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肃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考试秩序,树立优良学风。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
第一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不听劝阻,迟到15分钟以上强行进入考场者;
(二)考试不到30分钟,未经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
(三)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书本、笔记、纸条等)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未放在考场指定地点的;
(四)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但未按要求放置的;
(五)未按指定座位就座或不服从监考教师调动的;
(六)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手势或以某种方式示意、校对答案的;
(八)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且提醒不改的;
(九)将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二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翻看或抄袭书本、笔记、资料、纸条的;
(二)抄袭他人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故意销毁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六)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电子设备等物品或交换答卷、草稿纸的;
(七)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电子设备等辅助工具的;
(八)由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考试的;
(九)考试过程中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二章 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
第三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有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凡因考试违纪、作弊给予处分的学生,该场考试成绩无效,准予参加该门课程重修;本条只对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有效。
第五条考试违纪的处理
(一)凡属考试违纪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二)凡考试违纪两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考试作弊的处理
(一)凡属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考试过程中有作弊行为,但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条件的,且经教育后认识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有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限(但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考试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理的程序
第七条监考教师一经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立即终止其考试,收回试卷并在试卷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
第八条考试结束后,主、监考教师必须立即将试卷、写有违纪或作弊事实的《考场情况记录表》等材料报各学院教务科、学生科合并处理。
第九条考试违纪或作弊学生必须写出书面检查交所学院学生工作分管领导,各学院院务委员会认定违纪或作弊性质及处理意见后,加盖行政公章连同所有原始材料上报学校学生处,进行违纪认定。学校教务处根据学生处的违纪认定,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对学生所作的处分决定下发至学生所在学院及本人各一份,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十一条作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最后将处分决定书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处分决定书应真实、准确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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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