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1号令)》,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是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的新生,必须持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入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应及时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学。情节恶劣者,将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新生进行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和学校医院证明,短期治疗(不超过一年)可以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本人申请,由各学院报学生工作部(处),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离校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半个月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下一届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报告,并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和学校医院复查合格证明,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与当年新生相同。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实行二学期制,每学年分秋季、春季二个学期,每学期为20周(含2周期末考试)。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一)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缴齐本学年专业学费后方予注册。
(二)学生未经注册,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按旷课处理。
(三)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病假凭医生证明并校医院认可),暂缓注册。
(四)学生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六)暂缓注册一般不能超过一个半月。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在每学年第1学期初进行一次学年电子注册。
第九条 学生在毕业前必须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条 学制是指国家对各级各类学校各专业设定的课程所需的必要学习时间的规定,即学生完成专业设定的课程、学习任务一般所需要的修业年限。
我校本科学生学制一般为四年。学生一般应在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修业年限,为学生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加2年。
学习年限自学生入校取得学籍算起。学生在校期间休学、保留学籍的时间均计算在最长修业年限内。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二条 考勤
(一)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教学、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全部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属于旷课。
(二)教学活动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由组织单位负责。对学生旷课等情况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统计,并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
第十三条 纪律
(一)学生必须按照学校专业培养方案的教学计划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其它教育教学环节,积极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二)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学生未经批准,不得缺勤,违者记旷课。
(三)学生请假须办理请假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不得事后补假。请假程序及准假权限为:
1. 三天以内(含三天),报辅导员批准(在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批准);
2. 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由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3. 两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由各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和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4.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四学时计算。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2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旷课20—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40—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5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给予退学处分。
其中,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按照学校规定处理,退学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查,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五)学生上课不得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达15分钟以上者,按旷课一学时计算,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学生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取消其该课程考核资格,成绩记为零分。
(六)学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违反考试纪律者,依据《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的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四条 课程分类
专业培养方案所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一)必修课程:指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理论课程和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
(二)选修课程:指专业培养方案内列出的可以由学生结合个人志愿和专长选修的课程,包括全校开设的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和各专业开设的各类选修课程。
(三)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每学期由学生自由选课。
第十五条 学分
(一)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的单位。专业培养方案中设定的各类课程均规定一定数量的学分。
(二)学生在校期间,同时完成专业培养方案中所规定各类教学环节并取得相应学分数,达到专业培养要求的最低学分总数要求,方能毕业。
第六章 课程考核、缓考和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类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
(一)学生应参加所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获得相应学分。
(二)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确定,报所在学院审批后执行。除课程结束时的考核外,任课教师要加强对学生日常学习过程的考核,如期中考试、平时作业、小测验、大作业、课堂讨论、实验、小论文、实习报告等。
(三)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时的考试成绩综合评定。课程结束时的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由任课教师确定,经学院审批后实施。
体育课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无法参加体育课学习者,本人申请,经校医院诊断证明,学校批准,可参加体育保健课代替体育课的学习。
(四)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60分(或及格)以上即取得相应学分。考试课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可以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五级制。
(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不能补考,只能重修。
1. 缺课超过三分之一;
2. 缺交作业超过三分之一;
3. 含有实验的课程,学生未做完规定的实验或做完规定的实验但未取得合格成绩。
(六)学生应按学校公布的考试日程安排,按时参加考试,凡擅自缺考或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
第十八条 缓考
(一)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在考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提出缓考的书面申请,经各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二)学生因病申请缓考由校医院出具证明;因公缓考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因考试时间冲突申请缓考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核实。
(三)缓考课程的考试,原则上随该门课程的下一次考试进行,成绩按卷面成绩记。缓考课程的成绩按正考成绩计。
第十九条 成绩记载
(一)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一般由任课教师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录入成绩,并将成绩单送学生所在学院教务科存档备查。学生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若教师有错登、漏登成绩的情况,须教师本人申请、经教师所在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同意、教务处审签后方能办理成绩更正。
(二)学生如对自已的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在课程考核成绩公布后至下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分,经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由开课学院复查并做出结论答复。超过规定时限不予复查。
(三)学生历次考核成绩及学分均载入学生本人成绩,归入学籍档案。缓考者在成绩后面加注“缓考”字样,旷考者加注“旷考”字样,重修者加注“重修1、重修2……”字样,缺课三分之一者加注“1/3缺课”字样等等。
(四)凡旷考、缺课三分之一者,不允许参加补考,只能参加重修。
第七章 课程修读、免听、免修
第二十条 课程修读
(一)学生按培养方案要求、自身情况和办理相应的选课的手续后即可进行课程的修读。
(二)学生可选择修读高于本专业(大类)培养方案要求学分的同一门课程,但不能选修低于本专业(大类)培养方案要求学分的同一门课程。
(三)每学期所选必修和选修课总学分数(含重修)一般控制在25—27学分之内,不得少于16学分。学习成绩优秀者可适当增选学分。
第二十一条 免听
(一)自学能力较强、成绩优良、已修必修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及以上、上一学年取得的总学分数在 50学分及以上(不含课外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听课程,但必须定期完成教师指定的作业,方能准予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学分。进校未满一年者不能申请免听。每学期免听课程不能超过当学期学分数的1/3。
(二)由于重修、选课造成课程冲突情况发生,学生也应办理免听手续。
(三)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实验课、体育课、各类集中实践教学环节不得免听。
(四)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申请免听手续,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书面通知任课教师,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免修
