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更好发挥课外活动的育人功能,引导帮助学生完善智能结构,培养贵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有责任、精技术、会管理、善创新”的工程技术专业人才,根据《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实施方案》,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第二课堂学分为必修学分,是学校学分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获得4个以上(含4个)第二课堂学分,达到学分制的有关要求,方可获得毕业资格。同时学生可自主申请由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素质拓展认证中心颁发的《素质拓展等级资信证书》(4分以上为合格级、6分以上为良好级、8分以上为优秀级、10分以上为特优级,可作为学生求学深造、就业推荐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 第二课堂学分与第二课堂素质拓展计划有机统一,本科生在学期间应在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2个板块分别获得不低于1学分,在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职业资格与技能培训等4个板块累计获得不低于2学分(每类学分既可通过该类别相关活动累计获得,也可通过奖励获得)。
第四条 校第二课堂素质拓展计划工作指导委员会是学校素质拓展计划实施、学分认证的组织领导机构,校素质拓展中心是学校第二课堂素质拓展计划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第二课堂素质拓展项目的规划指导、组织实施和学分认证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素质拓展中心是第二课堂素质拓展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材料审核、学分认证和组织《大学生素质拓展手册》的填写登记,结合专业特点丰富素质拓展计划项目内容,引导学生顺利完成第二课堂素质拓展计划。
第六条 第二课堂学分原则上需在前6个学期内修满,因特殊情况未修满4学分的学生,需在第7学期初提出补修申请,经院素质拓展中心审批,报校素质拓展中心同意后,在第7学期补修未完成的学分。
第七条 校素质拓展中心会同教务处,于每年的4月份对累计修满4个第二课堂学分的毕业生进行统核,确定无误后统一录入学生学籍总表,记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 第二课堂学分认证工作流程为先申报再审核,实行网上认证与材料认证相结合的认证方式,采用班级素质拓展小组、学院素质拓展中心、校素质拓展中心三级审核的认证机制。
第九条 第二课堂学分认定中若是相同内容项目重复获奖取项目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第二章 细 则
第十条 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板块评分细则
(一)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板块为必修板块,本科生在学期间在此方面应获得不低于1学分。在此前提下,学校鼓励学生多修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板块学分,个人获得奖励学分部分不设上限。
(二) 学校支持各级组织引导学生广泛参与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的相关活动,树立学生崇高的人生理想和坚定的政治信念。
(三)学生在一学期中,参加多项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活动所获学分可以累加,但在同一项活动中不得重复计分,按最高学分计算。获得奖励和表彰的以文件或获奖证书正式颁布所在学期为认定依据,在同一项活动或以同一作品获得各级奖励的,按最高学分计算,不能重复累加。
(四)学生在校外参加各类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活动,需征得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申请相应学分。
(五)学生参加各类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活动获得基础学分及奖励学分可参照下表进行评定。
项 目 |
登 记 内 容 |
分 值 |
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基础学分) |
参加由校团委主办、各学院承办的“树人大讲堂”素质教育系列讲座 |
0.1分/次 |
参加学工系统、团学组织及“马列”理论学习型社团等组织的思想教育、理论学习等活动,提交学习成果 |
0.1分/次 |
参加主题明确、富有教育意义、创新性强的主题团日及道德实践活动 |
0.1分/次 |
参加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职业道德、守法诚信等思想教育活动,开展访贫问苦、爱心援助、社区共建、企业观摩等活动 |
0.1分/次 |
作为学校正式代表,参加校级以上党、团组织召开的有关思想政治教育方面会议 |
0.2分/次 |
参加学校组织的业余党校、业余团校学习及团学干部培训,成绩合格 |
0.3分/次 |
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荣誉、成果(奖励学分) |
参加校级以上单位组织带有思想政治教育性质的大型竞赛活动并获得优秀以上荣誉称号 |
校 级 |
一等奖 |
1分/次 |
