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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稿)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16日 16:10  作者:  文章点击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国际生、成人教育学生等参照执行,具体细则参照相关文件。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入学报到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的新生,必须持《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必须在两周内向所在学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入学资格初审

报到时学生所在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教务处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由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因应征入伍、创业、疾病等原因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我校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一)应征入伍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学校武装部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二)因创业原因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向所在学院申请,经创新创业中心、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保留入学资格。

(三)因疾病原则上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向所在学院申请,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保留入学资格。

(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在下一届新生入学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相应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严重违纪行为或初步审核、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入学资格复查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教务处联合组织进行,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认定为复查不合格并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国家有关复查工作的规定执行。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持缴费凭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请假手续。未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按旷课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在三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八条本科专业的基本学制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一般为4年。学校按学年学分制进行管理、实行弹性学习年限,修业年限自学生入校取得学籍算起,最短修业年限原则上为3年,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基本学制3年。学生休学创业的,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基本学制3年,应征入伍的参照《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关于鼓励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实施办法》执行。按教学计划和有关规定,提前完成全部课程和各种教育培养环节并取得相应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并达到最短修业年限者,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章考勤与纪律

第九条考勤

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教学、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全部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不参加教学活动的,按旷课处理。学生旷课一般课程按课表学时计,实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日4学时计。

第十条纪律

(一)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无故迟到、早退。迟到或早退达15分钟以上按旷课1学时计算,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旷课达一定学时按《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二)学生请假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一般不得事后补假。因病请假应当提交学校医院或者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学院销假,需要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视为无故旷课,具体参照《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学生请假及考勤管理制度》执行。(三)学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违反考试纪律者,按《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办法》《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五章课程与学分

第十一条专业培养方案所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一)必修课:指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理论课程和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

(二)选修课:指专业培养方案内列出的可以由学生结合个人志愿和专长选修的课程,包括全校开设的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和各专业开设的各类选修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每学期期末由学生自由选课。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完成专业培养方案中所规定各类教学环节并取得相应学分数,达到专业培养要求的最低学分总数要求,方能毕业。

第六章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课程考核

(一)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可采用开卷、闭卷形式,考查可采用试卷、论文、大作业、报告等形式,每门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

(二)鼓励过程性成绩评价考核,可分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进行综合评价。平时成绩及期中成绩一般占30%或40%,期末考试一般占70%或60%,具体要求须在课程教学大纲中规定。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无法参加体育课学习者,由本人申请、持三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经所在学院核查无误后报体育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体育教师安排力所能及的体育活动或体育理论等相关内容代替体育课的学习,具体参照《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体育课程免修管理办法》。

(三)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60分(或及格)及以上即可取得相应学分。考试课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可以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五级制。百分制成绩有小数点的,采用四舍五入计。

百分制成绩90-100 80-89 70-79 60-69 60 分以下

五级制成绩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四)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期末考试资格,

成绩以零分计:

1.缺课超过1/3;

2.缺交作业超过1/3;

3.含有实验的课程,学生未做完规定的实验或做完规定的实验但未取得及格成绩。

(五)学生应根据教务处或教学部门公布的考试日程安排按时参加考试,凡擅自缺考或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

第十五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亦可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设置创新创业学分,该学分由创新创业中心进行认定。学校鼓励在校生应征入伍,退役复学后,课程考核具体参照《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关于鼓励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缓考

(一)学生因病、考试冲突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必须在考前按规定申请办理缓考手续,否则视为旷考。

(二)学生因病申请缓考由校医院出具证明;因公申请缓考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

(三)缓考课程的考试,原则上随该门课程的下一次考试进行。缓考课程成绩按期末考核构成进行综合评定,同时记为首次考试。

(四)缓考不通过课程原则上不再安排补考(特殊情况除外),补考、重修课程考核原则上不得办理缓考。

第十八条成绩记载

(一)学生历次考核成绩及学分归入学籍档案,如实记载。根据实际情况,标注“补考”、“缓考”、“旷考”、“取消考试资格”、“违纪”等字样。

(二)课程考核成绩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如对自己的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在课程考核成绩公布后至下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分,确需更正的按有关程序办理。超过规定时限不予复查。