(一)自学能力强、成绩优良、已修必修课程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平均每学年取得的总学分数在 50学分及以上(不含课外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课程。
(二)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实验课、体育课、各类实践教学环节以及各专业规定不能申请免修的课程不得免修。
(三)学生申请免修课程,必须填写《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免修课程申请表》,并在开学的第一周同时提供自学的材料,如作业、读书笔记等。经任课老师审核同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参加免修考试。考试成绩70分以上取得学分,免修课程的成绩按免修考试实际成绩记。
(四)免修考试安排在当学期期初第二周内,由开课学院命题,试题应与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试题的份量和难度相同。免修考试成绩在60-69分者,可申请免听,参加期末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下者,必须参加正常课程学习。
(五)学生因学籍异动等引起课程修读要求变化,按学籍异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补考、重修
第二十三条 补考
(一)学生第一次修读且考核不合格的课程(不含实践性教学环节),可补考一次,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补考,只能重修。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补考资格,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
1. 被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
2. 无故旷考的课程;
3. 因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等考核成绩被记为零分的课程。
(三)学生补考后取得的课程成绩,以60分记,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二十四条 重修
(一)学生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以重修该课程。
(二)学生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它课程。
(三)学生课程考核合格但成绩不够理想,也可以申请重修,但只能重修一次。
(四)重修课程必须办理选课手续。
(五)学生重修后取得的课程成绩,以实际成绩记,并注明“重修”字样。
第九章 主修专业确认、转学、校内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主修专业的确认,是按招生时已确定的专业为学生主修专业。学生主修专业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再更改。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在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予转学:
(一)学生确有某方面专长(有相关成果证明),而本校无相应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校医院证明不能在本校学习,尚能在其它高校学习者;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转学:
(一)新生未报到注册或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无正当理由者;
(三)因违纪或违法受到学校处分者;
(四)在校学习已满二年者和已有转学经历者;
(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应给予退学者;
(六)提前批录取的和在招生时享受了优惠录取政策者。
第二十八条 转学程序与管理
(一)学生转学,由本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
(二)学生在办理转学过程中,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安心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论处。
(三)学生转学申请一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必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凡不按照规定离校的学生,产生的一切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当年高考成绩达到或超过当地一本录取分数线者,可在入学时或入学一年内申请转专业;
(二)学生成绩名列本专业前五名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三)每届学生转专业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5%以内。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修读时间超过1年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转专业仅限一次。
第十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休学
(一)学生因故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但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二)学生在校期间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重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可在学习年限内连续休学,在校期间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办理休学不受此条限制。
(三)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应给予退学的学生,不得办理休学手续。
(四)学生休学申请一经批准,应立即停止校内一切活动,学生休学期内取得的课程成绩,一概无效。
第三十三条 因病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病休时间在一学期内超过二个月的学生,应予休学。
(二)因病需休学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和学校医院诊断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三)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待遇,按我校《学生医疗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其它原因休学
(一)学生要求中途停止学习,由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可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将保留其学籍到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五条 复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始前一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才能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心理疾病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学生原则上不能提前复学。
(四)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者,一经查明,取消其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五)休学期满不按时提出复学申请超过两周者,取消复学资格并作退学处理。
第十一章 退学预警、退学警告与退学
第三十六条 退学预警
学生在一学期内获得的学分(不含第二课堂学分)≤12学分,给予退学预警。退学预警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学籍处理联单、经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教务处审核、下文。学院负责通知学生本人。
第三十七条 退学警告:
学生在读期间第二次在一学期内获得学分(不含第二课堂学分)≤12学分者,给予退学警告。退学警告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学籍处理联单、经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教务处审核、下文。学院负责通知学生本人。
第三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第三次在一学期内获得学分≤12学分者;
(二)在读期间学满2年获得主修专业学分数<50学分者;
(三)在读期间学满3年获得主修专业学分数<70学分者;
(四)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者;
(五)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六)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每学期开学时,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
(八)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三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由其所在学院填写学籍处理联单,经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生一经退学,应将退学通知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视为送交)。退学学生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决定报贵州省教育厅备案 。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庭户籍所在地落户。凡不按照规定离校的学生,产生的一切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二)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可发给肄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书。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一条 学籍处理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四十二条 学生如对退学申请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三条 毕业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学生经鉴定德育、体育合格;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完成规定的实践性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总数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并实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结业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1. 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读完专业培养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未取得专业规定的全部学分,但已取得规定学分数的90%及以上(不含第二课堂学分)。
2.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者。
3.结业的学生不再具有我校学籍,不得继续在校参加教学活动,学校不再向其颁发毕业证书。
(二)在学制内的应届结业的学生,在离校两个月后,可在允许修读最长年限内,回学校申请不及格课程的重新学习。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换发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结业证换发毕业证的学生不能申请授予学位。逾期不申请重新修读者,将永久结业。
第四十五条 肄业
(一)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
(二)肄业的学生不再具有我校学籍,不得继续在校参加教学活动,学校不再向其颁发毕业证书。
(三)开除学籍的学生,无论学习时间长短,均不能发给肄业证书,只发给学习证明书。
第四十六条 补办证明书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可以补办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学士学位
第四十七条 本科学生学士学位的授予按《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试行)》执行。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从2013级本科生开始试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
2013年7月31日