业的确认,是按招生时已确定的专业为学生主修专业。
第二十六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大一第二学期或大二第二学期内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二)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
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 调整专业的。
(四)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转专业具体办理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转专业仅限 1 次;每个专业转入学生的比例控制在当年招生总人数的 5%左右,申请转出的
人数不超过本专业当年招生人数的 10%;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经转学进入我校学习者,或已有 1 次转专业经历的。
(二)招生录取时确定为定向生、委培生、专项生。
(三)招生录取时有特殊要求或以特殊形式招生录取的(如单独招生、预科班的学生等)。
(四)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五)二本招生专业转到一本招生专业的。
(六)应予以退学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
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大二及以上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 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及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 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五)拟转入或转出学校在贵阳的。
(六)跨学科门类的。
(七)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应给予退学的。
(八)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
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并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休学
(一)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学生,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间,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但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二)学生在校期间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重或休
学创业,可连续休学,最长休学年限为 3 年,创业休学的学生须由创新创业中心鉴定。
(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 2 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四)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应给予退学的学生,不得办理休 学手续。
(五)学生休学申请一经批准,应立即停止校内一切活动, 并须于一周内离校,学生休学期内取得的课程成绩,一概无效。
(六)因病休学
1.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病休时间在一学期内 超过 2 个月的学生,应予休学。
2. 因病需休学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和学校医院诊断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 后,报教务处批准。
3. 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待遇,按我校学生医疗费管理的相关 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复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始前提出复学申请,经学 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学校复查合格后,才 能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如为心理疾病则经学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学生原则上不能提前复学。
(四)学生休学期间,其行为、言论与学校无关。如有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者,一经查明,取消其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第十一章 学业预警、退学预警与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业预警
学生第 1 次在一学期内获得的学分小于或等于所修课程总学分的 50%者(不含第二课堂、重新修读以及第 2 次补考课程学分),给予学业预警。学业预警由学生所在学院初审,教务处审核、下文,各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
第三十五条 退学预警
学生第 2 次在一学期内获得的学分小于或等于所修课程总学分的 50%者(不含第二课堂、重新修读以及第 2 次补考课程学分),给予退学预警。退学预警由学生所在学院初审,教务处审核、下文,各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
第三十六条 学生第 3 次在一学期内获得的学分小于或等于
所修课程总学分 50%者(不含第二课堂、重新修读以及第 2 次补考课程学分),可以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申请 1 次且仅限 1 次降级, 超过规定时间未申请者予以退学。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被降级后,在一学期内获得的学分小于或等于所修课程总学分 50%者(不含第二课堂、重新修读以及第 2 次补考课程
学分)。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一般为应 复学学期的第二周周六前)未提出复学申请者。
(三)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 课超过总学时 1/3 者。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每学期开学时,未经请假逾期 2 周不报到(含应复学
学生)或超过 1 个月未注册者。
(六)未经批准连续 2 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其所在学院提交学籍
处理联单、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和相关材料,经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非本人申请的退学学生,由其所在学院告知学生作出拟退学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参与的工作人员不少于 2 人,并认真记录告知内容以及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事后及时形成书面报告,与学籍处理联单、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和相关材料一并交至教务处审 核,由教务处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退学告知书由教务处下达,并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 本人,学生亲笔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 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
布公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后,视为送交。退学决定书报贵州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批准退学的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督促其办理离
校手续和限期离校事宜。
(一)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退学决定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 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二)学生退学时须交清所欠费用(包括归还图书资料、器 材等)后,方可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三)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 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四)自正式下达退学决定之日起,停止该退学学生的一切 在校生待遇。
第四十条 学生对学业预警、退学预警或退学处理决定有异
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 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
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一条 毕业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 智、体三方面。学生经鉴定德育、体育合格,并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总数,满足学校规定的其它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和完成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程序。
第四十二条 结业
(一)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读完专业培养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 书。
(二)结业的学生不再具有我校学籍,在其最长修业年限内,每学年可申请 1 次不及格理论课程的返校考试或实践和技能类课程的返校重新修读。其中,理论课程的返校考试与在校生考试一同进行,实践和技能类课程与在校生一起重新修读,成绩考核合格后换发毕业证,换发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超出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仍未修完所有课程的,学校不
再向其颁发毕业证书。第四十三条 肄业
(一)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
(二)肄业的学生不再具有我校学籍,不得继续在校参加教证书,只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三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
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含姓名、出生日期等)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
法》,完善学籍学历信息,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 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
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章 学士学位
第四十八条 本科学生学士学位的授予的具体办法按照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章 “专升本”学生学籍、学业
第四十九条 学籍管理
(一)经省教育厅批准录取到我校的“专升本”学生属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在籍三年级学生,享有相应专业本科生同等待遇(毕业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填写按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 关规定执行)。
(二)入学后的“专升本”新生必须在其被录取的专业学习, 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转换专业,一般采用插班学习形式。
(三)“专升本”学生的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 4 年。第五十条 学业管理
(一)“专升本”学生必须修读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在本科三、四年级开设的课程,取得规定学分方可毕业。
(二)专科阶段修读的课程及相应学分按照《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 本科学生学分认定管理办法》处理和兑换。
(三)“专升本”学生需修读校级通识选修课和参加创新创业
训练(或第二课堂),其中修读校级通识选修课不低于 2 学分,创新创业训练(或第二课堂)学分为四年制本科生的 1/3 学分(四舍五入取整数)。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试行, 原《贵州理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贵理工发〔2017〕125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