二等奖 |
0.8分/次 |
三等奖 |
0.6分/次 |
优秀奖 |
0.3分/次 |
省 级 |
一等奖 |
2.5分/次 |
二等奖 |
2分/次 |
三等奖 |
1.5分/次 |
优秀奖 |
1分/次 |
国家级 |
一等奖 |
4分/次 |
二等奖 |
3.5分/次 |
三等奖 |
3分/次 |
优秀奖 |
2.5分/次 |
获得校级以上党团组织授予“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 |
校 级 |
0.6分/次 |
省 级 |
1.5分/次 |
国家级 |
3分/次 |
在院刊、校报等有关刊物上发表思想政治与道德素养文章 |
院级刊物 |
0.2分/篇 |
校级刊物 |
0.5分/篇 |
省级刊物 |
1.5分/篇 |
国家级刊物 |
3分/篇 |
有见义勇为、伸张正义、拾金不昧等社会救助行为或其它有重大社会影响及贡献,有所在学院党总支提供证明材料 |
0.5---4分/次 |
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维护社会稳定,捍卫祖国统一、尊严和荣誉等方面表现突出,有所在学院党总支提供证明材料 |
0.5---4分/次 |
注:凡个人所在党支部、团支部、班级、宿舍等被授予校级以上(含校级)“先进”荣誉称号的,可以“*****集体成员”的形式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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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板块评分细则
(一) 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板块为必修板块,本科生在学期间在此方面应获得不低于1学分。在此前提下,学校鼓励学生多修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板块学分,个人获得奖励学分部分不设上限。
(二) 学生在一学期中,参加多项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活动,所得学分可以累加,但以同一作品或成果参加多项比赛的,按最高学分计算,不能重复累加。获得奖励和表彰的以文件或获奖证书正式颁布所在学期为认定依据,在同一项活动或以同一作品获得各级奖励的,按最高学分计算,不能重复累加。
(三) 学生发表学术研究论文,以收到采稿通知书或正式出版刊物为准。参加由政府或全国性行业协会主办的各类大赛(含英语、电子设计竞赛、机械设计大赛、数学建模竞赛等)获得奖励和表彰的以文件或获奖证书正式颁布所在学期为认定依据。参加学术研究、科学实验以文件、正式立项或结题时间所在学期为认定依据。申请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专利申请受理书,以证书出具所在学期为认定依据。
(四) 学校鼓励学生以各种形式参与学校或社会组织的重要科研项目的调研工作,并依据其参与调研工作时间或取得的调研成果申请相应分值的学分。学生参与调研,认定满10小时计0.1分,上限为0.5分,学生在申请学分时,需要提供所参与调研项目负责教师出具的证明材料。
项 目 |
登 记 内 容 |
分 值 |
|
参加各级别“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并附参赛作品 |
校 级 |
0.3分/次 |
省 级 |
1分/次 |
国家级 |
2.5分/次 |
参加各级别“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并附参赛作品 |
校 级 |
0.3分/次 |
省 级 |
1分/次 |
国家级 |
2.5分/次 |
参加各级别英语、电子设计竞赛、机械设计大赛、数学建模等学科类竞赛,并附参赛作品 |
校 级 |
0.3分/次 |
省 级 |
1分/次 |
国家级 |
2.5分/次 |
参加校内外各种科研项目的调研工作,提交调研报告并附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 |
0.1分/10小时(上限为0.5分) |
参加学术讲座或学术论坛并提交报告 |
0.1分/次 |
参加科普宣传、科技文化交流活动,提交交流心得 |
0.1分/次 |
参加学术科技创新方法教育并提交证明材料 |
0.2分/次 |
参与创业基地建设、创业教育等创业实践活动,并提交证明材料 |
0.2分/次 |
参加创业教育并提交证明材料 |
0.2分/次 |
提交论文或作品参加各级别学术论文交流或学术论坛活动 |
校 级 |
0.5分/篇 |
省 级 |
1分/篇 |
国家级 |
2.5分/篇 |
申请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提交专利申请受理书 |
2分/项 |
在学校科研处认定的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文章 |
各级刊物增刊 |
第一作者 |
0.5分/篇 |
一般刊物 |
第一作者 |
1分/篇 |
核心刊物 |
第一作者 |
2分/篇 |
CSSCI(含扩展版)或同级刊物 |
第一作者 |
3分/篇 |
重要学术期刊 |
第一作者 |
3.5分/篇 |
SCI、EI、ISTP或同级刊物 |
第一作者 |
4分/篇 |
从事课题研究 |
参加校级学生创新基金项目研究并顺利结题 |
主持人 |
2分/项 |
主 研 |
1分/项 |
作为主研参与本校教师主持的各级别课题研究 |
校 级 |
0.5分/项 |
地厅级 |
1分/项 |
省部级 |
1.5分/项 |
国家级 |
2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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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校级以上组织的各类学术科技竞赛活动(如“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竞赛、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机械设计大赛、程序设计竞赛、科普类知识竞赛、大学生英语竞赛等)并获得优秀以上荣誉称号 |
