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贵州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根据其学生所学专业应属学科门类,分别授予:工学、理学、管理学等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坚持德、智、体等全面考核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修养。
(三)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四)在规定学制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达到本专业培养规格与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能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五)掌握一门外语。非英语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以上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者,或其参加学校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
(二)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未能按期取得本科毕业证的。
(三)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首次考核不及格累计达六门及以上的。
(四)英语成绩未达到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的。
(五)在校期间考试作弊受处分的。
(六)在校期间因其他原因受留校察看(包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
第七条 准予毕业的学生,因第六条第3款不能获得学士学位,如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平均成绩在班级中排名在前 75%,且毕业论文或设计成绩在良好以上。
(二)在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
(三)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学位授予规定要求的。
(四)在毕业前参加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考试,如 “国家公务员、选调生”等招考被录取的。
(五)在校学习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正式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及以上,或主持校级及以上课题 1 项并结题,经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如有需要可要求学生答辩)通过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
(六)在校学习期间,由学校组织参加并获得省级及以上大学生专项竞赛活动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或获得全国专项竞赛活动前六名的。
(七)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发明(含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且为专利所有权人的。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当年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初审,公示后报学校学位办。
(二)学校学位办对各学院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复核,并向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核意见。
(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批,确定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并进行公示。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正式授予学士学位。
(五)学校学位办将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档案管理。
第九条 毕业时因外语受限,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毕业后两年内参加相应外语考试后达到毕业时授予学位条件的,可于毕业后两年内(最长修业年限内)向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毕业生获授的学士学位证书丢失后不再补发。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学士学位审批和授予工作。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审批和授予,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十三条 凡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无特殊原因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做假、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学位者,经查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立即取消已授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
20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