第七章免听、免修、免考

第十九条免听

(一)学生自学能力较强、成绩优良、已修必修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及以上、上一学年取得的总学分数在50学分及以上(不含课外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课程免听。英语四级或六级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的学生,可申请一学期大学英语课程免听。补修、跟班重修课程与正常班级课程冲突的,学生应办理免听手续。

(二)免听课程须完成教师指定的作业,方可参加考试。免听课程的卷面成绩即为课程综合成绩。

(三)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受理免听手续,须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备案。

(四)每学期申请免听课程不能超过当学期总学分的1/3,进校未满1年的学生不能申请免听。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实验课、体育课、各类集中实践教学环节不得免听。

第二十条免修

(一)学习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的学生,经申请并考核达到人才培养方案中某一门课程(不含通识选修课)课程大纲规定要求的,可办理免修,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

(二)学籍异动的学生,当学期所在班级有课程要求与其已通过某门课程一致的,可申请免修该门课程。

(三)在外校交流学习的学生,返校后将要学习的课程已在外校取得相应成绩且内容一致,根据《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本科学生学分认定管理办法》可以申请学分兑换和免修该门课程。

(四)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受理免修手续,须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二十一条免考

(一)学生因正式入选校代表队代表学校参加贵州省运动会、贵州省大学生运动会、贵州省少数民族运动会及全国性体育竞赛(教育部、体育总局组织的各类竞赛),或参加贵州省教育厅、省体育局举办的各类运动竞赛而不能参加考核,可申请选修课免考;

(二)学生因正式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文娱、科技等方面竞赛而不能参加考核,可申请选修课免考;

(三)免考课程成绩一般由任课教师综合评定,特殊情况由相关学院或职能部门认定,综合成绩评定除特殊规定外一般计75分。

第八章补考、重修

第二十二条补考

(一)期末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不含实践性教学环节及通识选修课),可参加一次补考。

(二)学生补考后取得的课程成绩,任课教师以实际成绩录入,并显示“补考”字样,成绩高于60分的以60分记。若补考成绩低于期末考试成绩,有效成绩为期末考试成绩。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补考。

1.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

2.无故旷考的课程

3.因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成绩记“0”分的课程

第二十三条重修

(一)课程考核不合格或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可申请重修。重修人数15人以下跟班重修,15人以上重新开班(具体按工作开展实际情况安排)。因开课计划变更或专业设置调整未开设的课程,单独重新开班或组织辅导考试。

(二)学生在校期间,每门课程仅有1次重修机会,学生根据自身学习情况按学校教学安排申请。

(三)学生一学期重修的课程一般不超过15学分。

(四)结业返校参加重修的,参考在校生学分学费标准报名修读。

第九章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大一第二学期或大二第一学期内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二)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四)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五)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入伍新生和一、二年级在校学生入伍退役后入学或复学,经本人申请,学校武装部提出相关意见,报教务处、相关学院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自选转入我校其它同批次专业学习,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可自选转入我校其它任何专业学习。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转专业仅限1次。每个专业转入学生的比例控制在当年招生总人数的5%左右,申请转出的人数不超过本专业当年招生人数的10%;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转专业的,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经转学进入我校学习者。

(二)招生录取时确定为定向生、委培生、专项生。

(三)招生录取时有特殊要求或以特殊形式招生录取的(如单独招生、预科班的学生等)。

(四)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五)二本招生专业转到一本招生专业的。

(六)应予以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在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及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五)拟转入或转出学校在贵阳的。

(六)跨学科门类的。

(七)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应给予退学的。

(八)无正当转学理由或不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转学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并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休学

(一)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学生,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间,规范自身行为,注意安全防范,出现问题后果自负;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二)学生在校期间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在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计入休学时间。因病重或创业休学,可连续休学但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创业休学的学生须由创新创业中心鉴定。

(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四)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应给予退学的学生,不得办理休学手续。