校 级 |
一等奖 |
1分/次 |
二等奖 |
0.8分/次 |
三等奖 |
0.6分/次 |
优秀奖 |
0.3分/次 |
省 级 |
一等奖 |
2.5分/次 |
二等奖 |
2分/次 |
三等奖 |
1.5分/次 |
优秀奖 |
1分/次 |
国家级 |
一等奖 |
4分/次 |
二等奖 |
3.5分/次 |
三等奖 |
3分/次 |
优秀奖 |
2.5分/次 |
注:凡个人所在班级、社团及相关团队,获得校级以上科技竞赛名次或“科技创新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可以“*****集体成员”的形式记录;学术研究成果为合作项目的,计分自第二作者依次递减20%,取小数点后一位数记分。 |
(五)学生参加各类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活动获得基础学分及奖励学分可参照下表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 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板块评分细则
(一)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板块为选修板块,学校鼓励学生多修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板块学分,个人获得奖励学分部分不设上限。
(二)学校支持各级组织引导学生广泛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的相关活动,帮助学生在实践中培养公民意识和奉献精神,提高思想道德情操、创新实践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
(三) 学生在一学期中,参加多项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所获学分可以累加,但在同一项活动中不得重复计分,按最高学分计算。获得奖励和表彰的以文件或获奖证书正式颁布所在学期为认定依据,在同一项活动或以同一作品获得各级奖励的,按最高学分计算,不能重复累加。
(四)学生在校外参加各类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需征得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申请相应学分。
(五)学生参加各类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获得基础学分及奖励学分可参照下表进行评定。
项 目 |
登 记 内 容 |
分 值 |
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基础学分) |
参与校、院组织的文明创建、社区共建、义务植树及保护阿哈水库等活动,有活动组织部门书面证明材料 |
0.1分/次 |
参加青年志愿者协会或由其组织的各类志愿者服务、公益劳动时间在2小时以上,有活动组织部门书面证明材料 |
0.1分/次 |
参加日常一般性其他类型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有活动组织部门书面证明材料 |
0.1分/次 |
利用寒、暑假自发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且撰写提交实践心得、图片资料或社会调查报告,并附实践单位证明材料 |
0.2分/次 |
参加学校组织的“知识援助”系列活动,或主动帮扶失学儿童、开展社会助学活动,有服务单位证明材料 |
0.2分/次 |
寒假参加“春晖行动——我与家乡共发展”主题实践活动,完成实践任务,有书面实践报告,并附实践单位证明材料 |
0.3分/次 |
寒暑假参加校、院集中组织开展的“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实践时间累计7天以上,完成实践任务,有书面实践报告,并附实践单位证明材料 |
0.5分/次 |
假期或课余时间参加各类勤工助学机构的勤工助学活动或挂职锻炼半年以上,有所在单位书面证明材料 |
0.5分/次 |
参加学校重点组织的实践或服务团队,完成实践任务,实践时间累计7天以上,有书面实践报告,并附实践单位证明材料 |
1分/次 |
参加重大赛事、大型会议服务等志愿服务活动,累计服务时间在48小时以上,有活动组织部门书面证明材料 |
0.5-2分/次 |
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荣誉、成果 (奖励学分) |
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个人、实践成果获得各级表彰 |
校级表彰 |
0.6分/次 |
省级表彰 |
1.5分/次 |
国家级表彰 |
3分/次 |
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被媒体关注并宣传报道 |
校级媒体报道 |
0.5分/次 |
地市级媒体报道 |
1分/次 |
省级媒体报道 |
1.5分/次 |
国家级媒体报道 |
2分/次 |
注:凡我校注册青年志愿者,所在服务队获得学校及以上单位表彰,依据服务队主要负责人证明,可以“*****青年志愿者分队”成员的形式记录;以组队形式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依据服务队主要负责人证明,可以“*****集体成员”的形式记录。 |
第十三条 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板块评分细则
