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学士学位授予条
例》、《贵州理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毕业生
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
根据学校学士学位学科门类授位权和 2020 届毕业生所学专业归属的学科门类,可授予工学、管理学学士学位。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学士学位的授予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三)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达到本专业培
养规格与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四)掌握一门外语。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 320 分及以上者;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英语水
平测试,成绩达到 60 分及以上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初修不及格累计达十门及以上的;
(三)英语成绩未达到上述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
(四)在最长修业年限内考试作弊受处分的;
(五)在校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受留校察看(包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尚未解除的。
四、准予毕业的学生,因“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初修不及格累计达十门及以上的”未达到授予学士学位要求,如具备下列
条件之一,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加权平均分(不包含通识选修课,补考通过成绩按60 分计)在班级排名前 75%,且毕业论文或设计成绩在良好及
以上者。
(二)在最长修业年限内,非计算机类专业毕业生在学校参加全国计算机二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合格者;计算机类专业
毕业生在学校参加全国计算机三级或程序员水平以上考试,成绩达到合格者。
(三)在最长修业年限内,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北大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包括收到录用证明的情况),
或主持校级及以上课题 1 项并结题者。
(四)在校学习期间,由学校组织参加并获得省级及以上大学生专项竞赛活动二等奖及以上奖项者,或获得全国专项竞赛活
动前六名者。
(五)在最长修业年限内,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所有权人为独立发明人或第一发明人,授权的发明型专利
为排名前三的发明人,或者为软件著作权发明人(或设计人),且能提供应用场景证明或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答辩通过者(答
辩通过率一般不超过 50%)。
(六)在最长修业年限内考取硕士研究生、毕业当年应征入伍或在校期间应征入伍且表现良好者。
五、准予毕业的学生,因外语受限未达到授予学士学位要求,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由学校组织选拔、代表学校参加省部级及以上的学科专业竞赛,省部级竞赛获得一等奖、国家级竞赛
的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者。
(二)毕业后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参加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
英语水平测试成绩达到 60 分及以上者,或返校参加全国大学英
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 320 分及以上者,或参加雅思考试,雅思成绩达到 3.0 分及以上者。
六、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士学位授予审批程序
1.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符合条件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拟授予资格进行初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
室。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复核,并向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复核意见。
3.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的名单及意见,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位名单进行公
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相关材料。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报送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5.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及材料进行审议,投票表决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二)学士学位授予材料审核
1.考取硕士研究生申请学士学位的,须提供考研成绩和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
2.利用计算机考试等级(成绩)申请学士学位的,须是校内或学校认定的考点参加获得通过者。
3.发表论文、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申请学士学位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鉴定是否为本专业相关的成果及达到相应级
别,经图书馆出具检索证明,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答辩通过后方可授予学士学位。只有录用证明专业论文或成果在资格审核时未能被第三方检索的,须提交待发表论文或成果及录用证明材料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备案,待论文或成果可检索后再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4.各类竞赛以证书为准,竞赛主办单位及证书由创新创业中心鉴定,学生将鉴定证明及证书(复印件)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备案。特殊情况由各学院教授委员会认定,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七、附则
(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生学士学位证书的办理工作,授予情况汇总表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归档,
其余工作材料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汇总归档、备查。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 2020 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学校其他相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如与上级规定
相冲突,以上级规定为准。
(三)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获得学位者,经查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其已授予学士
学位。
(四)学士学位授予审批受理,原则上每年两次,一般为 6月和 12 月。
(五)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