(五)学生休学申请一经批准,应立即停止校内一切活动,并须于一周内离校,学生休学期内取得的课程成绩,一概无效。

(六)因病休学

1.经指定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治疗、病休时间在一学期内超过2个月的学生,应予休学。

2.因病需休学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和学校医院诊断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3.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待遇,参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等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复学

(一)休学学生原则上不能提前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始前提出复学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如为心理疾病则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复学依其修读课程的情况编入所学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所学专业没有连续招生或停止招生,可以申请转入到相近专业或其它专业学习。

(四)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者,一经查明,取消其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第十一章学籍预警、降级与退学

第三十二条学籍预警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学分大于或等于所修课程总学分的30%者(均不含双创能力与拓展平台学分),或者二年级及以上学生累计不及格学分达到20学分及以上30学分以下的(均不含通识选修课、双创能力与拓展平台学分),给予学籍预警。

第三十三条降级

一年级学生大一不及格学分大于或等于所修课程总学分的50%者(均不含双创能力与拓展平台学分),二年级及以上学生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30学分及以上且小于40学分者(均不含通识选修课、双创能力与拓展平台学分),给予降级处理。同时被学籍预警和降级的学生,按降级处理。

第三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累计不及格学分达到40学分(不含通识选修课、双创能力与拓展平台学分)及以上者,已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结业条件的除外。

(二)降级超过2次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一般为应复学学期的第二周周六前)未提出复学申请者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1/3者。

(五)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每学期开学时,未经请假批准逾期2周不报到(含应复学学生)。

(七)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者未经批准连续离校达2周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九)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达到毕业或者结业要求的。

(十)学校规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学生申请退学的,由本人提供相关材料并填写学籍处理联单,经所在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连同党政联席会议纪要、交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分管校长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非本人申请的退学处理,由被退学学生所在学院告知学生并认真记录拟退学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结合学生的陈述或申辩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和相关材料一并交至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报学校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批准退学的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通知学生本人知晓,督促其办理离校手续和限期离校事宜,教务处按规定注销其学籍。

(一)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退学决定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二)学生退学时须结清所欠费用及借阅书籍、物品(包括归还图书资料、器材等)后,方可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三)退学学生学习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四)自正式下达退学决定之日起,停止该退学学生的一切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七条学生对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核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核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核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从处理决定或者核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二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八条毕业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方面,经鉴定合格。并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总数,满足学校规定的其它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结业

(一)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读完专业培养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二)结业的学生不再具有我校学籍,在最长修业年限内,每学年可申请1次返校重修。成绩考核合格后换发毕业证,换发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时填写;超出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仍未修完所有课程的,学校不再向其颁发毕业证书。

(三)结业学生每学期第19、20周报名参加下一学期返校重修,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受理。学生须向所在学院了解具体课程开展情况报名参加课程重修。

第四十条肄业

(一)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颁发肄业证书。

(二)肄业的学生不再具有我校学籍,不得继续在校参加教学活动。学习不足一年的,不能颁发肄业证书,只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三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需变更证书中填写的个人信息(含姓名、出生日期等)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学校执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完善学籍学历信息,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章学士学位

第四十五条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办法按照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章“专升本”学生学籍、学业

第四十六条学籍管理

(一)经省教育厅批准录取到我校的“专升本”学生属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在籍三年级学生,享有相应专业本科生同等待遇(毕业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填写按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入学后的“专升本”新生必须在其被录取的专业学习,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转换专业。

(三)“专升本”学生的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3年。

第四十七学业管理

(一)“专升本”学生必须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三、四年级开设的课程,取得规定学分方可毕业。

(二)专科阶段修读的课程及相应学分按照《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本科学生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贵理工教发〔2018〕17号)处理和兑换。

(三)“专升本”学生需修读校级通识选修课和参加创新创业教育,必须完成通识选修课模块中“创新能力与创业教育”2个学分及“双创能力与拓展平台”5个学分。

第十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从2020级学生开始执行,若相关条款与上级文件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办公室

2020 年 8 月 2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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