(一)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板块为选修板块,学校鼓励学生多修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板块学分,个人获得奖励学分部分不设上限。
(二)学校支持各级组织广泛开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综合素质提高的校园文化活动,引导帮助学生在活动中健康身心、陶冶情操、完善素质。
(三)学生在一学期中,参加多项校园文化、体育活动所获学分可以累加,但以同一项目参加多次活动应按最高成绩计分,不能重复累加。获得奖励和表彰的以文件或获奖证书正式颁布所在学期为认定依据,在同一项活动或以同一作品获得各级奖励的,按最高学分计算,不能重复累加。
(四)学生在校外参加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方面的活动,需征得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能申请相应学分。
(五)学生参加各类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活动获得基础学分及奖励学分可参照下表进行评定。
项 目 |
登 记 内 容 |
分 值 |
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基础学 |
认真阅读图书馆馆藏书籍,并附书籍借阅证明及读书笔记 |
0.1分/篇(上限为0.5分) |
参加新生开学第一课教育,独自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具有一定独立生活能力,由辅导员提供证明材料 |
0.2分/生 |
参加校艺术团满一年,并完成训练任务及相关演出任务,经校团委考核合格 |
0.5分/生 |
参加校体育协会满一年,并完成训练任务及相关比赛任务,经体教部考核合格 |
0.5分/生 |
积极组织文艺演出、文化讲座、专长培训活动成绩突出,有所在学院团总支提供证明材料 |
0.5---2分/次 |
在“校园文化节日”系列活动中负责组织工作成绩突出,有所在学院团总支提供证明材料 |
0.5---2分/次 |
其它在繁荣校园文化、促进身心发展方面做出突出成绩,有所在学院团总支提供证明材料 |
0.5---2分/次 |
在公开场合举办个人成就展(如书画展、个唱演出等),提交文字或图片等证明材料 |
1分/次 |
在各级报刊或网站发表通讯稿件或文章 |
校级 |
独立作者 |
0.5分/篇 |
参与者 |
0.3分/篇 |
省级 |
独立作者 |
2分/篇 |
参与者 |
1分/篇 |
国家级 |
独立作者 |
3分/篇 |
参与者 |
1.5分/篇 |
参加院级以上组织的各类文化、艺术及体育活动或竞技比赛,有所在学院团总支提供证明材料 |
院 级 |
0.2分/次 |
校 级 |
0.5分/次 |
省 级 |
1分/次 |
国家级 |
2分/次 |
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荣誉、成果 (奖励学分) |
参加校级以上组织的各类文化、艺术及体育赛事并获得优秀以上荣誉称号 |
校 级 |
一等奖 |
1分/次 |
二等奖 |
0.8分/次 |
三等奖 |
0.6分/次 |
优秀奖 |
0.3分/次 |
省 级 |
一等奖 |
2.5分/次 |
二等奖 |
2分/次 |
三等奖 |
1.5分/次 |
优秀奖 |
1分/次 |
国家级 |
一等奖 |
4分/次 |
二等奖 |
3.5分/次 |
三等奖 |
3分/次 |
优秀奖 |
2.5分/次 |
注:凡个人所在班级、社团及相关团队,获得校级以上“文化体育建设或竞赛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可以“*****集体成员”的形式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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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板块评分细则
(一)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板块为选修板块,学校鼓励学生多修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板块学分,个人获得奖励学分部分不设上限。
(二)学校支持各级组织引导学生广泛参与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培养学生沟通交际能力与合作共事能力。
(三)同一时期,一个人担任多项职务的,按级别取最高职务记录,不能重复累加。个人参加多项社团活动所获学分可以累加,但在同一类活动中则取最高学分,不得重复计分。获得奖励和表彰的以文件或获奖证书正式颁布所在学期为认定依据,以同一职务获得同类别各级奖励的,按最高学分计算,不能重复累加。
(四)学生在校外参加各类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需征得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申请相应学分。
(五)学生参加各类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获得基础学分及奖励学分可参照下表进行评定。
项 目 |
登 记 内 容 |
分 值 |
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基础学分) |
担任各级团、学组织学生干部且任职满一年,经考核合格 |
班 级 |
0.5分/生 |
院 级 |
0.8分/生 |
校 级 |
1分/生 |
省 级 |
2分/生 |
作为成员参加各级团、学组织且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 |
院 级 |
0.4分/生 |
校 级 |
0.5分/生 |
省 级 |
1分/生 |
受聘担任学校有关部门学生助理或教学助手等职务满一年,得到聘任部门积极认可,经考核合格 |
0.5分/生 |
在各级团学刊物从事编辑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 |
0.5分/生 |
独立完成院级以上大型校园文化活动策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取得较好效果或影响,有主办单位提供证明材料 |
院 级 |
0.5分/次 |
校 级 |
1分/次 |
省 级 |
2分/次 |
|
获得校级以上“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
校 级 |
0.6分/次 |
省 级 |
1.5分/次 |
国家级 |
3分/次 |
利用报刊、广播、网络等形式,积极宣传各级团学组织活动、素质拓展计划实施及成果并取得突出成绩,有所在学院团总支提供证明材料 |
0.3-2分/次 |
以其他形式积极组织和参加社会活动锻炼成绩突出,有所在学院团总支提供证明材料 |
0.3-2分/次 |
注:学生社团正式成员,在该社团获得校级以上“优秀学生社团”称号时,经同意并依据社团主要负责人证明,可以“*****优秀学生社团成员”形式记录;作为负责人参与院级以上大型校园文化活动策划和组织实施的,计分自第二负责人依次递减20%,取小数点后一位数记分。 |
第十五条 职业资格与技能培训板块评分细则
(一)职业资格与技能培训板块为选修板块,学校鼓励学生多修职业资格与技能培训板块学分。
(二)学校支持各级组织引导学生广泛参加职业资格与技能培训等第一课堂教学以外的素质、素养提高活动,培养学生较为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过硬的文化素养。
(三)学生参加由政府或全国性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类职业资格与技能培训等级考试,以获奖证书或证明颁发学期为认定依据。学生在一学期中,参加多项职业资格及技能培训活动所获学分可以累加,但在同一类活动中不得重复计分。
(四)学生在校外参加各类职业资格与技能培训活动,需征得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否则不得申请相应学分。
(五)学生参加各类职业资格与技能培训获得基础学分及奖励学分可参照下表进行评定。
项 目 |
登 记 内 容 |
分 值 |
|
参加国家统一安排的各级各类执业资格认证(建设项目管理 、土木工程、电气工程、化工工程、设备监理、结构工程 等)并获得证书 |
0.5分/次 |
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认证(电气设备安装、化学检验、贵金属首饰钻石珠宝检验、组合机床操作等)并获得证书 |
0.5分/次 |
参加国家计算机、外语、演奏乐器等级考试(计算机2、3级,CET-4、6级,钢琴等)取得合格证书 |
0.5分/次 |
参加国家等级外计算机、外语培训、考试取得有效资格证书 |
0.5分/次 |
获得职业准入证书、参加行业培训一周以上且取得证书 |
0.5分/次 |
参加学校组织的针对性技能培训活动且成绩合格 |
0.2分/次 |
其它对学生素质拓展起积极作用的重要经历或突出成绩 |
0.5-2分/次 |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学院团总支在新生入学时,应组织学生认真学习《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第二课堂素质拓展计划实施方案》、《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第二课堂学分认证实施方案》,使学生明确细则的具体规定,以便在后面的学习、生活中认真执行。
第十七条 为了切实推动第二课堂学分认证管理工作,学校统一制发《大学生素质拓展手册》,新生进校后,各学院素质拓展中心应根据新生名册,到校团委领取《大学生素质拓展手册》,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学生认真填写有关内容,同时加强对《大学生素质拓展手册》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八条 为便于开展第二课堂学分认证管理工作,各学院党总支公章为本院学生第二课堂学分认证印章,各学院要加强印章管理,涉及学生第二课堂学分认证时严格使用,杜绝弄虚作假现象。
第十九条 学校素质拓展中心将不定期对各学院学生第二课堂学分认证工作进行抽查,加强过程监督。
第二十条 如有其余活动不在本实施办法所认可的计算学分的活动范围内,各学院素质拓展中心可向校素质拓展中心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依照本办法进行学分认证。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党总支要加强对第二课堂学分认证管理工作的过程监督,如果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行为,应及时处理。凡弄虚作假获得第二课堂学分的,一经发现,取消该项目的学分,并根据《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共青团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委员会团员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即面向我校本科生全面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第二课堂素质拓展计划工作指导委员会,对有关条款的增改,必须经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实行。
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
20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